蔣文斌與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消除危險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322民初197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營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文斌與被告中建鴻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騰公司”)消除危險糾紛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川1322民初3353號立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2020年1月20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先后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文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禮高、被告鴻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蔣文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消除危險;2.判決被告恢復通行道路;3.判決被告恢復原告房屋墻體、煙囪、蓄水池;4.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全家人因避險在外的房租費每月2500元,直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事實與理由:2019年,被告中標營山縣川東北汽車商貿城配套設施建設項目。2019年6月被告進場施工,陸續將其他地方的棄土運到原告房屋附近堆放。至2019年7月,原告家的房屋被幾十米高的山石圍得水泄不通。這些山石阻斷了全部道路,損壞了房屋墻體、煙囪和蓄水池等設施,迫使原告逃離危險在外租房居住。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訴請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鴻騰公司辯稱,1.被告中標后嚴格按合同施工,其施工行為沒有對原告房屋造成危險;2.原告主張的通行道路一直都在,因原告未在家居住,所以是新路;3.原告房屋所在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被告是在政府征收土地范圍內進行合理施工;4.原告自行外出租房產生的租金,不應由被告承擔。5.土地證戶主一欄為蔣天寬,蔣文斌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綜上,原告的各項主張不能成立,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蔣文斌的起訴。
原告蔣文斌繳納的案件受理費50元,依法予以退還
合議庭
審判長唐海奎
人民陪審員張隆建
人民陪審員雷廷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唐榆斯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