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興隆縣鑫茂彩鋼廠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民轄終71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興隆縣鑫茂彩鋼廠、原審被告劉愛明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73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興隆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2民初730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臺市柏鄉縣人民法院管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興隆縣鑫茂彩鋼廠與上訴人之間的糾紛適用合同履行地管轄法律適用錯誤。上訴人與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存在合同,但是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上訴人與原告并不存在任何書面或口頭的合同,因此雙方并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特征,本案應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地域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以上,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邢臺市柏鄉縣人民法院。
被上訴人興隆縣鑫茂彩鋼廠未予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芳
審判員:陳德軍
審判員:范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可欣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