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24民初869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由審判員方奇獨任審理。原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潔,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竟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設計費100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438180元(自2011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13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之后利息應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下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中載明: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所遞交的S319巢湖市二軍路白湖至軍埠段路面改善工程設計投標文件已被被告接受,原告為中標人,中標價為1003000元,設計周期47天。2011年9月16日原被告雙方訂《設計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約定。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所有設計文件并提交經評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2019年原告向被告發文《關于請求支付S319二軍路路面改善設計費的報告》,要求支付該設計費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設計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辯稱:1、案涉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系由于政府政策,原告提供的相關報告也充分印證了此情況的真實性,本案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減少合同價);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設計費和利息的數額依據不足,涉及合同中還包含技術服務及相應后續服務工作,因政策原因導致原告并未提供此項服務,故相應的價款不應當按照原合同總價進行支付,利息的請求也不應支持,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付款期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S319二軍路白湖至軍埠段路面改善工程經原巢湖市公路局申報,被安徽省公路局列為2011年度全省公路大中修計劃,原巢湖市公路局按要求于2011年上半年啟動了該項目設計招標。項目在招投標階段,由于行政區劃的調整,巢湖市公路局被撤銷,并入合肥。2011年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向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中載明: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所遞交的S319巢湖市二軍路白湖至軍埠段路面改善工程設計投標文件已被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接受,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為中標人,中標價為1003000元,設計周期47天。2011年9月16日雙方訂《設計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約定。2011年11月5日前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提交了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材料。由于行政區劃的調整原因,該養護項目調整為升級改造項目,致使大修計劃被取消。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于2016年12月、2017年12月、2019年7月分別向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發文《關于請求支付S319二軍路路面改善設計費的報告》,要求支付該設計費用,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均以原有計劃被取消,沒有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沒有資金支付渠道,無法支付該項目設計費。
上述事實有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證據證明:《中標通知書》、《設計合同》,設計文件、專家組意見、簽到表,函件。
以上證據業經本院核實,并經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原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9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771元,由被告安徽省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方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沈成云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