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電廣西防城港電力有限公司、廣西科文招標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602民初2774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龍公司)與被告中電廣西防城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廣西科文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文公司)招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小榮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昆林、李方乾,被告中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來、沈楠忻,被告科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銀曉云、馬中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中電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13954元;二、被告科文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7年以來,原告與被告中電公司一直都有業務往來,雙方友好合作了12年。2018年7月,被告中電公司委托被告科文公司對其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艙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KWAD5G2018823)進行公開招標,8月20日,原告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準備好相應的招標材料,并繳納了10萬元保證金,到被告科文公司位于廣西南寧市民族大道141號中鼎萬象東方D區的開標廳參與了投標,按規定遞交了投標文件。2018年9月3日,被告科文公司在其網站及南國早報上均分別刊登了中標公告:中標供應商為原告,中標金額(元):9938400。原告中標后,積極準備與被告中電公司簽訂合同,但遲遲未收到中標通知書原告于是多次催促被告,但被被告以種種理由搪塞,并拒絕發送中標通知書和出具任何書面說明。后經了解,被告中電公司于2018年12月份已將該項目交由防城港雙海服務有限公司承包。被告中電公司作為知名企業,毫無契約精神,出爾反爾的行為讓人寒心,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具體損失如下:(1)購買招標材料費300元;(2)差旅費防城港至南寧9500元;(3)文印費10840元;(4)簽訂合同的準備費用151314元;(5)項目損失利益702000元;(6)誤工費140000元(每月10000元,從2018年7月計算至今),共計損失101395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2條等規定,被告中電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科文公司作為招標代理人,沒有嚴格格照法定誠信招投標,與被告中電公司串通毀標,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第50條等規定,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電公司辯稱:一、本案中主要的事實爭議問題。1、海明公司提出質疑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質疑期內根據招標文件第40頁“(九)質疑和投訴1、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或中標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2018年9月3日,科文公司發布第一次中標結果公告,2018年9月5日,案外人海明公司提出質疑,符合質疑期的規定。2、我方證據5《確認書》的形成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并非案外人調取社保記錄當日。我方提交三份《確認書》(原件已當庭展示)均共有四頁,第四頁載明了形成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且評標委員會于2018年11月24日出具了對原件的《核查報告》,并在2018年11月26日將《核查報告》發送我方(我方證據第47-49頁)。在該報告“(二)核查情況”中載明“采購單位提供了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共3人的確認書,均確認未在2016年6月25日與中標人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書……。經核查,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3人勞動合同書與事實不符。”進一步印證《確認書》,的形成時間是在《核查報告》之前。3.原告已在廢標公告發布當日就已知曉廢標。二、原告投標被認定無效是因其在投標中弄虛作假,違反了《招標投標法》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廢標程序完全合法合規1.我方提供的《確認書》《核查報告》等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原告提供了虛假勞動合同作為投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及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廢標2.原告對勞動合同涂改的解怒以乃蔣動合同未備案也未交社保的解釋沒有證明材料,也不符合常理,不應被采納。3.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明》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其主張的被告一引誘案外人出具《確認書》與事實不符。三、原告損失因其虛假投標導致,應自行承擔,且其所主張的各項損失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科文公司辯稱:致涉案招標項目廢標的直接原因縣“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不足三家”,但根本原因則是原告的投標文件被視為無效,而核心問題是原告為騙取中標,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虛假材料,使之違法無效。1、關于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13954元”,其主要的事實和理由是中電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但本案查明的事實是:原告參加涉案招標項目投標,卻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材料(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3人勞動合同書),騙取中標。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所確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也完全違反了該法第三十三條關于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禁止性規定。故原告的訴請及其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2、關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對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主要的事實和理由是:科文公司“作為招標代理人,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招投標,與被告一串通毀標,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這一訴請及其理由更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第一、沒有事實依據。首先,原告所謂的科文公司“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招投標”的主張不是事實。科文公司是涉案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其既沒有也不可能參與投標。反之是原告沒有依法參加涉案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違法的虛假材料導致無效。至于其所謂的“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原告既沒有明確是什么“法定程序”,又不具體陳述“沒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的事實,連基本的舉證都沒有。其次,原告訴狀稱科文公司與中電公司“串通毀標,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這一主張更是信口雌黃、毫無事實,根本就沒有進行舉證,完全不能成立。第二、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該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該條款既沒有所謂的“毀標”之說,也沒有所謂的“連帶責任”之說。而且,迄今未有任何執法機關或監督部門認定科文公司在涉案招標項目中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故原告的主張于法無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7,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8《勞動合同書》、《證明》,因該勞動合同書原件存在涂改,并無相應社保記錄予以佐證,故對《勞動合同書》本院不予采納;證據《證明》中內容屬于證人證言,但并無證人出庭作證,且與被告中電公司的證據《確認書》證明內容相互矛盾,但生成時間晚于《確認書》,本院僅采納被告中電公司的證據《確認書》,故對證據8《確認書》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中電公司、科文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符合證據三性的規定,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被告中電公司作為招標人,被告科文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發出《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艙服務采購項目公告》,項目名稱: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艙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KWAD5G2018823;招標內容: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艙服務采購一項。招標公告還對服務期限、招標人資格及人員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截止時間和地點、開標時間及地點等作出說明。
2018年,8月20日,原告到被告科文公司位于廣西南寧市民族大道141號中鼎萬象東方D區的開標廳參與了投標,遞交了投標文件。2018年9月3日,被告科文公司在其網站刊登了《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倉服務采購(KWAD5G2018823)中標公告》,其上載明:采購項目名稱和編號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倉服務采購(KWAD5G2018823)中標供應商名稱防城港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中標金額9938400元,服務期限24個月。
2018年9月5日,廣西海明電力服務有限公司向被告中電公司送達《關于中標結果質疑的函》,認為萬龍公司提供的業績不實,申請重新核查各項資料并取消萬龍公司中標資格。被告萬龍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做出《關于對海明公司業績的質疑及長期失信的反映函》,認為海明公司提供的業績不實,存在失信現象,該函之后送達給被告電力公司。2018年10月8日,被告中電公司、科文公司向各投標人發出《核查投標資料原件的通知書》。2018年11月16日,麥啟才、龍喜新、楊毓匯向被告中電公司出具《確認書》,確認未在2016年6月25日與中標人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24日,被告廣西科文公司做出《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倉服務采購(KWAD5G2018823)核查報告》,核查情況如下:采購單位提供了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共3人的確認書,均“確認未在2016年6月25日與中標人(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經核查,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3人勞動合同書與事實不符。依據招標文件中“第三章投標文件須知及前附表第三.(八).1.(5)點:項目不齊全或者內容虛假的,投標文件將被視為無效”,評標委員會復核,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投標文件無效。查結果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不足三家,本項目廢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傅其軍、黃彩立、黃魁等5人簽字確認。2018年11月28日,被告科文公司發布《2018~2020年度廠區保潔煤場和清倉服務采購(KWAD5G2018823)廢標公告》,其上載明: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不足三家,本項目廢標。
再查明,原告萬龍公司提供的投標文件中麥啟才、龍喜新、楊毓匯的《勞動合同書》中合同期限存在涂改情形。麥啟財、龍喜新、楊毓匯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并未有社會保險參保記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925.59元,減半收取計6962.79元(原告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由原告防城港市萬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后7日內預交上訴費13925.59元(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防城港分行營業室,賬號: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中級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合議庭
審判員方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梁泓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