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緒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402民初20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8日申請追加李緒臻為被告,本院依原告申請追加被告李緒臻,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文新及委托代理人褚立玉,被告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業光及呂玉蒙,被告李緒臻的委托代理人商淑紅、張鳳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07年8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陽光港灣”住宅樓外墻保溫工程協議書。工程地址:新撫區南陽路北。原告按照協議書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2007年10月10日,工程結算確認工程造價218558.9元,工程負責人李緒臻簽字確認。2018年2月,李緒臻給付原告現金10000元。尚欠工程款208558.9元。原告無數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無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欠原告工程款208558.9元,并承擔從2018年3月1日起至全部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25%計算);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我們公司以前的名是撫順天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2012年還是2014年改名,法定代表人從趙斌,更換為楊德勇。第一、關于證據1、《協議書》最后一頁加蓋我公司公章,但前兩頁協議沒有騎縫章,而且李緒臻不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原件上看,李緒臻的名字是蓋章后簽的;證據2、《工程結算書》以及《施工現場簽證單》沒有我公司公章,工程量具體多少無法確認,李緒臻的簽字無法經本人確認。雙方是否存在給付工程款以及工程是否達標、合格,是否完成所有工程量,都需要李緒臻到庭參加訴訟。我認為李緒臻應該由原告找來法院作證。原告也認可這些年一直是跟李緒臻要錢,說以原告明知李緒臻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原告自稱2018年李緒臻給過他10000元,說明原告與李緒臻有聯系,所以應該由原告主張證明其完成了工程款及多少,原告的證據所謂李緒臻簽字的工程結算書,那么原告有義務尋找李緒臻。第二、本案原告所述的工程是由實際施工人李緒臻施工,原告從未向被告天緣匯豐公司要求給付工程款。所以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三、本案應該將李緒臻追加為本案被告,所有款項李緒臻已經全部收到,關于施工的工程量及材料款都需要李緒臻來確認,我公司不欠任何人的工程款。我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李緒臻,當時是2007年的事,沒有轉包協議。我公司從未將公司公章授權給李緒臻使用,讓他對外簽訂任何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李緒臻辯稱:撫順市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徐志明和原告公司有業務往來,原告的法人代表肖文新欠徐志明10萬元。2007年將陽光港灣工程包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肖文新,因為徐志明想干陽光港灣這個工程,所以掛靠在天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我和徐志明是親屬關系,所以讓我在工地進行把關。《協議書》是我本人簽字是替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字。都是徐志明一手發給原告的。《工程結算書》是原告私自涂改的,我們認可190259.9元。原告提交的《工程結算書》建設單位處應該是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原告有涂改。《單位工程概預算表》黑色手寫:北陽臺苯板保溫100mm厚平方米、數量471.65、單價60元合計28299元。對此不清楚。但是我們手里的沒有黑色手寫的這一筆。我們還認可190259.9元。所以原告應該向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結算,我們不是適格的被告。2012年到2013年之間,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撥付陽光港灣這個工程款中徐志明讓李緒臻給付原告10000元現金。最后因為10萬元的利息問題,徐志明和原告的法人代表肖文新沒達成一致,所以徐志明沒給原告結算也沒蓋章。
經審理查明:撫順天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更名為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2007年8月23日,原告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撫順天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工程協議書》。工程名稱:陽光港灣住宅,工程地點:新撫區南陽路北。工程內容:外墻體EPS保溫。工程造價厚度80mm每平方米60元,完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總造價的95%,其余5%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一次性支付。該協議書加蓋甲方撫順天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公章、被告李緒臻簽字,加蓋乙方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肖文新簽字。
2007年10月10日,原告與李緒臻簽訂《工程(結)算書》,工程名稱陽光港灣住宅樓(外墻苯板保溫);工程量3140平方米;工程造價195229.9元(打印字體),修改為190259.90元(手寫字體),再次修改為218558.90元(手寫字體);建設單位: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打印字體),修改為天緣建筑有限公司(手寫字體);負責人處被告李緒臻手寫簽字。對此證據被告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不予認可,辯稱沒有加蓋公司公章。被告李緒臻認可簽字的真實性,提供其手里留存的《工程(結)算書》,工程造價195229.9元(打印字體),修改為190259.90元(手寫字體);建設單位:撫順勝利房地產開發公司(打印字體),也沒有任何公司的公章。
2007年10月10日原告出具《單位工程概預算表》第三項及第五項金額(有涂改),合計:195229.9元(打印字體),修改為190259.90+28299=218558.90(手寫字體)。原告與李緒臻簽訂《施工現場簽證單》,與原告出具《工程結算確認單》中工程進度內容一致,工程名稱為陽光港灣住宅樓,分部工程名稱EPS外墻保溫,發包單位為空白,發包項目經理有被告李緒臻簽字。2020年9月22日,原告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肖文新與李緒臻的通話錄音,錄音中被告李緒臻確認拖欠涉案款項事實。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來院交納訴訟費。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工程協議書、工程(結)算書、單位工程概預算表、施工現場簽證單、工程結算確認單、通話錄音及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在案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緒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259.90元,并承擔從2020年11月2日起至全部給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計算);
二、駁回原告撫順市吉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8元,由被告李緒臻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李緒臻隨上述欠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博
人民陪審員祁為
人民陪審員楊立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陳世芳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