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與楊上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482民初593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彬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與被告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以下簡稱“某某彬州市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某、被告楊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某彬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302160.97元欠款(叁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元零玖角柒分)及訴訟期間(截止2021年4月21日)所產生的利息、違約金。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約定按季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合同履行期屆至后,被告未如期還款。于2020年11月6日出現逾期,原告經過上門催收、電話催收、短信催收等方式進行清收所欠借款,至2021年2月23日,共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計302160.97元,其中:本金296000元,利息6160.97元。現經多次催要無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事實和理由屬實,被告確因經營窗簾店在原告處借款,現因經濟困難無力償還,但同意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4日,被告因經營窗簾店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提出惠農e貸農戶貸款申請,申請向原告貸款30萬元,貸款期限3年。經原告審批,認為被告符合貸款條件,2019年1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編號為61020120190071272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96000元(貳拾玖萬陸仟元整),借款方式為可循環方式,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被告可在借款額度內向原告申請借款,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且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自助循環借款額度296000元。借款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即執行利率按照借款發放日前一日的LPR(1年期或5年期以上)加80bp(1bp=0.01%)確定。借款期間遇1年期(或5年期以上)LPR調整,執行利率按12個月為一個周期進行調整,第一周期執行的LPR為借款發放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對應的LPR,此后每周期執行的LPR為借款發放日在該周期首月借款對應日前一日借款期限對應的LPR,各方按調整后1年期(5年期以上)LPR和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減點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借款人需于每一結息日前將應付利息存入約定賬戶,如本金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擔保方式為信用擔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296000元貸款發放至被告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974的銀行卡中。2020年11月4日貸款到期后,被告未完全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另查明,截止2021年4月21日,被告楊某某共向原告歸還借款利息15195.62元,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96000元、逾期利息7652.07元,合計303652.07元。
以上事實有惠農e貸農戶貸款申請表、《農戶貸款借款合同》、貸款額度簽約通知單、照片一張、銀行卡復印件一張、個人征信業務授權書、個人信用報告識別結果、楊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中國某某銀行個人貸款談話筆錄、營業執照、現場催收照片一張、電話催收記錄兩張、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承諾書、詢問筆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96000元及逾期利息7652.07元,以上共計303652.0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32元,減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州市支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叱干亞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崔曉娟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