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福龍機電有限公司與上海紐心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17執2257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福龍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龍公司)與被告上海紐心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心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滬0117民初5031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紐心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福龍公司申請,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福龍公司要求紐心公司返還貨款5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5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并承擔本案執行費650元。
本院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前述被執行人紐心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紐心公司至期仍未能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含網絡銀行、網絡資金)、不動產、有價證券、股權、保險理財、財稅、車輛、市場監管、公積金、社會保障等各類情況、各類信息作了數次查詢,根據反饋結果,被執行人早已實際關停,已被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亦并無前述相關財產可供執行。
鑒于本案執行情況,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已依法將前述被執行人的相關主要負責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并將被執行人紐心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征信懲戒。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線索,對本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明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黃杰
審判員陸紅根
審判員黃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孫蕾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