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光明與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武有國及嚴開專、嚴興兵、嚴芳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1民終1388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蔣光明與被上訴人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武有國及原審被告嚴開專、嚴興兵、嚴芳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4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蔣光明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蔣光明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嚴波、武有國存在重大過錯直接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案涉鉆井鉆機屬于嚴波、武有國所有,嚴波、武有國對該鉆井鉆機的高度非常熟悉,在雇請蔣光明開車拖掛牽引鉆井鉆機之前,嚴波、武有國在白天已經看了現場,認為鉆井鉆機的高度可以通過道路上的電線,在晚上拖掛牽引途中,嚴波、武有國一直在車前車后觀察和指揮,但沒有及時發現鉆井鉆機的高度不能通過道路上的電線,未及時通知蔣光明停車,才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蔣光明在一審提交的嚴波自書足以證實上述事實;2、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應對其掛靠的實際施工人造成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嚴波、武有國是以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的名義承攬的工程,實際施工人嚴波、武有國因施工造成的后果應當由掛靠人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共同承擔。
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武有國辯稱,武有國和蔣光明沒有任何關系,武有國是去給嚴波幫忙的,其他事情,武有國不清楚。
嚴開專、嚴興兵、嚴芳芳未予答辯。
蔣光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共同連帶賠償蔣光明經濟損失65500元人民幣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21日21時40分許,蔣光明駕駛湘M1XXXX自卸低速貨車并拖掛牽引鉆井鉆機沿鳳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使,途經冷水灘區鳳凰路農夫烤園店前路段時,湘M1XXXX自卸低速貨車拖掛牽引的鉆井鉆機掛到道路上的電線及鋼絲繩,致使搭載電線和鋼絲繩的電桿倒塌,導致包括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內的多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永州市某局交警支隊鳳凰園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由蔣光明負全部責任,其他人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對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損失情況確認,核定損失金額為65500元(其中材料費56788元、工時費8712元)。車主唐代文將取得的保險金賠償范圍內的代位求償權轉讓給了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則向蔣光明提起訴訟予以追償,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湘1103民初432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蔣光明向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賠償65500元經濟損失,并承擔該案訴訟費719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蔣光明在操作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搭載電線和鋼絲繩的電線桿倒塌,導致包括湘MU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內的多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永州市某局交警支隊鳳凰園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該事故由蔣光明負全部責任,該院予以認可,蔣光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蔣光明訴稱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和嚴波、武有國因指揮不當和管理不善所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從蔣光明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并未舉證證明蔣光明與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存在勞務關系,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負有指揮管理的義務,或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故該院對蔣光明請求湖南省勘查設計研究院、嚴波、武有國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蔣光明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蔣光明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嚴波因死亡其常住戶口于2021年1月11日被注銷,其法定繼承人有父親嚴開專、兒子嚴興兵、女兒嚴芳芳,嚴芳芳(未成年)跟隨母親生活。蔣光明以“嚴波已死亡”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嚴波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蔣光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向東
審判員劉久平
審判員周文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吳惠民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