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曾有為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103民初3747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曾有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娟、被告曾有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匡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2015年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62條規定:對于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是曾祥勇聘請的工人,被告的工資由曾祥勇支付。被告并非原告公司員工,原告也從未向其支付過勞動報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曾經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二、被告與原告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包括:訂不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與誰訂立勞動合同由雙方自愿、合同的內容取決于雙方的自愿。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往往不知道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是誰,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同樣也不清楚該勞動者是誰,是否實際為其工程提供了勞務。在這種完全缺乏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合法勞動關系。不符合實事求是原則。如果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根本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我們通過仲裁或者司法判決方式強行認定他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等于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總則中對自愿原則的規定。三、被告與原告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被告在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庭審中,明確表達了被告是通過其叔叔曾祥勇叫去工地上做事的,原告所有員工的工資,均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而被告的工資由曾祥勇以現金形式發放,并非在原告處領取,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第(二)項。四、原告將涉案項目的勞務分包給了有資質的勞務公司也就是桂林市松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因此永州市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裁決盛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曾有為辯稱,一、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被告雖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存在事實上的用工,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二、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均不成立。1、答辯人沒有主張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方陳述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和理由,真是多此一舉。2、2019年11月,原告方將承包的工程中土木施工工程發包給了自然人曾許強、文讓禮、羅映國、曾祥勇四人。原告陳述事發時將工程勞務發包給了桂林市松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純屬虛構事實。3、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裁決符合本案客觀事實,程序合法,適用法律完全正確。綜上,請人民法院為農民工主持公道,依法支持仲裁委的裁決,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湖南師范大學附屬高陽學校建設工程。原告公司項目部將承包工程中的木工部分(主要是裝模板)發包給曾許強、文讓禮、羅映國、曾祥勇四人。2019年11月下旬,曾祥勇招用被告曾有為到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口頭約定工資為320元/天。木工組招用的40多個員工工資都是打到公司辦理的“桂建通”銀行卡上,因被告到工地的時間短,沒有及時提交資料,尚未辦理“桂建通”銀行卡。至事故發生時,被告在原告工地做工11天的工資均由曾祥勇墊付。2019年12月5日,被告在做工時被電鋸鋸傷左手手指,造成十級傷殘。被告住院時的醫療費40788.17元先由曾祥勇墊付,后由被告支付給曾祥勇。因原、被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被告向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永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裁決:“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曾有為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廣西盛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嘉欣
書記員彭帶純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