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羅長庚冉興婭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56執41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羅長庚、冉興婭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武隆區芙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的武芙訴調(2020)119號調解協議書和本院作出的(2020)渝0156民特104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逾期未履行生法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償還借款10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向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未按期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二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保險、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等進行了查詢,同時走訪了二被執行人所在的社區,查明:
被執行人羅長庚有工資收入,本院予以輪侯扣留提取,現劉曉艷申請參與扣提的工資收入分配,經全部債權人協商,現已確定分配方案;
被執行人羅長庚有住房公積金收入,已被他案采取凍結措施,因提取條件未成就,無法提取;
羅長庚在駱弟惠處有到期債權,本院向駱弟惠發出限期履行債務通知書,駱弟惠陳述其是欠羅長庚錢,但金額不符。駱弟惠無履行能力,自愿每月向法院支付2000元,現尚未支付。
除上述財產外,現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和線下調查,未查詢到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期間,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羅長庚、冉興婭發出限制消費令。
經過各種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未履行案款。現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無其他可供處置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羅長庚、冉興婭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以上措施和執行情況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征求其意見,申請執行人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在十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若期滿未提出異議,
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冰紅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唐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蔣明珠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