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沈陽百傲化學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91民初5406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興公司)與被告沈陽百傲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學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黨月領、被告化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增平、張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5069.49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5588.97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3月25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二期廠區的設備、管道保溫工程發包給原告,合同工期自2014年4月1日至5月5日,合同價款770000元。結算方式:結算額=合同價款+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承包人用發包人水電費,質保期12個月。付款方式,開工前付30%,竣工后付40%,剩余價款25%分六個月付清,質保金5%,質保期滿后付清。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和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務并交付給被告使用,其中增量工程296069.49元。被告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工程款435069.49元未付。原告多次主張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化學公司辯稱,一、案涉工程并未進行竣工驗收,隱蔽工程未驗收,試車不合格,工期超期,該條生產線未實際投入生產;二、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案涉工程全部價款支付條件未成就;三、原告主張支付工程款數額不準確,案涉工程并沒有進行工程決算,原告主張的工程款數額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四、原告訴請主張的利息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五、關于本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原告在起訴書中第一項訴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5588.97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由此可見,原告明知本案的訴訟時效應以2015年10月1日起算,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原告并未向法院起訴,截止原告起訴之日,本案已超訴訟時效。綜上,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付,請求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另外,鑒定結論被告已經提出復議,認為其不應作為認定原告工程款主張的事實依據,堅持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2014年3月25日,原告(承包方)與被告(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付款方式及結算方式等內容。合同中載明,被告將位于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噸系列高檔有機顏料及生產3000噸配套中間體項目中的二期廠區設備、管道保溫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為35天,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5日,合同價款為770000元。開工前發包人付合同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工程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發包人竣工驗收后,付合同總價款的40%,剩余合同價款的25%分六個月付清,質保金為合同價款的5%,工程調試后12個月無質量問題,付清,若有質量問題,承包人負責維修。結算辦法:結算額=合同價款±設計變更(補充)±現場簽證-承包人用發包人水電費。工程按實際結算,實際發生工程量與合同投標工程量差額為變更工程量,按照《遼寧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2008)》版,執行三級取費標準。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原告按被告指示還完成了新增設備、新增管道等增量工程。2015年5月19日,原告按合同價款向被告出具770000元工程款發票。2017年3月3日,被告以傳真方式為原告出具企業詢證函一份,載明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合同價款金額139000元,對增量工程價款未予確認。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現場工程簽證單復印件8份,簽證單中載明追加工作量的事項、設備名稱、名稱、材料、位置、數量等內容,由被告公司員工陳銳、白家義在確認單位處簽名并加蓋被告工程部公章確認。因被告對工程量增加部分及價款有爭議,原告就該部分的工程造價申請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遼寧萬隆天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依據《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證單》編號001-008,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工程造價鑒定金額為236588.97元。工程造價鑒定過程中,被告針對本次工程造價鑒定的全部內容均存在爭議。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出具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遼寧萬隆天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工程造價復議報告,對被告提出的問題作出一一解答,并對鑒定金額再次確認。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鑒定費的主張。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企業詢證函》、《簽證單》、《工程概(預)算書》、錄音光碟、《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百傲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75588.97元;
二、被告沈陽百傲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75588.97元的利息(以139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236588.97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26元,由原告河南長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70元,由被告沈陽百傲化學有限公司負擔67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榮華
人民陪審員丁士威
人民陪審員趙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金麗春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