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搏韻勞務合作有限公司與袁紅俊、江蘇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13民終1474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揚州搏韻勞務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搏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袁紅俊、江蘇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宇公司)、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宿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周美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2020)蘇1311民初5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搏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袁紅俊工程款998208元。事實和理由:金華宇公司與搏韻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搏韻公司已將該項目承包給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時的具體負責人是袁紅俊,該項目應付的工程款已由金華宇公司支付給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應改判由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袁紅俊工程款998208元。
被上訴人袁紅俊二審辯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客觀上,搏韻公司已與袁紅俊成立建設工程分包關系,袁紅俊依據與搏韻公司直接結算形成的工程結算單要求搏韻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是合理合法的。袁紅俊并非案外人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時的具體負責人,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袁紅俊施工的工程沒有關系。金華宇公司與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否進行工程結算以及工程款實際支付與否,均與袁紅俊無關。
被上訴人金華宇公司二審辯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案涉工程項目由城投公司發包給中建公司,中建公司又將工程分包給金華宇公司,金華宇公司又將案涉工程承包給搏韻公司。至于搏韻公司將案涉工程是否包給其他施工人或者說施工單位,金華宇公司對此不知情。經查,金華宇公司確實按照搏韻公司的指示僅向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筆20萬元。一審中,金華宇公司確實陳述,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金華宇公司沒有發現揚州市寶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由搏韻公司給付袁紅俊工程款,金華宇公司表示認可,故請求法院駁回搏韻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中建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搏韻公司上訴請求與中建公司無關,請求依法駁回搏韻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城投公司辯稱,搏韻公司的上訴主張沒有要求城投公司承擔責任,二審法院可依法判決。
二審中周美文未作答辯。
一審原告袁紅俊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周美文、搏韻公司、金華宇公司及中建公司連帶向原告袁紅俊支付工程款1028208元及利息(以1028208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自2020年7月17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被告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中建公司中標被告城投公司的宿遷市中心城區玉泉山路小學等10所中小學建設項目EPC總承包招標第一標段工程,雙方簽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內容為宿豫區玉泉山路小學、豫新中學及宿城區太湖路小學、項里學校、蔡集鎮小學等5所中小學勘察、設計、采購及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格為1129204315元,其中勘察、設計22342165元。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樁基工程完成后支付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5%;工程施工至后支付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5%;主體工程封頂后支付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10%;內、外裝修工程完成后支付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10%;室外附屬配套工程等全部工程量完成后支付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10%;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5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一年后支付至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70%。
后被告中建公司(甲方)與被告金華宇公司(乙方)簽訂《宿遷市中心城區玉泉山路小學等10所中小學建設項目EPC總承包第一標段蔡集鎮小學綜合專業分包合同》一份,中建公司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蔡集小學綜合專業工程分包由金華宇公司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分包工程承包范圍為含教學樓、實驗樓、綜合樓、風雨操場、食堂、風雨連廊、附屬及其他等除臨建設施、土方工程、樁基工程、塔吊(含塔吊司機)、鋼結構主體、電梯、施工圍墻外其他都在分包人的工作范圍。分包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暫定價款為84226254.02元,其中不含稅價款為77271792.68元。
2019年8月26日,被告金華宇公司(甲方)與被告搏韻公司(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甲方與中建公司簽訂的《宿遷市中心城區玉泉山路小學等10所中小學建設項目EPC總承包第一標段蔡集鎮小學綜合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施工項目,由乙方帶資承建,施工面積約28115.42平方米,含稅價每平方單價2300元(此單價包含勞務費每平方米610元,稅金每平方米189.91元,以及其他一切費用)。付款方式:工程開工至主體工程完成每月付已完工程量產值的80%,主體完成至工程竣工驗收每月付已完成工程量產值的55%,(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次月10日前由乙方提出,甲方認可后,次月底甲方支付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后滿六個月內支付至本協議價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一年支付至本協議價款的9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二年付至本協議價款的97%,余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滿五年內付清。后,搏韻公司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鋁格柵、打孔鋁板、鋁幕墻、欄桿(包括走廊欄桿和不銹鋼護窗欄桿)及樓梯扶手工程分包由原告袁紅俊施工。
2020年7月17日,被告周美文向原告出具結算清單一份,載明,鋁格柵工程量為1458.54㎡,單價485元/㎡,金額為707391.9元;打孔鋁板工程量為704.48㎡,單價685元/㎡,金額為482568.8元;鋁幕墻工程量為1406.69㎡,單價650元/㎡,金額為914348.5元;欄桿工程量為1386.12m,單價310元/m,金額為429697.2元;樓梯扶手工程量為810.5m,單價310元/m,金額為251255元,合計金額為2785261元,已付款1200000元,下余款1585261元。付款明細:5月11日付60萬元,6月9日付10萬元,6月16日付5萬元,6月22日付45萬元。余款付款時間:1.7月20號付40萬元(工資);2.竣工付至總價的60%;3.工程交付付至總價的80%;4.2020年12月30日前付至總價的90%,余款2021年6月30日前結清。被告周美文在上述清單后寫明工程量及工程單價金額已確認,望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按此清單安排資金。
2020年8月20日,原告袁紅俊與被告周美文就蔡集小學不銹鋼欄桿部分進行結算,載明:1#樓81.29m,2#樓24.21m,綜合樓145.7m,風雨操場55.34m,殘坡道66.58m,合計373.12m×260元/m=97011元。上下孔蓋5個×500元/個=2500元,無動力風帽2個×1000元/個=2000元。總計金額101511元,已付款50000元,下余51511元。
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因一工人受傷,搏韻公司代原告袁紅俊支付工人賠償款30000元,該筆款項,原告同意從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蔡集小學于2020年9月1日已交付使用。涉案的宿遷市中心城區玉泉山路小學等10所中小學建設項目EPC總承包招標第一標段工程中涉及的另四所學校宿豫區玉泉山路小學、豫新中學、宿城區太湖路小學和項里學校在2020年8月底、9月初均已交付使用,其中玉泉山路小學已完成竣工驗收。就上述第一標段工程,城投公司已支付中建公司工程款501571067元。金華宇公司就其轉包給搏韻公司的工程,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協議價的90%。
中建鋼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更名為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主張的工程款數額如何認定;2.本案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對于第一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原告袁紅俊與分包單位搏韻公司之間建立的分包合同關系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因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雙方就工程價款已進行結算,該結算獨立有效,原告以此主張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據。原告本次主張的工程款1028208元(2785261元×80%-1200000元),為2020年7月17日結算的總工程款的80%部分,按雙方結算時的約定,該部分款項已達付款條件。庭審中,對于結算后搏韻公司代付的30000元工人受傷賠償款,原告同意從本次主張的未付款中予以抵扣,故對于原告本次主張的欠付工程款一審法院按998208元予以支持。
對于雙方于2020年8月20日就不銹鋼欄桿部分結算的款項,原告在本案中未予主張,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對于涉及該部分款項的糾紛,在本案中一審法院不予處理。故對于被告針對該部分提出的質量問題,在本案中,一審法院不予處理。對于被告周美文、搏韻公司提出的于2020年6月16日、7月14日支付給案外人解前慶的260000元系代原告袁紅俊支付工人工資,應從本案應付款中抵扣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具體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對此不認可;其次,該筆260000元均系在雙方結算前支付,但在結算中已付款部分并未載明該筆款項,被告也未提交原告委托代付的手續;另,經庭后與解前慶核實,其亦明確表示,該筆260000元系搏韻公司支付其所做的外立面造型的工程款,與原告袁紅俊無關。
對于第二爭議焦點。因周美文系被告搏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涉案工程系搏韻公司從金華宇公司處分包工程,周美文將涉案工程分包給原告的行為應視為搏韻公司的代表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搏韻公司承擔,原告要求被告周美文承擔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周美文、搏韻公司辯稱,就涉案工程其是與案外人寶祥公司簽訂的合同,寶祥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由原告施工,其與原告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因原告對此不認可,且原告的工程款是由周美文直接與其進行結算,工程款也是由搏韻公司和周美文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告與寶祥公司間就涉案工程存在合同關系,故對被告上述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金華宇公司、中建公司應否承擔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因金華宇公司按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已超付搏韻公司工程款,故其及其上一手中建公司對搏韻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項不再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金華宇公司和中建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城投公司是否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案所涉工程的發包人系被告城投公司,其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涉案的五所學校雖只有玉泉山路小學完成竣工驗收,其余四所尚在竣工驗收階段,但因上述四所學校在2020年8月底9月初均已交付使用,故2020年9月初雙方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應視為竣工之日,按照中建公司與城投公司的合同約定,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該所學校合同價款的50%,即支付合同價款的50%的工程款的條件已成就。扣除城投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501571067元,其尚欠中建公司工程款63031090.5元(1129204315元×50%-501571067元),該金額遠高于搏韻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額,故對袁紅俊主張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揚州搏韻勞務合作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袁紅俊工程款998208元及利息(以37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以998208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宿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袁紅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136元,減半收取7068元,由袁紅俊負擔210元,由揚州搏韻勞務合作有限公司、江蘇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金華宇公司負擔6858元;管轄權異議申請費100元,由江蘇金華宇建設有限公司金華宇公司自行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136元,由搏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亞非
審判員朱海
審判員劉宗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黃莘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