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德泰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株洲中鐵電氣物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204財保6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酒泉德泰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株洲中鐵電氣物資有限公司名下價值4605244.3元的銀行存款或其他相應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為申請人酒泉德泰電氣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株洲中鐵電氣物資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605244.3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及財產權益。
上述保全財產中,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為一年,車輛查封的期限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劉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易珊
書記員王婕玲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