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22執247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向申請人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7534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詳見判決書)、律師費1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3756元,申請執行費6763元,共計468053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應當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財產履行義務
判決結果
一、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68053元。如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財產。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后,如需延長期限,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侯慧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萬中祺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