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422執24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129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向申請執行人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7534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詳見判決書)、律師費1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3756元,申請執行費676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不得規避執行告知書。
2.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起多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僅有少量銀行存款,本院依法輪候凍結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被執行人名下登記有車牌號為貴E×××××獵豹牌車一輛、貴E×××××五十鈴牌車一輛、貴E×××××北京現代牌車一輛、貴E×××××田野牌車一輛,本院已輪候查封以上車輛;其名下無證券、工商登記信息。
3.本院依法到本縣所屬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及住房公積金。
4.本院依法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貴州市興義市人民法院調查其財產線索,調查結果為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5.根據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在普定時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結算,經本院到該公司核實,該公司向本院反映現在正在與被執行人結算,還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多少工程款尚不能確定,若結算下來還應付給申請執行人,則會按照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將款匯入法院帳戶。據此本院向普定時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向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時需將案款匯入本院“一案一帳號”。
6.本院商請相關部門查找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但至今未收到反饋信息。
7.本院對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但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黔西南州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本院已輪候查封;其在普定時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已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將該款匯入本案“一案一帳號”,以上均屬于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情形。經向申請執行人貴港市裕泓木業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本案應終本本次執行程序,故本案未能執行的標的額為欠款447534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利息計算詳見判決書)、律師費10000元、案件受理費3756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侯慧婷
審判員陳慶安
審判員周鈺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尚姚劍
書記員萬中祺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