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與樂山市五通橋區明湘電器商行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1民初53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外研社公司)與被告樂山市五通橋區明湘電器商行(以下簡稱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侵害作品發行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外研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媛,被告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從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外研社公司訴稱,原告系中國大陸境內最大的外語類專業出版社,2000年6月原告與麥克米倫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克米倫公司)依據國家《義務教育英語課程標準(實驗稿)》,共同組織開發了《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2005年7月麥克米倫公司授權原告全權處理該系列教材的版權侵權事宜。經調查,原告發現被告銷售的“外研教點讀筆V9”內置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義務教育教科書《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英語(三年級起點)》四年級上冊、四年級下冊、五年級上冊、五年級下冊、六年級上冊、六年級下冊、七年級上冊、八年級上冊、九年級上冊共9本)的電子書文件及音頻文件。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聲譽和商品名譽,沖擊了原告的銷售市場。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含有義務教育教科書《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點讀筆;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辯稱,1.原告訴請的文字作品在公開網站上均可下載并向社會公開,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即使構成侵權,侵權責任微小;2.案涉產品具有合法的進貨來源,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所主張的損失不明確且偏高。綜上,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與麥克米倫出版公司系《新標準英語》(NEWSTANDARDENGLISH)系列教材的著作權人,并由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在中國大陸獨家出版。2010年6月18日,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名稱變更為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2020年12月2日,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陳渝申請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對其購買商品的行為、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同日,陳渝在樂山市五通橋區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支付600元購買了“外研教點讀筆V9”商品一件,內含點讀筆一支及說明書、詞典卡、充電器等,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出具了發票及收據。公證員對前述過程進行公證后將前述物品封存。2021年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出具(2021)川國公證字第15772號公證書,證明保全的行為和過程與實際情況相符,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證費500元。在2021年5月18日庭前會議中,經現場拆封后點讀,“外研教點讀筆V9”可對《英語(三年級起點)》四年級上冊、四年級下冊、五年級上冊、五年級下冊、六年級上冊、六年級下冊、七年級上冊、八年級上冊、九年級上冊共9本教材進行點讀操作。
原告先后獲得“先進高校出版社”、“全國優秀出版社”、“1999-2001年度講信譽、重服務出版單位”、“第三屆中國出版政府獎先進出版單位獎”、“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第八屆全國文化企業30強榮譽證書”等榮譽。
以上事實有公證書、圖書出版合同、出版外國圖書合同登記表、授權書、榮譽證書、營業執照、收據、庭前會議筆錄、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樂山市五通橋區明湘電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含有義務教育教科書《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點讀筆;
二、被告樂山市五通橋區明湘電器商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000元。
三、駁回原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外研社公司負擔1417元,五通橋明湘電器商行負擔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南屏
審判員王建強
人民陪審員張自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海麗
書記員楊興容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