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申請執行徐興昌、西安盛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422執恢12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縣支行與被執行人徐興昌、西安盛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2017)陜0422民初156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徐興昌、西安盛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該民事調解書確定義務。申請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我院申請恢復執行.
執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司法公開告知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及三原縣人民法院辦案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本院予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銀行帳戶僅有零星存款并對其銀行帳戶予以凍結.
3、本院通過傳統方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發現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對被執行人做出限制消費令,同日依據申請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5、上述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書面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1)陜0422執恢121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蒲新一
審判員曹粵
審判員任宏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袁展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