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702民初788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欽州市中級人民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貴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如積和被告美東公司、濱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心楊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期間從本案審限中予以扣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貴港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簽訂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無效,并責令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50萬元給原告;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71278.77元;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197148元及違約金1189494元,兩項合計1386642元(利息和違約金的計算:以尚欠工程款3671278.77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3日起暫計至2019年5月23日,其中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計算;以后的利息和違約金續計至被告實際付清尚欠工程款之日止);原告對被告開發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工程折價或拍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簽訂《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貴港建設公司承建被告開發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大環片區工程中的旅館、服務中心、5棟12層以上酒店的土建、裝飾裝修、水電安裝等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依合同約定完成了部分工程。2017年9月8日,因上述項目工程的相關手續不完善,被告通知原告停止施工。2018年7月3日經被告委托廣西金鈺工程造價審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審核,并原、被告經雙方確認《工程結算書》,確認原告完成工程的造價為3671278.77元。截止訴訟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3671278.77元。原告已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另外,由于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工程因相關手續不完善導致工程已停工多年,被告明顯缺乏依約支付工程款的能力,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因項目至今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故雙方簽訂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應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履約保證金50萬元給原告。由于原告承包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己投入巨額資金進行施工,而被告卻未依約向原告方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施工合同的約定,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美東公司、濱海公司共同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對原告主張麻蘭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有異議,被告的手續很完備,合同應為有效,同意解除合同。對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里面關于工程停工多年不予認可,被告缺乏支付工程款的能力只是原告猜測,原告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由于合同約定是原先墊資建設,但原告并沒有履行完合同約定的墊資,中途停止施工,其行為才是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全案證據,本院確認法律事實如下:
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簽訂《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開發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大環片區工程中的旅館、服務中心、5棟12層以上酒店的土建、裝飾裝修、水電安裝等工程,合同價款暫定6.8億,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工程,最終價款以實際結算為準,工程結算后,并超過30天未支付結算款的,發包人按應付未付的工程款每天千分之一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2%,合同還對其它事宜進行的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7月5日支付給被告美東公司履約保證金50萬元。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原告發出《關于麻蘭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開工函》,要求原告進場開工。原告遂進場施工。2017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停工通知書》,由孫立光簽收,內容為被告以原告未支付50萬元履約保證金及原、被告與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交接手續未完善,原告未支付相關款項為由,被告要求原告停工。2017年9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發出《停工通知書》,由孫立光簽收,聲明從《通知》之日起,原告不停工造成的一切責任均與被告無關,由原告負責。原告收到通知后,仍進行施工,至于原告的實際停工時間,原、被告各持己見,原告認為停工時間為2018年2、3月份、被告認為停工時間為2017年9月底。
2018年1月25日,原告編制《工程結算書》,工程造價為3376332.07元。2018年2月9日,黃國勝作為被告濱海公司代表和劉如意作為原告代表在《單項工程結算匯總表》上簽名,確認工程造價為3376332.07元。2018年7月3日,經原告委托廣西金鈺工程造價審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審核,并出具《工程結算書》確認原告完成工程的造價為3671278.77元,其中游船中心基礎造價為294946.7元,度假區項目造價為3376332.07元。2018年8月14日,上述工程項目由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構成違法建設,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欽市住建行決字(2018)第074號》處罰決定書對被告進行處罰,責令被告限期改正,依法補辦報建手續,并處于罰款。至今被告仍沒有補辦工程建設許可手續。
另查明,2018年2月14日,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代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欽州市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工程的農民工工資58.72萬元。欽州市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地方行政單位,對上述工程項目進行監管,欽州市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理委員會證明,孫立光向其聲明,“孫立光是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此項目的現場的全權代表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所有事項”,在該項目處理農民工工資糾紛案件中,孫立光代表原告參與處理該糾紛。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以被告拒不承認雙方結算為由,申請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經雙方同意本院委托廣西金鈺工程造價審計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以雙方沒有提供相關材料無法進行鑒定為由終止本次委托事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停工通知書、工程結算書及工程結算審核意見表、報告及銀行轉賬回單、(2018)桂0702民初1421號民事判決書、企業信用信息和兩被告提供的項目開工函、停工通知書、會議紀要、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欽市住建行決字(2018)第0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欽市住建催告字(2019)第002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2019)桂0703行審15號行政裁定書,本院向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取的證明、欽州市三娘灣旅游管理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等證據以及原、被告在庭上所陳述和證人吳某證言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于2017年6月20日簽訂的《麻藍島海豚灣國際文化旅游度假區項目施工協議書》為無效;
二、被告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084078.7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欠款為基數,從2018年7月3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50萬元;
四、駁回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義務,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706元,由欽州美東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濱海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3189元,由原告廣西貴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175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鋒
人民陪審員梁添
人民陪審員鄧源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鄧龍鵬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