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劉存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2執復14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宏消防集團公司")不服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作出(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在執行劉存與郭躍峰、呂亞軍、饒磊、孫俠、阜陽市潁東區午陽種植專業合作社、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國宏阜陽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依劉存的申請作出(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追加國宏消防集團公司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查明,執行法院在執行劉存與郭躍峰、呂亞軍、饒磊、孫俠、阜陽市潁東區午陽種植專業合作社、國宏阜陽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宏阜陽分公司是國宏消防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國宏阜陽分公司不能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根據申請執行人劉存的申請,執行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
國宏消防集團公司向申請復議稱,國宏阜陽分公司在復議申請人毫不知情且未經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以國宏阜陽分公司的名義對郭躍峰向劉存借款提供擔保,經執行法院調解書確認。該調解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此,復議申請人已向潁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追加國宏消防集團公司為被執行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執行法院既未進行公開聽證、也未進行詢問,違反法定程序。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應當按照執行異議案件予以立案。執行法院未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執行異議案件予以立案,亦程序違法。請求:依法撤銷執行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作出(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駁回劉存要求追加國宏消防集團公司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
本院對執行法院已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皖1202執2437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金光
審判員魏晉
審判員陶善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楊梅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