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23043號
判決日期:2021-07-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當事人之間本訴及反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劍鵬和王道朋、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海波和畢愉茜、第三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華橋和沈琴、第三人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尾款人民幣8116619.57元整(總價款18824619元,已支付10608000元)及延付期間利息527580.27元(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開始,按年化6%的利率標準,計算至2020年6月11日,此后仍照此計算,直至本息支付完畢);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是由深圳市寶安區發展和改革局批準的“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項目單位為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地點為深圳市寶安區新安寶民一路與新圳西路交匯處,項目總投資2997萬元。該項目,經公開招投標程序,原告、第三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被確定為中標單位。2018年4月8日,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定了《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合同書》,于2018年10月2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合同約定了工程工期、設計、合同價款的預算、結算及支付等內容。其中,合同協議書部分約定,“建筑安裝工程費,暫定人民幣1248萬元”,“承包人完成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報監理、發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審核后的施工圖預算經區造價管理站審核后,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本工程合同價”。2018年5月,第三人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設計施工圖出來后,原告即委托深圳市創智工程造價咨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預算編制報告書》并及時提交給了被告。該編制報告預算的工程造價為人民幣18242509.94元。被告收悉后,口頭答復,已按程序報審核,預計預算造價在17000000元左右。為項目盡快開工與完工,被告一邊向政府報批手續,一邊督促原告做好開工準備。2018年6月1日,被告、原告、第三人及其監理單位,在深圳市寶安區相關黨政領導的共同舉辦下,“深圳寶安首個公共智能立體車庫項目”舉行了開工典禮。由于“智能立體車庫工程項目”,在深圳尚屬首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遭遇到了諸多事先難以預料的障礙,作為施工單位,原告在各方的通力協作下,克服重重困難,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工程項目如期完工。2019年5月10日,在建設、勘察、設計、總包、承建(土建設備安裝裝修)、監理、施工圖審查等所有相關單位的共同參與下,對甲岸智能立體車庫工程項目,進行了全面驗收并出具了驗收報告,驗收結果為“一致同意本工程評定為合格,同意使用”。同日,合同當事人,辦理了“工程移交”手續。此后,原告與被告就項目工程結算造價與合同價款的確定產生爭議。2019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竣工結算書》,結算價款為人民幣18452485.85元。2019年7月18日,各方就工程變更召開協調會,與會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詳見會議記錄與會議簽到表)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結算的說明》。2019年10月28日,經原告與被告對賬,工程結算送審造價為人民幣18450935.67元,但被告委托的審核單位,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簽署造價核減了5193890.13萬元。對此,原告與被告存在重大爭議。被告在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結算書》的首頁封面上,粘貼了一頁原告的《有關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建筑部分)結算存在問題的說明》,提交給被告方收存,且敦促其考慮。2019年11月9日,被告給原告發出了《土建單位工程款支付情況的說明》。2019年11月10日之后,因被告公司負責人調整與辦公地址搬遷,導致結算工作一度中斷。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寶投交通(2020)03號》文件,要求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前,就區造價站完成的項目結算審核初稿,提出問題和異議書面反饋。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了《關于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建筑部分合同價及區造價結算審核結果確認的函的回復》表達了反對意見。春節期間,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結算工作再度中斷。2020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寶投交通(2020)21號》文件,隨文附了《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工程結算造價審定表》(該審定表點有工作人員的簽字與簽字時間,沒有造價管理站的公章,顯然,該表格僅為征求意見,供各方討論的性質)。被告的21號文件要求,原告在3月25日前,對結算造價意見反饋,且異議用書面形式提出。(詳見21號文件與審定表)2020年3月20日、24日,被告組織項目參建各方,對造價站的審定結算結果進行研究,與會各方均提出了異議,各方意見嚴重沖突。2020年3月28日,被告以《寶投(2020)30號》文件,向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出了“關于撤回甲岸只能主體車庫項目結算審核申請的函”,以期要求“撤回項目結算審核的申請”且表示:“待各方意見達成一致之后,再送造價站進行審核”。隨該30號文,附送了3月20日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結算審核意見回復、3月25日原告對審核結果的回復、以及結算工作專題會議記錄。(詳見寶投第30號文及附件)。在3月20日與3日24日的研討會上,原告特別注意到了兩點:其一,被告寶投公司向寶安區工程造價管理站送審的“結算審核意見”材料時,有意將原告粘貼在審核書封面的書面意見撕掉了,導致作為施工單位的原告的意見沒有進入區造價管理站審核人員的審核視線范圍。其二、原告在會議上,在被告的一堆材料里,看到并復印了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于2019年月23日,就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專門做出的《預算審定書》,其中“報審建安造價:16724024.63元、審定建安造價:16724024.63元”,且在造價數據處,還蓋有造價站的專用章。為澄清結算造價,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出了《關于申請退回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結算的申請》,但未能得到回復。此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公司要求結算澄清。2020年4月7日,被告以《寶投交通(2020)44號》文件,對原告要求“撤回結算審核”,澄清結算造價與給付工程款的要求,做出了復函,該復函內容自相矛盾,未能解決實際問題。此后,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無果,釀成糾紛。
被告答辯稱,一、涉案項目為“設計、建設、設備采購及安裝等”一體化的項目,于2018年3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中標人。招標文件明確建筑部分的合同結算價不得超過中標價(原告自主報價1248萬元),該條款為實質性條款,各投標人均需遵守。原告無權在中標后,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變更實質性條款,否則將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損害了招標投標公平競爭市場,需對原告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招標文件多次明確,工程建筑部分投標報價上限為1312.892175萬元。原告在投標前已知曉建筑部分項目結算價(不含價格調差)不得超過中標價。《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二、原告的投標報價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故本案的結算價應按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原告的報價進行結算。原告與第三人自愿組成聯合體(相互承擔連帶責任),自主報價時必然已充分考慮了招標文件各類明示和隱含的風險與義務。本項目招標控制價是根據項目估算價(金額較高)確定的,利潤空間較大。各投標人報價普遍較高(頂格報價),且原告報價并非最低報價,最終是通過抽簽方式確定原告方中標。因此,原告所報合同價格本身偏高,并不存在顯失公平等情形,故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以原告的報價進行結算。三、原告中標后自愿簽訂《項目合同》及《補充條款》等文件,對于《項目合同》第5.3條的解釋,應根據補充條款第2.1、2.3條等約定,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解釋。該條款是指合同結算的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合同價+認可的工程變更+價格調差。其中合同價應遵循“限額設計、不能超過中標價(1248萬元)”的原則,且最終結算價以區造價站審定的結算價為準。而且2018年10月2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再次強調結算價以造價站審定的建筑部分(工程費)為準。合同多處對結算價等有約定,應當全面結合招標文件、補充條款等內容來理解合同內容。第2條約定應優先適用對發包人(被告)有利的解釋。第3條約定承包方式為:總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驗收)。第5條約定:建筑部分合同價款為1248萬元。5.2.2條明確:建筑部分(工程費)包含全部工程費用。如有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費用,方可使用暫列金額。第5.3條所述“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合同價”,與補充條款第2.1條、2.3.2條等內容一致。補充條款約定:“如同一內容存在重復之處,以更嚴格或更有利于發包人的約定為準”。合同補充條款2.1條明確:設計應當以“中標價為限額進行限額設計(含設計費和設備費的全部費用),出具設計圖,并對設計負有全面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經濟、管理、合同、報建等范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調整項目的規模、標準及合同價。”且明確:以上要求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及工程等費用)由原告承擔,不進入合同價。招標文件、合同范圍內的建筑部分項目價(不含價格調差)不超過建筑部分的中標價(即1248萬元)。合同價不得高于中標價。補充條款第2.3.1結算方式明確“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建筑部分(工程費)合同價+認可的工程變更+價格調差。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及工程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不進入結算。結算價(不含價格調差)不超過建筑部分(工程費)的中標價。最終結算價以區造價管理站審定的結算價為準,結算價不得超過招標估價,超過的,按招標估價進行結算。不超過招標估價,則以審定結算價為準。5.2.1條約定:乙方承諾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中標價,否則應無條件修改設計,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及工程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不進入結算。因此對5.3條的解釋,應根據補充條款第2.1、2.3.2條等約定,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解釋。該條款是指合同結算的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合同價+認可的工程變更+價格調差。其中合同價應遵循“限額設計、不能超過中標價(1248萬元)”的原則。事實上,被告已根據合同約定,在結算時調增了工程款,并取得造價站等單位審核通過。四、合同履行中,原告所在聯合體,未遵照合同補充條款5.2.1等約定,未保證“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中標價”,也未無條件修改設計,根據合同,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及工程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不進入結算。原告作為聯合體成員及合同乙方,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其無權要求被告增加工程費用。如對款項分配有爭議,應在聯合體內部協商解決。合同補充條款第5.2.1條約定:乙方承諾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中標價,否則應無條件修改設計,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及工程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不進入結算。施工圖紙是原告的聯合體中標人自行編制,原告與中標人對圖紙的造價不超過中標價1248萬元,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合同內的施工圖預算是否超過了中標價,被告對此沒有義務審核。原告聯合體相互之間超中標價進行設計、施工,已違反了合同。根據合同,原告方應當無條件修改設計,超出的費用原告應自行承擔,不得進入結算。原告對此完全知情,具有重大過錯,無權要求被告增加工程費用。五、原告方還存在逾期竣工、未妥善保護地下施工管道、未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導致上訪、虛報工程數量等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被告已依法提起反訴。原告拖延施工,于2019年5月10日才移交,逾期至少75天。導致項目不能按期營業,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原告在進行樁基礎設計、施工作業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一條水管被樁縫壓破,片區大面積停水,路面浸水,該事故產生應急搶修工程費用和自來水流失費用共計186510元。此外,原告并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引起農民工投訴和信訪,政府介入,給被告造成經濟損失和商譽受損,影響惡劣,且被告被迫墊付大量農民工工資。原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另原告還存在虛報工程量等違約行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金,并可直接從工程款中抵扣,被告已依法提起反訴。六、在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了第三方專業造價咨詢單位(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建筑施工部分工程費進行了結算審核。2019年10月28日,第三方審核確定結算價為13257045.54元(合同價1248萬元+變更簽證650484.74元+價格調差126560.8元),原告完全認可該結算審核造價,并在《審核書》首頁、落款處、造價金額等6處加蓋原告公章,確認造價無誤。說明原告此時已完全認可該結算方式,對此沒有任何異議。七、2020年3月11日,寶安區造價站依法審定該項目建筑部分的結算價為13131269.17元(含15項變更簽證、調差費用)。原告突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同意該結算價,拒絕遵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條款的約定,并提出按照其單方編制的結算價進行結算的無理要求,被告對此已予以拒絕。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該訴求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于建筑部分的結算造價,在2020年3月11日,造價站委托的第三方(廣東省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協審造價為13131269.17元,造價站最終審定的結算價也為13131269.17元。《審核匯總表》中審定的造價中已包括了15項變更簽證,以及材料、人工調差費用。原告不遵守招標文件、《項目合同》關于結算的約定,提出按照其單方編制的結算價要求被告給予結算,嚴重違反契約精神,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八、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1711310元,并墊付143806.56元(臨時水表施工安裝費及給水管搶修工程余款),合計11855116.56元,已付款項超過了應付款項。根據合同,項目需要預留3%的款項作為質保金,應付原告款項為12882645元。由于原告存在逾期竣工、未妥善保護地下施工管道等違約行為等,需要扣減工程款,被告已提起反訴,反訴金額為117萬元,扣減后被告不再欠付任何工程款。九、關于利息問題,由于原告在結算后,遲遲不確認結算金額,也沒有提供發票,且存在多項違約行為需要扣減工程款。扣減后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更無需支付利息。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九、原告方作為專業從事類似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具有非常豐富的項目經驗和業績。其在投標時,為了獲取中標,多次承諾保證“限額設計”“及時完工”“安全施工”。但在中標后未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履行義務,屬嚴重違約,相關責任后果應由原告方自行承擔。《投標文件》等證據證明:投標人(乙方)在2013年前,就在全國各地建設類似立體停車庫,數量多達幾十個,業績合同也是固定總價,所有風險均由投標人承擔。投標人對項目的設計、建設、安裝、造價管理、總承包合同簽訂等具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和優勢,本案合同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投標人承諾通過“結構多方案比較,確定最為經濟、合理的結構設計”,承諾“在限額的條件下按時按量優質完成本項目設計工作”,承諾通過各種方式降低造價。但投標人未履行承諾,不僅沒有為被告選擇最經濟的設計,反而超過控制價設計并多次提出非法要求,投標人已構成嚴重違約。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工程總承包需要對工程的成本管理、進度控制負總責。原告方作為總承包單位,需要對項目的造價控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2017年2月21日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三):“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根據《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5、16、18條,建設單位只承擔部分特殊風險,且允許合同約定將風險轉移給總承包單位分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備造價管理能力并嚴格管理控制造價。并應按合同承擔各類風險(包括造價風險等),還應當通過購買設計保險等各類保險來防范自身風險。合同應采用固定總價,除合同明確約定外,不允許調整價格。因此,本案結算價不得超過中標價,相關造價責任和風險應由原告聯合體內部承擔,與被告無關。根據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第十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綜上所述補充意見,原告訴求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第三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答辯稱,一、訴狀對于驗收部分及驗收之前的部分我方均有簽章簽字,這些事實我方是認可的;二、被告直接付款給原告,款項不會經過我司;三、原告的所有工作均由被告委托的第三方進行審核,不會經過我司審核;四、我司作為聯合體其中的一方,我方在與原告及第三人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協議明確約定,各自對于各自的工作承擔獨立的責任。
第三人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答辯稱,一、整個證據中我司簽字蓋章的相關證據我方承擔相應責任,真實有效的;二、關于費用、預算、最終審核與我方無關,由第三方單位確定的;三、關于合同的執行我方的責任只是提出建設方案。
被告(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一、反訴被告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939126元;二、反訴被告承擔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約金50000元;三、反訴被告承擔工程事故維修費用186510元;四、反訴被告承擔本訴、反訴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一、《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4.1條約定:“總工期325日歷天(包含設計、施工圖預算、報建—甲、第三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審批、備案、供貨、施工、驗收及工程移交,并取得《平面移動式立體車庫設備準用證》和《安全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證書)…開始時間為簽訂合同的次日(即2018年4月5日)。第五條:合同價(暫定)25043347.5元”。第四部分補充條款第28.1.2條第4款工期管理第3項約定:“如竣工延期,逾期一天支付項目簽約合同價的萬分之五,逾期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逾期項目簽約合同價的百分之十。甲方有權直接在應支付乙方的價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根據上述約定,工程本應于2019年2月24日前驗收合格并移交反訴原告,但反訴被告拖延施工,于2019年5月10日才移交,逾期至少75天。導致項目不能按期營業,產生重大經濟損失。反訴被告依約應承擔逾期違約金為25043347.5×0.0005×75=939126(元)。二、2018年6月11日,反訴被告在進行樁基礎設計、施工作業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一條橫穿立體車庫底下的給水管被樁縫中壓破,片區大面積停水,路面浸水,該事故產生應急搶修工程費用和自來水流失費用共計人民幣186510.19元。反訴被告先行墊付搶修工程押金50000元,反訴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支付搶修工程余款135610.19元。三、《合同》第四部分補充條款第30.2條約定:“乙方必須按規定按月足額支付雇傭的員工及農民工工資…如果乙方嚴重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引起投訴上訪的,經監理工程師、甲方核實后,將從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證金中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將乙方的不良行為報寶安區有關勞動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處理。”在反訴原告已按時足額支付反訴被告進度款的情況下(末付尾款系因反訴被告不開發票等原因所致),反訴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引起農民工投訴和信訪,政府介入,給反訴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和商譽受損,影響惡劣,且反訴原告被迫墊付大量農民工工資。反訴被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依照補充條款第29.1條應承擔50000元/次的違約金。
原告(反訴被告)答辯稱:請法院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具體如下:一、關于工期,本案的工期325天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乃至相關的政府的造價審定單位以及建設主管部門,要共同的對325天的工期擔責,而不僅僅是建設安裝單位承擔這個責任,是投資項目政府備案證、中標通知書、雙方簽訂的合同都明確記載。二、被告對325天的期限的解讀有誤,在本案中被告應當辦理政府許可的開工證,而沒有辦理開工證,致使工程究竟在何時開工無法確定。由于被告在招投標之前所做的地質勘察報告有誤,導致施工過程中地下預埋的水管爆裂,導致了工期的嚴重延誤。此外,對于不可抗力的臺風,也沒有在所謂工期中給予減除。三、延誤工期的事情在工程竣工之后,雙方結算過程當中均沒有說到有延誤工期問題,而且延誤工期即便是有,也不是由原告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可歸責于被告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延誤工期訴求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水管爆裂造成的損失,水管爆裂的原因在監理單位簽證單上有明確記載是因為前期的地質勘察報告有誤,所以導致施工過程當中把水管打爆,該原因要歸責于被告,而不是本案的其他當事人。建設單位即被告提供的甲岸B停車場項目巖土勘察報告不祥,對水務局事件已處理完畢,被告將其中的5萬元押金無理克扣了我方的工程款。另,水務局施工之后,有大量的收尾工程沒有做完,包括土方的回填,都是由原告完成的,該部分的價款沒有計算,簽證單同意返還我方5萬元的也沒有返還。此事件也是造成施工工程用的時間過多,延誤了一些工期,也是有原因的。拖欠工資,實際上原告并無拖欠勞務工工資的主觀動機,而是因為被告沒有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我方支付工程款,才導致我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數額不足,而引起的局部的一些問題,所以不能成為被告反訴的理由,其反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本案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情況,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3月22日,招標人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聯合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單位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標段名稱為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三次),中標價為2504.33475元,中標工期為總工期325日歷天(包含設計、施工圖預算、報建—甲方、第三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審批、備案、供貨、施工、驗收及工程移交,并取得《平面移動式立體車庫設備準用證》和《安全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證書)。
2018年4月8日,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為甲方(發包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為乙方(承包人,為聯合體投標的中標人),就上述中標項目簽訂《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合同》,約定甲方將涉案位于深圳市寶安區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發包給乙方完成,合同相關內容包括:(一)第一部分第三條,合同標的包括設計、建筑、設備采購及安裝、其他工程和服務,承包方式為總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竣工驗收等)。(二)第一部分第四條,總工期325日歷天(包含設計、施工圖預算、報建—甲方、第三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審批、備案、供貨、施工、驗收及工程移交,并取得《平面移動式立體車庫設備準用證》和《安全檢驗合格證》等相關證書);總工期不超過325日歷天,開始時間為簽訂合同的次日。(三)第一部分第五條,合同總價款由建筑部分設計費、建筑部分工程費、立體車庫設備及安裝費、暫列金額等組成,暫定總金額25043347.50元(含稅價),其中建筑部分設計費35萬元,建筑部分(工程費)暫定12480000元,立體車庫設備及安裝費(含相關配套、設備及設備安裝設計費等)暫定10657452.80元,暫列金額暫定1555894.70元。第5.3條約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報監理、發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審核后的施工圖預算經區造價管理站審核后,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本工程合同價。(四)第二部分第1.19條,質保期為通過工程所在地工程、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并獲得設備使用證書和《安全檢驗合格證》并由發包人接收之日起計算24個月。(五)第二部分第二十七條,除了通用條款第28條(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或拖延是根據通用條款第27.2款的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承包人延誤交貨,將按約定支付誤期賠償費。如果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提供服務和按時完成伴隨服務,發包人應在不影響合同項目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日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總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萬分之五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總價格的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發包人可考慮根據規定終止合同。若承包人提前交貨,發包人有權拒絕接受。(五)第三部分第17.4條,監理人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后7天內審核完畢(并報備甲方),通過后,乙方應在次日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開工通知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日,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請求和理由,發包人應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3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發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3天內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六)第四部分第2.1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調整項目的規模、標準及合同價。建筑部分(工程費)合同價:乙方完成施工圖設計,編制預算,報監理、甲方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區造價站(如甲方需要)審核后,不參與下浮,建筑部分(工程費)中標下浮率為15.18%,建筑部分(工程費),中標下沖率=1-乙方建筑部分投標報價÷1471.493533萬元。以上要求設計缺陷所產生的費用(含設計工程等費用),由乙方承擔,不進入合同價。招標文件、合同范圍內的建筑部分項目價(不含調差)不超過建筑部分(工程費)的中標價。(八)第四部分第2.3.1(2)條,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建筑部分(工程費)合同價±甲方認可的工程變更和簽證±價格調差。(九)第四部分第29條,乙方違約的情況下,甲方可據違約程度給予限期改正、書面警告及扣除違約金的處理,其中限期改正的情形每一次扣除違約金1000元,一般違約的情況性每一次扣除違約金5000元,嚴重違約的情形每一次扣除違約金50000元。(十)第四部分第30.2(4)條,如果乙方嚴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引起投訴上訪的,經監理工程師、甲方核實后,將從乙方的工程款或保證金中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將乙方的不良行為報寶安區有關勞動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處理。
合同簽訂后,相關多方主體于2018年6月1日舉行開工儀式,并進行了一定的宣傳。庭審中,原、被告對開工日期存有爭議。根據工程簽證單,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進行停車場出入口整理,于5月17日實施對充電樁及鋼結構雨棚拆除工程,于5月20日進行燃氣管道探測,以上均為施工準備,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系在2018年6月1日之后方在上述工程簽證單上回復意見并署名、落款。
施工過程中,被告依約向原告及設計單位提供地質勘察報告和地下管網管線圖(合同約定僅供參考)。原告按上述報告及線圖施工時,于2018年6月11日施工時致使水管破裂,導致停工,由相關部門搶修處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復工,并對施工方案進行了相對應的調整。為處理水管爆裂事宜,產生押金支出50000元和搶修費用136510.19元,合計186510.19元。
2018年10月22日,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為甲方(發包人),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都林國際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為乙方(承包人),簽訂《工程施工承包補充協議》,變更項目進度款中建筑部分工程費支付方式,約定基礎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約定總價10%;鋼結構工程完成至結構五層后,支付至合同約定總價50%;鋼結構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約定總價65%;鋼結構工程、玻璃幕墻工程、水電工程、消防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約定總價80%;工程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約定總價85%;工程結算經區造價管理站審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區造價管理站審定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的3%的銀行保函作為質量保證金(如為保函,保函必須在保修期滿后30日內有效期)后,甲方按區造價管理站審定建筑部分(工程費)結算價支付余款。
2019年5月10日,涉案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完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庭審原、被告確認移交時間為2019年5月10日。經統計,施工過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計11608010元,并于2020年1月31日為原告向施工工人墊付工資103300元。最后一筆進度款100萬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
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經委托作出《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結算審核書》,對涉案項目施工部分進行竣工結算審核,送審造價為18450935.67元,審核造價13257045.54元,核減金額5193890.13元;審核造價構成為:合同清單部分按合同約定結算價12480000元,變更簽證部分650484.74元,材料調差126560.80元。原、被告均有在該結算文件上簽章,原告另主張《甲岸智能立體車庫項目結算審核書》首頁原黏貼附有一份原告的書面意見,最終審核時應當一并提交給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但被告未一并提交。
2020年3月11日,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作出《工程竣工結算造價審定書》,對涉案項目建筑施工部分造價進行審定,送審造價為13257045.54元,協審造價為13131269.17元,審定造價為13131269.17元。審定書審核說明部分明確金額構成為:合同約定結算封頂價12480000元,變更簽證546205.84元,調差部分105063.33元。另,審核說明中陳述:該項目于2018年6月6日開工建設,于2019年5月10日通過竣工驗收,延誤共計累計約11天,超工期的主要原因未提及。審核說明中提及多處設計變更的相關方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寶投交通發展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石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419959.17元,并賠付相關利息(其中以1026021.09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其中以393938.08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其他反訴請求。
本案本訴受理費72309元,反訴受理費7690元,合計79999元,由原告承擔67877元,被告承擔12122元。原告已預繳72309元,被告已預繳7690元,本院徑退原告4432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繳受理費4432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柯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邱果(兼)
書記員李玉婷
判決日期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