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禾美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融水縣綠澤豐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225民初426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禾美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美公司)與被告融水縣綠澤豐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綠澤豐合作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禾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志帆、被告綠澤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小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禾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農田租金及資產出讓金103586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占用原告資金期間的經濟損失39708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12月,原告租用融水苗族自治縣新國村古選屯附近古選屯群眾的農田用于發展農業產業,原告租得農田后進行了開發,為發展生產需要,原告在部分荒廢的農田上搭建簡易的房屋、大棚、料棚,并安裝了變壓器等設施。2017年3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資產出讓協議》,協議雙方商定:原告將租用的古選屯群眾農田及原告搭建的簡易房屋、大棚、料棚、變壓器等設施轉租和轉讓給被告,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農田租金及資產出讓金223586元。簽訂《資產出讓協議》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農田及變壓器等設施,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120000元合同對價款項,余款103586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理睬。被告占用原告103586元合同款項達三年多,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按年利率10%計算,原告的經濟損失為39708元。原告認為,《資產出讓協議》為雙方自愿訂立,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應當履行,被告拒不履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支付原告合同價款和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綠澤豐合作社辯稱,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異議,因合作社效益不佳,經濟困難,確實還有103586元未支付。對原告計算利息的起止時間也無異議,但希望原告能減免些欠款和利息。如不減免利息,則應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利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3月15日,禾美公司與綠澤豐合作社簽訂一份《資產出讓協議》,約定禾美公司將房屋、大棚、變壓器及配送電設施等資產出讓給綠澤豐合作社,并將所租賃的田地一并轉租,兩項款項共計223586元。協議簽訂后,禾美公司按協議約定交付了相關資產和農田,綠澤豐合作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禾美公司轉賬20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禾美公司轉賬50000元,于2017年6月14日向禾美公司轉賬50000元,上述款項共計120000元。因余款103586元一直未予支付,禾美公司經催討無果后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被告融水縣綠澤豐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西禾美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3586元及賠償損失18510.36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計算至2021年1月16日止),上述款項合計12209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3166元,減半收取計1583元,由被告融水縣綠澤豐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負擔134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由原告廣西禾美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34元(原告禾美公司在立案時已預交396元,多交部分162元由被告融水縣綠澤豐生態種養專業合作社在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時一并向原告廣西禾美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賈志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黃粲杰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