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朝俊與呂貴宣、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06民初727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冉朝俊訴被告呂貴宣、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學敏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馬騰飛及人民陪審員陶世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朝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治林,被告呂貴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首錚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冉朝俊訴稱,原告于2017年為被告呂貴宣承包的被告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所屬鐵西萬科藍山一期商業網點排煙管道工程進行施工。上述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截止到起訴時,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3767元。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欠付工程款給付事宜,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給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工程款43767元;二、由被告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呂貴宣辯稱,我方已結清了全部的工程款,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原告所述與事實及法律不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9日,原告與被告呂貴宣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呂貴宣承包的被告沈陽萬科企業有限公司所屬鐵西萬科藍山一期商業網點排煙管道工程進行施工,每平方米8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共計為被告呂貴宣完成了3492.42平方米的排煙管道,被告呂貴宣陸續支付原告181365元工程款,2017年1月11日,被告呂貴宣為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尚欠43767元工程款未支付,該筆款項為一期商業網點排煙管道工程人工費。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將被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欠條、收條、《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呂貴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冉朝俊工程款437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4元,由被告呂貴宣承擔;公告費560元,由原告冉朝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尹學敏
審判員馬騰飛
人民陪審員陶世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于淼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