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王玨、王俏冬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302民初2010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訴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金汝江、四平市火炬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置業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擔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萬程麗,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金汝江、火炬置業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關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6年10月13日,四平市鐵東區鑫飛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飛物資公司)與吉林銀行四平鐵東支行(以下簡稱吉林銀行鐵東支行)簽訂小企業借款合同,與原告簽訂委托保證合同,與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與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簽訂股權質押反擔保合同,又與原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五被告簽訂信用反擔保合同。同日,原告與吉林銀行鐵東支行簽訂小企業保證合同。上述合同約定,鑫飛物資公司向吉林銀行鐵東支行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原告對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第一被告以154.29平方米房屋提供抵押反擔保,以四平市四開電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98.379%股權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第二被告以車牌號為×××的寶馬轎車提供抵押反擔保,以四平市四開電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1.621%股權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第三被告以車牌號為×××雷克薩斯轎車提供抵押反擔保。第四被告以車牌號為×××小型越野客車提供抵押反擔保。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五被告共同對原告提供信用反擔保。并于2016年10月17日與原告在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證處對于信用反擔保合同進行公證。鑫飛物資公司在債務履行期限內沒有按期償還借款。2017年11月29日,原告為其代償人民幣5078602.73元。2018年5月28日、2018年12月7日鑫飛物資公司向原告共計償還100萬元。2020年3月31日原告將鑫飛物資公司支付的50萬元保證金沖抵應收代償款,截止原告起訴之日,鑫飛物資公司還有3578602.73元未予償還。期間,原告多次向鑫飛物資公司及五被告催繳,鑫飛物資公司及五被告一直未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火炬置業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償款人民幣3578602.73元;2.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火炬置業公司向原告支付擔保費人民幣16666.67元。3.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火炬置業公司月息1.5%是向原告支付代償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期間的代償款利息人民幣2234966.65元(截止2020年10月31日,共計人民幣2234966.65元)。4.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火炬置業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特別違約金人民幣25萬元。以上合計人民幣6080236.05元。5.原告在被告金汝江提供的抵押財產價值范圍內就上述債務優先受償。6.原告有權對被告王俏冬所有的車牌號為×××的寶馬轎車優先受償。7.原告有權對被告皇甫冶所有的車牌號C9T003的雷克薩斯轎車優先受償。8.原告有權就被告王玨質押的四平市四開電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98.379%股權優先受償。9.原告有權就王俏冬質押的四平市四開電氣設備制造有限公司1.621%股權優先受償。10.五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訴訟保全等相關費用。
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金汝江、火炬置業公司辯稱,1.五被告的反擔保范圍僅為剩余代償借款本息3578602.73元,原告的第2、3、4項訴求的擔保費、逾期利息、違約金,超出反擔保范圍無效,屬于違約損失,依據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反擔保屬于從合同,擔保范圍不得超過主債權范圍。2.原告沒有在反擔保連帶責任保證期限內向被告追償,被告不再承擔反擔保連帶保證責任。3.原告沒有在反擔保抵押物權期限內向被告追償,不能就被告提供的反擔保抵押財產優先受償。4.原告沒有在反擔保質押物權期限內向被告追償,不能就被告王玨、王俏冬提供的反擔保抵押財產優先受償。5.被告王玨的抵押房產,沒有做抵押登記,抵押無效,原告無權就該抵押房產優先受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鑫飛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冶)與吉林銀行鐵東支行簽訂小企業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5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原告擔保公司為鑫飛物資公司上述債務向吉林銀行鐵東支行提供連帶保證。鑫飛物資公司與擔保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擔保公司為偉業公司的500萬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借款人應當向擔保人交納的擔保費、利息、違約金、貸款人和擔保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委托保證合同約定鑫飛物資公司向擔保公司繳納擔保金額10%的保證金即50萬元,自代償之日起,向擔保公司按照月利1.5%支付代償資金的利息;雙方同時約定如鑫飛公司不能依據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致使擔保公司不能解除保證責任,則從到期之日起至解除保證責任時止,擔保公司按照約定的擔保費率年2%按月收取在保額度的擔保費(不足一月按一個月收取);關于違約責任方面,雙方約定如鑫飛物資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導致擔保公司代償,屬于重大違約,擔保公司代償后有權請求鑫飛物資公司支付擔保金額5%的特別違約金(25萬元)。被告王玨、王俏冬、皇甫冶、金汝江與原告擔保公司、鑫飛物資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一份,約定以皇甫冶名下的車牌號C9T003的車輛、金汝江名下的×××車輛、王俏冬名下的×××為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并均于2016年10月17日辦理抵押權登記。2016年10月13日,被告火炬置業公司、王玨、王俏冬、皇甫冶、案外人四平市四開電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四開電氣有限公司與鑫飛物資公司、擔保公司簽訂信用反擔保合同一份,約定為鑫飛公司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借款人應當向擔保人交納的擔保費、利息、違約金、貸款人和擔保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自信用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同日,各方當事人在四平市英城公證處進行公證,賦予信用反擔保合同強制執行效力。被告王玨、王俏冬于2016年10月17日以各自持有的四平市四開電器股權(王俏冬34.0491萬元/萬股、王玨2065.9509萬元/萬股)向擔保公司提供質押,并辦理質押權登記。貸款發放后,鑫飛物資公司未按期還本付息。2017年11月29日,擔保公司履行保證責任,向吉林銀行鐵東支行償還貸款本金500萬元、利息78602.73元,鑫飛物資公司該筆貸款結清。后2018年5月28日,匯款回單顯示四開公司通過康小利的623130701001196677賬號償還擔保公司70萬元,2018年12月7日,皇甫冶個人分三筆共計向擔保公司償還30萬元。2020年3月31日,擔保公司決定扣劃鑫飛物資公司交納的50萬元保證金沖抵代償款,以上共計還款150萬元,尚欠3578602.73代償款。
以上事實有小企業借款合同、委托保證合同、小企業保證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質押反擔保合同、股東會決議、公證書、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機動車注冊登記證、信用反擔保合同、歸還貸款回單、轉賬回單、審批單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證明
判決結果
一、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金汝江所有的×××車輛、被告王俏冬所有的×××車輛被告皇甫冶所有的×××車輛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王玨、王俏冬享有的四平市四開電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股權(王玨:98.379%;王俏冬:1.621%)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嘗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四平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81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皇甫冶、金汝江、王俏冬、王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旭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邢芳芳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