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7102民初17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南寧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局)與被告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以下簡稱智和村三組)、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大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桂7102民初378號民事判決。智和村三組不服該判決,向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桂71民終8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寧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被告智和村三組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伯康,被告地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貴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南寧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智和村三組賠償南寧局遷移費用552800元,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受損價值769248元,評估費21056元,合計1343104元;2.地大公司對智和村三組的上述賠償項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由智和村三組為建設單位,地大公司施工的“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回建住宅”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回建工程),位于南寧局供電段南寧南配電所西側。2016年7月地大公司在進行基礎土方開挖過程中,導致南寧南配電所院內地面、圍墻、房屋出現下沉開裂的險情。2016年7月12日,智和村三組向南寧局提交《南寧南電力工區圍墻局部開裂臨時安全防護方案》,對房屋基礎進行加固。但是該險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其中兩間高壓配電室(編號Y-930、Y-931)地面嚴重下沉,墻體傾斜開裂,已經不可修復。由于南寧南配電所承擔南寧南片區及湘桂線、南環線、南防線、南昆線等區段線路(含在建南百二線工程)的電力、信號、通信及沿線生產生活供電任務,一旦配電所發生險情,南寧南站、南昆鐵路運輸將受到嚴重影響或停運,并會導致2017年底開通的南百二線工程的供電設備無法按期進場安裝。險情發生后,南寧局多次發函給智和村三組和地大公司,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對已經被破壞的房屋進行鑒定、加固。但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不予理睬繼續施工,導致南寧局的房屋下沉開裂進一步加劇。為保證設備及行車安全,2017年1月1日南寧局被迫將下沉開裂房屋內的6面高壓柜及5路10KV電纜進行緊急遷移,產生遷移費用552800元。為了排除險情,南寧局發函向南寧市政府部門及江南區政府部門反映上述險情并要求協調督促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解決賠償問題。2017年8月23日,由江南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江南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建安管理局召集南寧局、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召開了賠償協調會,會上確定由南寧局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房屋等資產損失情況進行評估,然后交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進行賠付。之后,南寧局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及附屬構筑物的受損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1月23日,南寧局發函將評估結果告知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要求賠償南寧局各項經濟損失。2020年7月南寧局重新申請對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受損價值進行評估。廣西信達友邦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友邦公司)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南寧南配電所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受損價值為769248元。為維護合法權益,南寧局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智和村三組辯稱:1.雖然回建工程所用土地是智和村三組的,但是該工程項目已經發包給施工方施工,由于施工方的施工行為導致涉案房屋損害,所以施工方才是侵權人,智和村三組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涉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表明,涉案房屋自身存在質量問題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要因素,且回建工程在地基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等措施,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回建工程施工對南寧局房屋損壞有一定影響及稍有影響,涉案房屋的損壞與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只是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智和村三組的過錯是極其輕微的,如果要承擔侵權責任,智和村三組只應承擔10%以下的賠償責任;3.智和村三組提交的廣西基礎勘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基礎勘查公司)出具的《變電站站房地基下沉修復方案》明確涉案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可以通過修復、加固予以解決,修復的費用為12萬元。涉案房屋尚未拆除、尚未滅失,現評估機構按重置成本對受損害價值進行評估沒有事實依據,加重了智和村三組的責任承擔。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地大公司辯稱:地大公司不是適格被告。涉案房屋是2016年被損壞,而地大公司與智和村三組于2017年3月28日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內容并不包括支護樁施工基礎土方開挖,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日期為2017年4月20日。地大公司與智和村三組簽訂施工合同時,回建工程支護樁施工基礎土方開挖工作已完成,涉案房屋已經造成了損壞。涉案房屋的損害與地大公司的施工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南寧局對地大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結合相關事實予以認定。智和村三組對南寧局提交的信達友邦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評估機構按重置成本法對配電所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損害價值進行評估,缺乏客觀性、合法性、科學性的。智和村三組提交廣西基礎勘查公司出具的《變電站站房地基下沉修復方案》,擬證明配電所房屋地基下沉可以通過修復、加固解決,無需進行拆除,修復的費用為12萬元。本院認為,在配電所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傾斜墻體開裂,正常使用功能受到影響,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南寧局不僅考慮到恢復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更重要的是要徹底消除安全隱患,以到達安全生產的目的,計劃對房屋拆除重建,要求按照重置成本并予以折舊計算損害價值并無不妥。信達友邦公司是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亦具備相關的評估資質。評估人員進行了現場實地勘察,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評估資料,結合現場檢測數據及國家現行相關規范、規程、標準進行鑒定,評估程序合法,依據充足,其采用重置成本法對配電所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損害價值進行評估時,根據配電所房屋及其地上附屬物具體的建成使用年份予以折舊計算,已充分考慮房屋使用年限、自然使用損壞等情況。在當事人無證據證明評估結論有明顯違背客觀事實及采用了虛假評估材料為依據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廣西基礎勘查公司出具的《變電站站房地基下沉修復方案》稱修復的費用為12萬元,因其并無評估鑒定資質,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南寧局南寧供電段南寧南配電所(以下簡稱配電所)房屋與智和村三組的回建工程相鄰,位于回建工程東側。2016年7月起,在回建工程基坑支護樁施工基礎土方開挖過程中,配電所出現圍墻、電纜溝開裂下沉的情況。南寧局將該情況告知智和村三組,要求進行整治。經過協商,2016年7月12日,智和村三組向南寧局提交《南寧南電力工區圍墻局部開裂臨時安全防護方案》,提出對房屋基礎進行加固,但智和村三組并未實施該加固防護方案。配電所地面下沉、開裂情況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還出現房屋墻體開裂,房屋及院墻向回建工程工地方向傾斜,水泥道路開裂等損壞情況。2016年12月8日,南寧局向智和村三組發出《南寧供電段關于南寧南配電所地基下沉房屋病害要求整治的函》,要求智和村三組停止施工,對配電所地基進行加固,對受損房屋進行修復。智和村三組未予加固修復,回建工程項目仍然繼續施工。由于配電所承擔南寧南片區及湘桂線、南環線、南防線、南昆線等區段線路(含在建南百二線工程)的電力、信號、通信及沿線生產生活供電任務,因配電所房屋下沉、開裂、傾斜情況加劇,為保證設備及行車安全,2017年1月1日,南寧局將配電所3號配電室的6面高壓柜及5路10KV電纜進行緊急遷移,南寧局為此支出了相應的設備遷移費用。2017年8月23日,江南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江南區工業園管理委員會建安管理局召集南寧局、智和村三組就南寧南配電所房屋傾斜問題召開了現場調查會。后南寧局委托評估公司對南寧南配電所房屋損害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1月23日,南寧局發函將評估結果告知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要求賠償南寧局各項經濟損失。智和村三組、地大公司未作回復,亦未向南寧局支付任何費用。
案件審理期間,本院根據地大公司的申請,依法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恒公司)對涉案房屋受損原因進行鑒定,2019年3月25日仲恒公司出具了五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仲恒鑒字[2018]第SW3483-2《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2號配電室房屋為二層磚混結構建筑,房屋損壞是材料老化和地基不均勻沉降等自身原因造成,因為施工方在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措施,且該房屋距施工地的距離約13.7m,大于施工基坑開挖的深度11m,有一定影響,由于沒有施工前鑒定的對比,故智和村三組在該房屋西側進行建房施工對房屋損壞有一定加劇影響。仲恒鑒字[2018]第SW3483-3《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3號配電室房屋為二層混合結構建筑,房屋損壞是材料老化和地基不均勻沉降等自身原因造成,因為施工方在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措施,由于沒有施工前鑒定的對比,故智和村三組在該房屋西側進行建房施工對房屋損壞有一定影響。仲恒鑒字[2018]第SW3483-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1號配電室房屋為二層磚混結構建筑,房屋損壞是由于房屋使用年限較久,材料老化和地基不均勻沉降等自身原因造成,因為施工方在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措施,且該房屋距施工地的距離約22.7m,大于施工基坑開挖的深度11m,造成影響很小,由于沒有施工前鑒定的對比,故不排除智和村三組在該房屋西側進行建房施工對房屋損壞稍有影響。仲恒鑒字[2018]第SW3483-4《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廚房為一層磚混結構建筑,房屋損壞是材料老化和地基不均勻沉降等自身原因造成,因為施工方在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措施,由于沒有施工前鑒定的對比,故智和村三組在該房屋西側進行建房施工對房屋損壞有一定影響。仲恒鑒字[2018]第SW3483-5《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院墻及水泥道路的損壞原因,是材料老化、材料在溫差作用下的熱脹冷縮和地基不均勻沉降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方在基坑開挖前,有采取止水、支護措施,由于沒有施工前鑒定的對比,故智和村三組在該院墻及水泥道路西側進行建房施工對院墻及水泥道路損壞有一定影響。
本院根據南寧局申請,依法委托廣西正科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科公司)對配電所3號配電室6面高壓柜及5路10KV電纜的遷移費用進行鑒定,正科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廣正科資評報字(2019)第11023號《南寧南鐵路配電所設備遷移費用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載明:被評估資產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月1日的設備遷移費用為552800元。南寧局為此支付評估費11056元。
本院根據南寧局的申請,依法委托信達友邦公司對南寧局配電所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損害價值進行評估。2020年12月信達友邦公司出具了桂信司評報字(2020)第300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載明:按照重置價值并根據建成使用年份予以折舊計算,南寧局配電所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在評估基準日2016年12月31日的損害價值為769248元。南寧局為此支付評估費10000元。
另查明:地大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中標回建工程,于2017年3月28日與智和村三組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日期為2017年4月20日。地大公司的施工內容并不包括基坑支護樁施工基礎土方開挖,地大公司進場施工前,回建工程基坑支護樁施工基礎土方開挖工作已完成
判決結果
一、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向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64409.60元;
二、駁回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68元(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774元,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負擔3694元。房屋安全鑒定費15000元(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設備遷移費用鑒定費11056元(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房屋損害價值鑒定費10000元(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已預交),共計36056元,由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8845元,南寧市江南區沙井街道智和村三組負擔72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娟
人民陪審員段秀琴
人民陪審員梁向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黃靖媛
書記員吳賓虹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