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閩昌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6民初290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福閩昌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訴被告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儂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許騰與被告愛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穆森、孫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共計44005元(以合同總工程款523873.51元為基數每天千分之二)和利息(以44005元為基數,從2017年10月18日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位于北京市懷柔區懷北鎮河防口老大隊裝飾工程項目裝修合同,合同第11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款235743.07元未按合同按時支付,合同第12條中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合同違約金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二每天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44005元,以4400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可是被告拒絕支付原告違約金、利息至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貴院,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愛儂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的延遲付款違約金并無合同約定依據和事實依據。首先,基于涉案工程的實際情況,工程量有變更和增加,按照合同約定工期予以順延,同時原告并未在2017年10月18日完工,也未在該日期按照合同約定通知被告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結算手續,不論是基于合同約定還是涉案工程竣工驗收的實際時間,原告要求按照2017年10月18日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并無任何根據。其次,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1月23日辦理了竣工驗收結算手續,確定了最終的工程款金額以及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多少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按照雙方最終結算金額向被告開具了正式發票,要求被告見票后付款。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發票的當日即履行了付款義務,并無任何遲延付款的情況,原告認為被告遲延付款并無任何事實依據。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認為原告起訴并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對于基數計算違約金有異議,我們認為應該將預付工程款261936.75元是合同簽訂后的預付款,本案涉及的違約金基數應該扣除已經支付的部分。違約責任合同已經提到說的是每次工程進度款,所以違約金基數應以未支付的金額為基數。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依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31日,愛儂公司與昌盛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發包單位為愛儂公司,承包單位為昌盛公司)。該裝修合同第一條1.4約定:工程期限48天,開工日期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8日。1.5約定:合同價款:本合同造價(含6%稅金)為大寫:伍拾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伍角壹分整,小寫:523873.51元(裝修工程報價單。);第八條8.1: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經發包單位確認,工程相應順延:(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2)不可抗力;(3)發包單位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8.3:發包單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驗收單簽字后三天內),工期相應順延。第十條10.1:(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單位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單位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工程驗收單)。第十一條11.1第(1):合同簽訂后,發包單位按約定直接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50%,即261936.75元(貳拾陸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柒角伍分整);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45%,即235743.07元(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零角柒分整);質保期為竣工驗收后1年,期滿無質量問題,發包單位向承包單位支付剩余5%款項,即26193.69元(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叁元陸角玖分整)。增加工程費用即工程完工驗收一次性付清,第11.3:承包單位每收到發包單位支付的工程款項,都應在3日內開具正規發票給承包單位(工程款中包含稅金)。第十二條12.4:發包單位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進度款的(驗收簽字三日內),每延誤一天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發包價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終止合約。
工程開始后,2017年9月1日,愛儂公司按約定向昌盛公司支付了第一筆款項,即50%的工程款261936.75元。2017年9月25日,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許騰與愛儂公司工作人員郭建男通過微信聊天協商工程增項價款。2017年11月23日,昌盛公司稱,將蓋有其公司公章的結算單交給愛儂公司,愛儂公司稱2017年11月29日才收到昌盛公司的結算單和發票。2017年11月29日愛儂公司向昌盛公司支付29萬元,2017年12月1日支付款項35989.67元。
2020年3月16日,昌盛公司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將愛儂公司訴至本院,本院經審理作出(2019)京0116民初3253號生效民事判決書,該民事判決書載明:愛儂公司自2017年10月28日起使用了該工程。愛儂公司在本案中不認可2017年10月28日已實際使用房屋
判決結果
一、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北京福閩昌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30385元;
二、駁回北京福閩昌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2元,減半收取計451元,由北京福閩昌盛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8元(已交納),由北京愛儂養老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9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銀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潘厚芹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