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之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606民初4505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海之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之陵公司)訴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工程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股份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勝、龔啟慧,被告六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順,被告中鐵股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堯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支付建筑工程款2853238元及違約金(以2853238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20年11月30日共為91日,共129822.33元)。2、請求判令原告對位于佛山市順德新城區×××××工程的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中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開庭審理前原告遞交書面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申請變更原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建筑工程款2853238元”為“建筑工程款1897053元”,相應違約金的計算基數也變更為“1897053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路面水穩及路緣工程施工合同》及《路面水穩及路緣石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被告六工程公司把佛山市順德新城區×××××工程勞務分包給原告,合同約定了工程的范圍、單價、雙方的責任及工程款的計取、違約責任等。經驗工計價及原告的統計,至起訴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等合計2853238元,違約金按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規定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從2020年9月1日暫計算至2020年11月30日共91日的違約金為129822.33元。被告中鐵股份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被告六工程公司是被告中鐵股份公司的下屬公司,實際負責涉案工程的施工付款,兩被告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款項,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已經構成違約。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正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原告開庭審理前書面補充陳述:根據原告與兩被告庭前對賬,兩被告出示轉賬記錄,原告已收取了部分工程款,因此相應的金額予以扣減,兩被告最終應付的建筑工程款金額為1897053元。
被告六工程公司辯稱,第一,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二,訴訟請求與雙方的結算數額不相符。第三,關于路面水管及路巖石工程勞務合同補充協議,被告六工程公司不了解情況,也無法確認真實性。第四,違約金的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適用2010年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約定。
被告中鐵股份公司辯稱,第一,本案與被告中鐵股份公司無關聯關系,合同是六工程公司和原告簽訂的。第二,合同是10年簽訂的,已經過去很長時間了,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三,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的數額與被告六工程公司對賬的數額不符。第四,關于原告要求100萬元補償金需要進一步核實,因為不了解情況,這是10年簽訂的合同,到現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五,違約金沒有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9月15日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順德BT工程碧桂路項目經理部作為甲方與原告作為乙方簽訂《路面水穩及路緣石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圍為“碧桂路BT工程立項標段三至七標各標段剩余水穩工程量”、“截止2010年9月14日所有剩余路緣石工程量”,雙方約定了計量單價,勞務費用計算以乙方實際完成,經甲、乙雙方簽認后的工程量為準。甲方施工負責人為張順。工程款計價按照總包及業主規定的計量管理辦法執行,施工前期支付施工段落工程總價的50%作為材料預付款,用于前期備料。施工完畢后第二個月支付工程造價40%款項,待質監站驗收合格后支付5%工程造價,支付總額達到95%。該施工合同甲方落款處蓋有“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案外人張國珍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庭審中被告六工程公司對該施工合同予以認可。
同日,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順德BT工程碧桂路項目經理部作為甲方與原告作為乙方簽訂《路面水穩及路緣石工程勞務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雙方經協商一致,在不違反原合同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內容顯示“由于征地拆遷的影響,造成工期的順延,致使成本增加,甲方給乙方100萬元作為補償。支付辦法為先支付40萬元作為建站啟動資金,剩余60萬元在每次驗工時按完成工程量的比例支付。待工程全部完工后,100萬元全部支付完畢”、“此協議簽訂后,雙方對工期及單價不再有爭議”,甲方落款處蓋有“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案外人張國珍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
施工完成后制作《驗工計價表》,列明施工單位為原告,施工時間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月15日,包含質量經5%在內的工程價款為575698元+8611355元=9187053元,《驗工計價表》落款處蓋有“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印章,案外人張倩在“制表”處簽名,庭審中被告六工程公司對該《驗工計價表》予以認可。
2019年7月3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案外人張國珍發送短信稱“各項目都在和總包部進行碧桂路工程總結算,貴公司張倩也在……想把我們兩公司也進行總結算……能否安排我們兩公司對下賬,確認一下最終往來金額”,張國珍回復“我們以驗工為準”。原告起訴前與被告六工程公司、案外人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就工程款問題進行協商,案外人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賬錯了就糾正過來,辦了委托付款手續后,案外人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可向原告進行付款,被告六工程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只要把賬對清了,可以辦理委托付款手續,不會差原告的錢,只是支付時間的問題。2021年3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六工程公司工作人員、案外人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建立微信群聊,群聊內容顯示被告六工程公司、案外人中鐵珠三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進行結算,其中亦包含原告與被告六工程公司之間的工程對賬結算,三方在2021年3月30日進行面見商談,最后對于補充協議的100萬元補償款支付問題存在爭議,被告六工程公司就該爭議向公司呈報后表示“公司對100萬補償款沒人認可,事情不太好辦,估計是要法院解決了”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海之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7053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實欠工程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南京海之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936.74元(已減半,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嚴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建豪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