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225民初2372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樂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美博公司)與被告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化工公司)、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以下簡稱農行建南支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冀0225民初10004號民事判決書。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冀02民終375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7)冀0225民初1000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特美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義、被告大唐化工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唐靜、楊帆、被告南光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奇、張明琦、被告高開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琦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農行建南支行、被告長城資產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特美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第一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1336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對前述訴請承擔連帶責任。庭審中,原告陳述受讓債權的時候已經產生利息34000000元,僅主張利息數額4000000元,其余放棄。3.判令原告對被告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坐落于海港開發區5號路北冀唐國用(2002)字第8334號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事實與理由:被告南光實業公司原用名稱為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7日變更為現用名稱。2002年11月27日,被告大唐化工公司與農行建南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該行借款15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02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月27日,被告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對前述借款提供了擔保(詳見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該行依約向被告交付其所借款項。2004年上述三被告又與上述銀行簽訂了借款展期協議,將15000000元借款當中的1600000元還款期限展期到2005年9月27日;13400000元還款期限展期到2005年10月27日。各被告只支付部分本息,訴請的本金及利息仍未按約定履行。后農行系統將包括上述貸款的債權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該辦事處又于2016年12月28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對各被告享有的11336000元貸款本金及34000000元利息的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并于2017年1月18日通過河北經濟日報發布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據此,原告依法取得對本案各被告主張涉案貸款本息的權利。現原告向法院起訴,望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大唐化工公司辯稱,大唐化工公司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不論原告是否享有優先權,管理人將依據生效判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予以處理。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大唐化工不應向原告支付延遲履行利息。
被告南光實業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作為原告不適格,應依法駁回起訴。1.被答辯人沒有訴權。本案涉及多次債權轉讓,原始債權人是農行建南支行,被答辯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交多次債權轉讓的合同、匯款記錄、中標文件及公司資金來源等證據,而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上述證據。即不足以證明涉案債權的真實性,達不到被答辯人的證明目的。另作為本案第三人農行建南支行、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出庭,不能證明債權轉讓合法,因此,不能證明被答辯人是適格原告,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2.被答辯人是貿易公司,不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被答辯人如果其接受債權轉讓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手續,而不能采取公告的形式,該轉讓行為不成立、不合法,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被答辯人沒有訴權。
二、被答辯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1.無論是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甚至被答辯人發布的催收公告都明確標明是催收公告,而被答辯人提交的2009年10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轉讓暨受托管理和處置公告》沒有催收字樣,起不到催收作用,這只是農行關于資產如何處置的公告,這篇資產處置的公告中明確說明請該等轉讓資產的債務人、擔保人、其他責任人或者承繼人,繼續向農行履行相應的“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句話說明擔保人只是按原合同的條款執行,而答辯人已超過保證期間,所以理應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法[2011]44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六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由于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相對特定,即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資產轉讓公告》沒有列示轉讓資產的項目清單,不具有向特定主體主張特定債權的基本內容,即尚未達到特定債權的義務人處于債權人向其要求履行債務之法律擬制狀態。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十條以及最高法院答復函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內容,《資產轉讓公告》僅限于債權轉讓通知及授權委托管理和處置債權的性質,并不具有催收性質。故《資產轉讓公告》不具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并溯及至受讓債權之日的法律效力。且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應當是訴時效期間尚未屆滿,對于原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時效,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不符。2.被答辯人是貿易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不享有與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的相關權益,而且無論是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都是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催收公告,被答辯人卻在經濟日報上發布催收公告,綜上不能產生催告的法律后果。3.被答辯人稱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來確定保證人的擔保的訴訟時效,而該答復中明確是對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答復,被答辯人是一般民事主體卻套用資產管理公司的權益沒有事實與法律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不是適格原告,不具有訴權且答辯人已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理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高開星辯稱,一、被答辯人作為原告不適格,應依法駁回起訴。1.被答辯人沒有訴權。本案涉及多次債權轉讓,原始債權人是農行建南支行,被答辯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交多次債權轉讓的合同、匯款記錄、中標文件及公司資金來源等證據,而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上述證據。即不足以證明涉案債權的真實性,達不到被答辯人的證明目的。另作為本案第三人農行建南支行、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沒有出庭,不能證明債權轉讓合法,因此,不能證明被答辯人是適格原告,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2.被答辯人是貿易公司,不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被答辯人如果其接受債權轉讓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通知手續,而不能采取公告的形式,該轉讓行為不成立、不合法,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被答辯人沒有訴權。
二、被答辯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1.2011年9月27日農行唐山分行的催收公告中沒有高開星本人的信息,應當視為其放棄了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所以高開星不承擔擔保責任。2.無論是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甚至被答辯人發布的催收公告都明確標明是催收公告,而被答辯人提交的2009年10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轉讓暨受托管理和處置公告》沒有催收字樣,起不到催收作用,這只是農行關于資產如何處置的公告,這篇資產處置的公告中明確說明請該等轉讓資產的債務人、擔保人、其他責任人或者承繼人,繼續向農行履行相應的“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句話說明擔保人只是按原合同的條款執行,而答辯人已超過保證期間,所以理應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置股改剝離不良資產案件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法[2011]44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六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由于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相對特定,即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而《資產轉讓公告》沒有列示轉讓資產的項目清單,不具有向特定主體主張特定債權的基本內容,即尚未達到特定債權的義務人處于債權人向其要求履行債務之法律擬制狀態。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十條以及最高法院答復函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內容,《資產轉讓公告》僅限于債權轉讓通知及授權委托管理和處置債權的性質,并不具有催收性質。故《資產轉讓公告》不具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并溯及至受讓債權之日的法律效力。且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應當是訴時效期間尚未屆滿,對于原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時效,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不符。3.被答辯人是貿易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不享有與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的相關權益,而且無論是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都是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催收公告,被答辯人卻在經濟日報上發布催收公告,綜上不能產生催告的法律后果。4.被答辯人稱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來確定保證人的擔保的訴訟時效,而該答復中明確是對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答復,被答辯人是一般民事主體卻套用資產管理公司的權益沒有事實與法律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不是適格原告,不具有訴權且答辯人已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理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農行建南支行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第三人長城資產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02年11月27日,大唐化工公司與農行建南支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唐農建南支)農銀借字(2002)第087號,由農行建南支行向大唐化工公司提供中期流動資金借款,借款金額1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月27日。借款年利率7.137%。借款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根據逾期天數按日利率萬分之貳點壹計收逾期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最高額抵押、保證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2002年11月27日,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農行建南支行簽訂保證合同,對上述大唐化工公司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002年11月27日,農行建南支行(抵押權人)、大唐化工公司(債務人)、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唐農建南支)農銀高抵字(2002)第010號,約定抵押人同意以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為債務人自2002年11月27日起至2004年11月27日止,在抵押權人處辦理的各類業務,實際形成的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提供擔保并于當日在唐山市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自2002年11月27日至2003年11月27日,他項權利證號為冀唐他項2002第153號。抵押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后,農行建南支行分別于2002年12月12日放款4000000元、2002年12月25日放款6600000元、2002年12月30日放款2800000元、2003年2月9日放款1600000元。
因辦理土地拆分事項,2003年6月13日,大唐化工公司、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農行建南支行就拆分后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重新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為大唐化工公司自2003年6月13日起至2004年11月27日止,在農行建南支行形成的債務的最高余額15000000元提供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2003年6月13日在唐山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地產抵押手續,2003年6月16日在唐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手續。
2004年10月28日,大唐化工公司、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抵押人與農行建南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大唐化工公司、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為大唐化工公司自2004年11月27日起至2005年11月27日止,在農行建南支行形成的債務的最高余額15000000元提供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2004年10月15日,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同意以其合法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給農行建南支行作為大唐化工公司15000000元展期貸款的擔保。
2004年11月26日,借款人大唐化工公司、貸款人農行建南支行、擔保人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高開星簽訂借款展期協議,約定將1600000元借款展期到2005年9月27日,將13400000元借款展期到2005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在利率基準上上浮50%,執行年利率8.64%。
2004年11月26日,高開星與農行建南支行簽訂保證合同,高開星為大唐化工公司中期流動資金貸款1500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004年11月26日,高開星出具擔保函,同意為借款展期協議中的主債權1500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08年2月22日,大唐化工公司在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截止2008年2月22日,依據(唐農建南支)農銀借字(2002)第087號借款合同拖欠農行建南支行本金14256000元,利息2110100.1元。
2008年2月22日,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的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截止2008年2月22日,依據(唐農建南支)農銀借字(2002)第087號借款合同,大唐化工公司拖欠農行建南支行本金14256000元,利息2110100.1元。
2009年9月2日,大唐化工公司在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截止2009年7月20日,依據(唐農建南支)農銀借字(2002)第087號借款合同拖欠農行建南支行本金14256000元,利息5883082.13元。
2009年9月2日,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高開星在農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的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截止2009年7月20日,依據(唐農建南支)農銀借字(2002)第087號借款合同拖欠農行建南支行本金14256000元,利息5883082.13元。
2009年7月7日,唐山南光燕山輕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時報刊登資產轉讓暨受托管理和處置公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總額為8157億元的資產及對應權利轉讓給財政部,財政部委托農行對轉讓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由農行以農行的名義代理履行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職責。轉讓資產的債務人、擔保人、其他責任人或承繼人,繼續向農行履行相應合同約定的義務或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1年6月14日,被告大唐化工公司在農行唐山長寧支行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確認截止2011年6月13日,拖欠本金12886000元,利息11220196.50元。
2011年9月27日,農行唐山分行在河北日報刊登債權催收公告清單,載明債務人大唐化工公司、擔保人南光實業公司拖欠貸款本金12886000元,該公告未涉及被告高開星。
2013年9月17日,農行唐山分行在河北日報刊登債權催收公告,載明債務人大唐化工公司、擔保人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拖欠貸款本金11336000元。
2015年9月14日,農行唐山分行在河北日報刊登債權催收公告,載明債務人大唐化工公司、擔保人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拖欠貸款本金11336000元。
2016年11月16日,農行唐山分行與長城資產公司在河北經濟日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轉讓清單載明債務人大唐化工公司、擔保人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大唐化工公司拖欠貸款本金11336000元、利息34988283.28元。
2016年12月28日,特美博公司與長城資產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長城資產公司將包括涉案大唐化工公司拖欠農行建南支行的債務及利息一并轉讓給特美博公司。當日,特美博公司向長城資產公司支付轉讓款35600000元。
2017年1月14日,特美博公司與長城資產公司在河北經濟日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轉讓清單載明債務人大唐化工公司、擔保人南光實業公司、高開星、大唐化工公司拖欠貸款本金11336000元、利息34988283.28元。
2017年1月9日,第三人長城資產公司名稱由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石家莊辦事處變更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大唐化工有限公司以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繼續經營只能增加債務為由向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海港法庭申請進行破產清算。2018年12月3日,樂亭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25破申10001號民事裁定書,受理唐山大唐化工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19年1月1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大唐化工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指定唐山新生企業破產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管理人,負責人為楊國彥。2020年3月12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唐山大唐化工公司的破產申請。2020年6月2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唐山大唐化工公司的破產程序繼續進行。
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申請書,申報債權數額:本金1133.6萬元,利息人民幣34988283.28元(基準日為2016年6月30日),部分財產有擔保。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大唐化工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受理了大唐化工公司的破產申請,本院向原告釋明并告知其變更其訴訟請求為確認債權,原告不同意變更其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被告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結欠原告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36000元;
二、確認被告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結欠原告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00000元;
三、被告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高開星于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十日內連帶清償原告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于大唐化工有限公司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在15000000元范圍內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原告唐山特美博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與中國農行銀行唐山市建南支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坐落于海港開發區5號路北冀唐國用(2002)字第8334號土地使用權及建筑物依法處置后在15000000元范圍內有優先受償權;
五、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8981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山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南光實業有限公司、高開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保中
人民陪審員陳新會
人民陪審員朱海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佳飛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