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7宗健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411民初1587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宗健訴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陳哲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益強、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20年6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蘇DY××××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54845元)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2020年12月18日,宗健駕駛上述蘇DY××××號車輛沿青洋路高架行駛至中吳大道時,與王雪駕駛的蘇D9××××號車輛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本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宗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因為人未傷,車能動,所以交警未安排拖車,通知雙方直接開車下高架,第二天去快速理賠中心處理事故。結果原告在開車過程中車輛發生火災,導致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后,因被告未能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完成對原告車輛的定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54845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第一,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第二,原告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54845.4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第三,案涉車輛發生火災后,相關部門未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無法查明火災原因,不能排除因駕駛員過錯或車輛自燃等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內的原因導致火災發生,故我司特申請對火災原因進行鑒定。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蘇DY××××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54845元)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保險期間內的2020年12月18日,宗健駕駛上述蘇DY××××號車輛沿青洋路高架行駛至中吳大道時,與王雪駕駛的蘇D9××××號車輛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宗健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因為人未傷,車能動,所以交警未安排拖車,通知雙方直接開車下高架,自行去快速理賠中心處理。后原告在駕車去理賠中心的過程中,車輛發生火災,導致車輛損壞。雙方就車輛損失的賠償問題產生糾紛,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處理。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強制保險標志、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原件、案件出車單、證明、現場照片等證據及到庭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與自認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保險金548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1元,減半收取585.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陳哲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袁雯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