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貴波、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23執324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趙貴波與被執行人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遼0323民初59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效力,被執行人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應給付趙貴波工程款96040元;被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趙貴波工程款1298960元;被執行人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607元;被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8070.5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故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應承擔執行費967元,未交付;被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應承擔執行費15470元,已交付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被執行人期限內履行判決,被執行人鞍山市偉興玉器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興玉器珠寶公司)未履行,被執行人岫巖滿族自治縣華宇建筑有限公司已全額履行。本院通過執行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偉興玉器珠寶公司的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總局的財產登記情況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財產信息。本院對被執行人偉興玉器珠寶公司的不動產、收益類保險、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亦未查詢到財產線索。本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偉興玉器珠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本院已將上述情況反饋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財產線索,其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2020)遼0323民初592號民事判決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宗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尹巖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