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491民初4106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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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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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2.判令被告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
3.判令被告廣州地鐵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0元,律師費800元,公證費200元,以上共計10000元。
答辯意見
被告廣州地鐵公司辯稱,一、涉案圖片不具備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根據前述規定,具有獨創性是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必要條件。判斷攝影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表達,應當把握該涉案圖片是否具有一定藝術抽象的表現形式、其智力成果的外在表現是否與原物存在最低程度的創造性。一般認為,照片(包含以電子介質儲存攝影作品的打印件)是攝影作品,但不是所有照片都構成攝影作品。一切純復制性質的照片完全不具備獨創性,這種照片的性質與復印機復印出的復制品沒有區別,只能被認為是原被拍攝物的新載體,新載體上上載的仍舊是原物,其版權客體是原物,這種純復制性質的照片不構成新作品,不能享有著作權。具體到本案,涉案圖片內容僅僅是對涉案圖片中場景的客觀反映,與原場景沒有差異性或者表達最低程度的獨創性,沒有體現出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的智力創作成果。這種無法呈現與原物最低創造性差異的作品表達方式,不具有獨創性,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獨創性的保護要求,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當前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曉軍系涉案圖片的權利人,故此原告作為被許可方缺乏起訴的權利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國家版權局關于規范攝影作品版權秩序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權利聲明、攝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單獨作為著作權權屬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張曉軍的《作者聲明》、涉案圖片在原告網站上線的截圖、涉案圖片信息予以證明張曉軍系涉案圖片作者,但未提供《作者聲明》所附作品列表及其對應的原始圖片、涉案圖片在原告網站上線的截圖顯示的上線日期也早于原告與張曉軍簽訂的《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涉案圖片屬性相關信息中亦未有拍攝者為張曉軍的相關信息。因此,在原告未提供涉案圖片底稿、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也無法向張曉軍本人核實的情況下,原告提供的前述權屬相關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鏈條以證明張曉軍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也無法證明涉案圖片是否在張曉軍授權原告代理的圖片范圍內,張曉軍無權對涉嫌侵害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原告作為涉案圖片維權權利的被授權方也缺乏起訴的權利基礎。三、被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屬于對涉案圖片的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具體到本案,被告經營的主要業務是為公眾出行提供地鐵運營服務,系提供公共民生服務的企業。廣州地鐵微信公眾號亦是被告為了向公眾傳播地鐵出行相關知識,提供出行路線、地鐵首末班車、車站出口周邊咨詢、車站服務設施等查詢服務而運營的公眾號。因此,被告在廣州地鐵微信公眾號文章《進入巴黎地鐵的巴黎方式》引用涉案圖片系出于公益目的為公眾介紹巴黎地鐵而進行的適當引用,即便涉案圖片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攝影作品,被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亦屬于對涉案圖片的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四、被告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未對涉案圖片作者的名譽、精神等造成損害,無需向其公開致歉。“賠禮道歉”的主要作用在于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中被侵權人的情感缺失,彌補其精神痛苦。被告在介紹巴黎地鐵的文章中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未對涉案圖片作者的名譽進行詆毀、未扭曲篡改涉案作品,未對涉案圖片作者造成精神損害,故無需向其公開致歉。五、被告沒有侵權故意,及時刪除了涉案圖片,涉案文章的傳播影響小,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過高,且無依據。如前所述,被告在廣州地鐵微信公眾號文章《進入巴黎地鐵的巴黎方式》引用涉案圖片系出于公益目的為公眾介紹巴黎地鐵而進行的適當引用,被告沒有侵權故意。且早在2018年被告既已將引用有涉案圖片的文章刪除,涉案文章的瀏覽量極少,傳播影響亦很小。同時,涉案圖片也是一張拍攝成本極低的普通照片。因此,即便法庭認為被告引用涉案圖片的行為構成侵權,原告索賠的經濟損失也過高,沒有任何依據。另外,原告作為批量案件的維權方,其維權費用可在眾多案件中進行分攤。在原告未提供合同、票據等證據對其在本案中的維權合理支出予以充分證明的情況下,其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過高且無依據。
主要事實
作品類型及數量:1張攝影作品(238-3768法國巴黎地鐵)
作品權屬:信息網絡傳播權
發表情況:2011年4月8日發表于www.quanjing.com
侵權取證時間:2018年1月24日
侵權地址:微信公眾號“廣州地鐵”
賬號主體: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作品使用時間:2016年12月3日
作品使用方式:文章配圖
其他:1.原告確認涉案作品已刪除,撤回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2.2018年2月9日,作者張曉軍出具《作者聲明》,載明:本人為附件所列作品的作者,本人擁有該作品的全部著作權。該作品現發布于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www.quanjing.com)。本人獨家授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涉嫌未經授權使用附件所列作品的行為,有權以自己名義或授權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直接向侵權使用者或通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申請、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動,簽署相應文件并收取任何賠償款以及與未經授權使用相關的任何其他款項。附件包含涉案作品。3.2018年2月9日,作者張曉軍作為乙方與原告簽署《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約定:一、3.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授權甲方作為乙方涉案作品的代理人,除乙方獨立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四項著作人身權外;乙方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甲方,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等權利,甲方有權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給其他第三人。4.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之圖片,甲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方侵害著作權行為進行索賠及提起法律訴訟,甲方負責先行墊付維權成本,維權所得的賠償金額,扣除甲方維權成本后,剩余部分的40%歸乙方所有。協議有效期自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
簡要裁判
判決結果
理由
一、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本案中,拍攝者在距離、光線、時間、焦距、角度、色彩、取景范圍等一系列因素上自由選擇,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中所稱的攝影作品。
二、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涉案作品的發表截圖、當庭展示的電子底稿、代理合同及《作者聲明》,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原告經授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有權對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三、被告廣州地鐵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為文章的配圖,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被告主張使用涉案圖片為合理使用,本院認為被告在使用該作品時,未依法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故對此項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賠償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原告并未就此提交關于其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獲利的證據,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獨創性、創作難度、市場價值、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未提交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判決主文
一、被告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錢給付
總額
500元。
受理費分擔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告知事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組織及
裁判日期
合議庭
審判員劉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范雅晴
書記員趙江飄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