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世松與望城縣國梅農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112民初2343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世松與被告望城縣國梅農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梅農莊公司)、第三人雷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彭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世松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寨、被告國梅農莊公司法定代表人譚賀誠均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雷雨、天彭建筑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世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39072.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的利息1604198.3元(具體為:以43578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的三倍標準即年利率13.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220933.29元、按LPR利率3.85%的三倍標準即年利率11.55%自2019年8月20日暫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為91769.89元;分別以291720元、2720073.07元、291499.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16年8月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5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為470595.33元、按LPR利率3.85%的四倍標準即年利率15.4%自2019年8月20日暫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為820899.8元,均應算至全部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雷雨與被告簽訂《園林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長沙生命陽光城(順祥養老)垂釣區園林景觀工程承包給原告、雷雨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則應按每月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三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時還約定了工程期限以及付款方式等權利義務。原告、雷雨進場施工四個多月后因被告原因中途停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付原告、雷雨工程款435780元,應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1月25日,原告與雷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雷雨將在本工程項目中對被告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由原告負責向被告追討欠付的工程款435780元。2015年11月26日,天彭建筑公司與被告簽訂《國梅農莊綜合大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湖南省望城國梅農莊綜合大樓承包給天彭建筑公司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則應按每日2%向天彭建筑公司支付利息。天彭建筑公司進場施工三個多月后因被告原因而中途停工,經雙方結算,被告欠付天彭建筑公司工程款291720元,應在2016年8月1日之前支付。2021年2月2日,原告與天彭建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天彭建筑公司將在本工程項目中對被告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原告,由原告負責向被告追討欠付的工程款29172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國梅農莊“58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國梅農莊58畝流轉土地建設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則應按每日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依約進場施工并完成“58畝”園區內35個項目工程的建設,且經被告驗收合格、竣工結算。被告應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2020年6月17日,原告與被告就本項目工程款對賬結算,被告確認欠付原告工程款3140073.07元。原告在2020年國慶節期間通過望城區勞動局向被告催款,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在2021年春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剩余工程款2720073.07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5日,原告與被告就國梅農莊魚塘園林景觀和康復醫院工程損失確定為291499.2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在受讓雷雨、天彭建筑公司對被告的債權后多次向被告主張欠付的工程款3739072.27元(435780元+291720元+2720073.07元+291499.2元),但被告均未支付。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國梅農莊公司辯稱:一、原告在被告處承攬工程及工程完工情況屬實,但雙方雖簽訂了園林施工合同和綜合樓建設工程合同,然而沒有實際實施。原告為實施該兩份合同,做了一些準備工作,產生了材料費、人工費等,這些費用已專門結算了補償費用,計算到2020年6月17日的結算報告第八項和第十一項中,原告另行主張該兩項工程的人工費435780元、291720元以及損失補償291499.2元,被告不予認可,系重復要錢;二、原告利息主張雖然符合合同約定,但約定標準過高,請求法庭酌情降低利息標準。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5年1月9日,國梅農莊公司與雷雨、楊世松簽訂《園林施工合同》,約定雷雨、楊世松承建國梅農莊內生命陽光城(順祥養老)垂釣區園林景觀,承包方式為包工人、包材料、包機械、包管理、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稅金及包文明施工,工期為180天,本合同預算造價為1200萬元;國梅農莊公司不按合同支付并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的應按每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3倍支付利息。合同簽訂后,雷雨、楊世松于2015年5月開始組織人員、材料進場施工,但施工一個多月后因當地村民阻撓,雷雨、楊世松未能繼續正常組織施工,并于進場4個多月后完全退出施工。2015年11月26日,國梅農莊公司與天彭建筑公司簽訂《國梅農莊綜合大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天彭建筑公司承建國梅農莊綜合大樓,工期暫定210天,國梅農莊公司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則從合同規定之日起按每日2%支付利息。合同天彭建筑公司落款處加蓋了印章及授權代表雷雨簽名。合同簽訂后,天彭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開始組織設計、施工,但因當地村民阻撓,天彭建筑公司未能繼續正常組織施工,并于進場3個多月后完全退出施工。2016年11月8日,楊世松、雷雨向國梅農莊公司提交了《國梅農莊垂釣區園林景觀工程和國梅養老區康復醫院工程前籌建費用結算》,載明園林景觀工程和康復醫院工程進行大量籌建工程,具體為租賃鋼管27139.2元、模板費5200元、人工費727500元、園林景觀廊橋設計費18000元、預算費8000元,合計為800295.2元。2018年5月22日,國梅農莊公司工程部人員在該結算申請下方載明同意打圍費用5803.2元、運輸費用1680元、模板5200元、設計費用18000元,合計30683.2元,人工等其他補償請公司領導審核定奪。2019年7月15日,楊世松向國梅農莊公司提交了《關于國梅農莊魚塘園林景觀和康復醫院工程損失補償報告》(以下簡稱損失補償報告)和《國梅農莊垂釣區園林景觀工程和國梅養老區康復醫院工程前期建設費用結算報告》(以下前期費用結算報告),損失補償報告中載明楊世松正式進場施工,由于國梅農莊公司原因停工,造成租材、材料、人工和設計損失達291499.2元,請予以補償。同日,國梅農莊公司工作人員在該報告下方書寫“情況屬實,請工程部核價處理”及國梅農莊公司法定代表人譚賀誠書寫“同意此方案處理”;前期費用結算報告中載明對垂釣區和康復區醫院工程進行大量籌備籌建工作,具體如下:租材費27139.2元、機電設備114160元、模板費13800元、機械費32400元、垂釣區園林景觀廊橋設計費和醫院設計費104000元,以上費用共計291499.2元。2019年7月16日,該報告下方國梅農莊公司工程開發部書寫“經工程部審核最終核價228000元”,楊世松書寫“同意協商方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表示康復醫院工程即綜合大樓工程,國梅農莊公司表示認可公司工程部人員確認魚塘園林景觀和康復醫院工程補償費用30683.2元及228000元。2021年1月25日,雷雨與楊世松簽訂《承包國梅農莊工程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雷雨將其個人或與楊世松共同承包的國梅農莊公司多個工程的股權和涉及工程債權債務全部轉讓給楊世松,同日雷雨向國梅農莊公司發送了股權及債權債務轉讓通知。2021年2月2日,天彭建筑公司與楊世松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天彭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國梅農莊綜合樓項目欠付人工費291720元的債權及其相關權益全部轉讓給楊世松,同日,天彭建筑公司向國梅農莊公司發送債權轉讓通知書。2021年3月27日國梅農莊公司收到以上兩則轉讓通知。
2017年4月26日,國梅農莊公司與楊世松簽訂《國梅農莊“58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楊世松承建國梅農莊58畝流轉土地建設,承包方式為全額大包干形式承包,工程量以雙方確認的實際完成量為準,總工期為298天,進場后以完成工程造價300萬元為一周期,所做工程量的造價經驗收確認七日內支付該周期工程造價的50%,以后工程周期以此類推,整個工程按大包干1800萬元進行總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竣工驗收資料、結算資料經審核確認無誤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余款在2019年4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畢,剩余工程款超過付款日期則按月息1.5%計算。國梅農莊公司不按期足額撥付工程款,造成進購材料不足或停工延誤工期,從逾期撥付工程款第二十天起每逾期一天按當期應付工程款的5‰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楊世松組織施工了“58畝”工程部分項目,2018年5月17日,國梅農莊公司與楊世松辦理已完成工程移交,移交單上載明,楊世松施工隊從2016年12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已完成“58畝”地園區內35個項目工程的簽證和結算,現將已完成項目正式移交國梅農莊公司工程部。2018年5月21日,雙方對“58畝”工程中楊世松已完成的部分進行了竣工結算,結算價為4015244.53元。
2020年6月17日,經國梅農莊公司與楊世松雙方對楊世松組織施工的全部國梅農莊公司工程項目進行了對賬結算,國梅農莊公司出具《楊世松在國梅農莊工程款結算報告》(以下簡稱工程款結算報告),報告載明工程造價總款(應收款)8272999.07元,公司和鎮財政已付工程總款為5362163元,公司實欠楊世松工程總款為3140073.07元。其中工程造價總款(應收款)列明共十一項,其中第六項為“58畝”工程4015244.53元、第八項為修魚塘、醫院綜合樓工程款補償款228000元、第十一項魚塘、醫院材料費30683.2元。2020年10月和2021年2月國梅農莊公司向楊世松分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和120000元。
2020年7月,因有工人找楊世松討要國梅農莊公司工程的人工工資,考慮到國梅農莊公司在政府有托管資金,楊世松于2020年7月21日擬定了《關于楊世松施工隊與國梅農莊公司現有債務情況證明》向政府各部門遞交以請求支付款項,情況證明中載明:一、2017年底完成工程總款8272999.07元,已支付5132923元,實欠3140076.07元;二、現欠民工工資1270510元:其中2015年修魚塘4個月欠農民工資435780元,分文未支付(合同為準)、2016年修醫院綜合樓3個月欠農民工資291720元,分文未支付(合同為準)……2020年7月23日楊世松向長沙市望城區維穩辦及白箬鋪鎮政府維穩辦發出《關于楊世松施工隊民工工資的情況證明》,該情況證明中載明:四川省成都市楊世松施工隊于2014年至2017年在國梅農莊公司參與工程建設,至今公司欠工程款為3140076.07元。其中欠29名民工工資為1270510元:1、2015年修魚塘4個月欠農民工資435780元,分文未支付(合同為準);2、2016年修醫院綜合樓3個月欠農民工資291720元,分文未支付(合同為準)……在審理過程中,楊世松陳述,因向政府部門請求支付款項,但政府部門表示施工工程為國梅農莊公司工程,需其蓋章認可,后楊世松聯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譚賀誠后,國梅農莊公司在情況說明上蓋章。國梅農莊公司、楊世松均陳述,在情況證明出具之前雙方對園林景觀工程和綜合大樓工程僅協商前期建設費用補償,沒有進行過最終結算,楊世松認為情況證明中載明的民工工資系雙方對園林景觀工程、綜合大樓工程人工費的結算,國梅農莊公司認為情況證明上加蓋公章僅是應楊世松要求進行的,不是雙方對人工費的結算,雙方的結算以工程款結算報告為準。
上述事實,有《園林施工合同》、《承包國梅農莊工程股權轉讓協議》、《通知》、《國梅農莊綜合樓建設工程合同書》、《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國梅農莊“58”畝工程施工合同》、國梅農莊“58”畝地工程移交單、竣工結算總價、工程款結算報告、籌建費用結算、損失補償報告、前期費用結算報告、情況證明兩份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望城縣國梅農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楊世松工程款2720073.07元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817.54元元,并繼續從2021年4月1日起以欠付款項為基數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全部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楊世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20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4601元,由原告楊世松負擔9071元,被告望城縣國梅農莊有限公司負擔155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燕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思佳
書記員費雨春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