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趙玉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民轄終75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113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興隆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2民初1138號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上訴人住所地邢臺市柏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趙玉志起訴所稱認定事實,缺乏證據支撐。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未經審查的情況下,僅以被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的單方主張認定案件事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上訴人存在侵權行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地點,但被上訴人堅持以上訴人作為被告主張權利,在該情況下,法院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在被上訴人無證據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本案不應當適用侵權案由的管轄規定。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被告所在地一般管轄原則。上訴人作為被告,住所地為邢臺市柏鄉縣,本案應當由邢臺市柏鄉縣人民法院管轄。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銷興隆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被上訴人趙玉志未予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芳
審判員范典
審判員陳德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荻
書記員龔舒一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