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縣華信偉業建筑器材租賃站、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14民初1522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獻縣華信偉業建筑器材租賃站與被申請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申請人趙艷軍、被告江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原告)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江峰、被告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趙艷軍給付原告拖欠租賃費603014.44元;2、解除原、被告所簽訂的建筑物資租賃合同,并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物賠償金963044.50元;3、給付2019年3月1日起至合同實際解除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標準為505.66元/日;4、給付違約金180904.33元;5、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2021年7月12日,申請人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對被申請人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趙艷軍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趙艷軍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原告提供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保函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預查封)、扣押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二、對被申請人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吉林遼源金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預查封)、扣押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三、對被申請人趙艷軍名下銀行存款1746963.27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或對被申請人趙艷軍名下其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預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預查封)、扣押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獻縣華信偉業建筑器材租賃站預交。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即凍結銀行存款的于2022年7月5日前,查封、扣押動產的于2023年7月5日前,查封(預查封)、扣押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于2024年7月5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長谷碩
人民陪審員黃紅敏
人民陪審員王曉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舒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