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文峰、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總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民申13357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樊文峰因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運營總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2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樊文峰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在乘坐地鐵過程中因司機開關駕駛室倉門導致其手指被夾傷,被申請人構成侵權,申請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任何過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申請人對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可,以此所計算的各項損失亦不予認可,同時一審法院計算的各項賠償多處適用標準錯誤,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城鎮標準計算,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樊文峰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虹
審判員鐘向芬
審判員王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曉微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