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洋與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03民初4050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洋與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洋,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14歲(1989年)因病到被告處實施了胃穿孔修補手術。術后第三天,被告發現原告胃壁兩處穿孔只縫合了一個,導致原告高位腸瘺、酸中毒休克、彌漫性腹膜炎,雖經兩次手術保住了性命,但給原告造成了不可治愈的后遺癥。1990年,經大連市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術后患有腹腔廣泛性腸粘連、腸胖、不完全腸梗阻、××、習慣性便秘等不可治愈的功能障礙,構成三級乙等醫療責任事故,要長期用藥以緩解癥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后,原告一直在被告處免費康復。2008年被告無故終止了對原告的治療,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并承擔后續的治療費用。2009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大連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病情進行了司法鑒定,該所出具了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意見書,認定原告七級傷殘,并明確了后續治療方法及用藥范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西民初字第2617號判決書,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536400元。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被告不服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此后,原告分別于2015年2月、2017年1月、2018年1月就支付后續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合理訴請。對于2018年1月的訴訟二審終審后,被告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再審申請。自2018年1月訴訟后,至2020年5月20日原告又支付后續治療藥費288788.60元,門診診療費2183.51元,住院治療費30201.66元,因住院而產生了誤工費85242.34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截止2020年5月20日的后續治療藥費288788.60元,門診診療費和住院治療費32385.17元以及誤工費85242.34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用藥合理性以及被告當時醫療行為造成原告的腸胃道損害至今30余年后是否仍要后續治療、治療方案有無變化需要鑒定。
經審理查明,1989年10月11日下午2時許,原告因右上腹刀刺傷2小時后到被告處就診,被告診斷為:右上腹刀刺傷肝破裂?胃腸破裂?并急診行剖腹探查術、胃修補術,術中只修補了胃前壁3.0cm裂口。術后原告一直腹痛、排尿困難,后呼吸急促、腹痛加重、腹部隆起,繼而脈增快至120次/分、四肢發冷、血壓下降,被告考慮感染性休克,彌漫性腹膜炎,于10月13日3時30分再行剖腹探查,術中發現胃前壁原修補處縫合良好,于其對面后壁見一1.5cm長裂口,又行修補及引流術。術后原告處于嚴重感染性休克,經積極抗感染、抗休克支持治療,于同月16日3時10分病情得到控制,休克得到糾正,但腹部脹痛。隨后出現腸瘺,繼之出現應激性潰瘍、血清性××、盆腔膿腫。1989年11月24日被告再行膿腫切開引流術,控制了感染,腸瘺得以閉合。原告出現廣泛腸粘連致時常腹痛、左上腹膨隆,腸袢形成,習慣性便秘,常須服用麻仁滋脾丸、酚酞等藥物通便。原告一直在被告處定期用藥至2008年3月7日,所用藥品為麻仁軟膠囊、金水寶口服液、氣滯胃痛沖劑。此后至2013年8月20日,為治療廣泛腸粘連,經常腹痛,左上腹包塊(粘連性腸袢),排便困難,血清性××等病癥,原告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于購買尼美舒利(止痛)、金水寶膠囊、麻仁滋脾丸、丹佛胃爾康、參梅養胃顆粒、磷酸鋁凝膠潔維樂、奧美拉唑鎂腸溶片、阿莫西林、利巴韋林、派羅欣等藥物以及在大連市第六人民醫院的檢查和用藥。1990年8月22日,大連市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大醫鑒字[1990]第3號醫療事故鑒定書,鑒定委員會分析意見為:經治醫師以原告飽腹,被“水果刀”刺傷,而未了解病人受傷姿勢,刀刺方向及“水果刀”形態和大小,主觀臆斷認為,胃后壁無刺傷而沒有探查胃后壁,未徹底清除胃內之物就縫合了胃前壁傷口,違背了手術常規,術后又沒有認真觀察病情變化,致使第二次手術時間拖延36個小時,使病人愈后受到影響。參加鑒定的專家一致認為:胃后壁裂口與胃前壁裂口是一次性形成的,由于第一次手術的疏漏,胃后壁的刀口沒有及時修補,是導致病人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第一次手術后沒有認真觀察病情變化,而延誤了第二次手術時機,是造成病人愈后不良的又一因素。這兩個問題都是比較明顯的醫療過失。該病人雖經醫護人員努力挽救了生命,但仍有腹腔粘連,左上腹形成粘連性腸袢,時常腹痛,習慣性便秘等功能障礙,已經構成醫療事故。結論:三級乙等醫療事故。
2008年,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訴訟中,本院通過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大連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程度等事項進行法醫學司法鑒定。大連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后認為:被鑒定人腹部外傷術后出現感染性休克,應激性潰瘍,血清性××,盆腔膿腫,先后手術三次。目前遺有廣泛腸粘連,經常腹痛,左上腹包塊(粘連性腸袢),排便困難,合并有血清性××,已構成三級乙等醫療事故,構成七級傷殘;合理醫療,依據臨床診斷,其醫療用藥屬合理;營養,因創傷及反復手術消耗,目前遺有腸粘連,不全腸梗阻,其處于生長發育階段,建議予以適當營養補償按3年計算;陪護,建議入院后2人陪護3月,1人陪護至出院(掛床期間不予陪護);胃炎與應激性潰瘍的因果關系,胃炎的病因至今并不完全清楚,不能排除與應激性潰瘍有關;后續治療,慢性胃炎,術后腸粘連,排便困難,左胸膜粘連,輸血型血××炎××肝)均有后續治療指征,建議按??埔庖娞幚怼:蟠筮B中山法醫司法鑒定所又對后續用藥進行了補充鑒定:一××肝的藥物治療及檢查××肝目前治療無確切有效的藥物,建議按??漆t師意見治療?;灆z查費用建議:血常規、肝、腎功,肝、膽、脾超聲三個月一次;抗原、抗體、病毒定量、肝纖維化,每半年一次。如有異議按實際發生給付。二、對于胃腸道用藥,原則上應針對病因治療。對癥治療應盡量以其毒副作用及不良反應為要。阿莫西林、奧美拉唑,對肝腎功等有副作用,均不宜長期使用。具體不良反應事項,詳見其藥物說明書。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醫療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支持了截止2013年8月20日原告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對于原告主張一次性給付以后的全部費用因未實際發生且不確定因素較多,未予支持,告知原告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就合理部分另行主張。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一終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予以維持。
2015年2月,原告為后續治療費用訴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的合理醫療費損失12811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一終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予以維持。
2017年1月,原告再次為后續治療費用訴至本院,本院以案件需要鑒定而原告不予配合為由作出(2017)遼0203民初66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02民終6910號民事判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案件存在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鑒定的法定情形,一審以案件需要鑒定而原告不予配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當,故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后續治療費266647.85元、胃腸治療儀4856元,共計271503.85元。
2018年6月,原告又為后續治療費用訴至本院,本院作出(2018)遼0203民初2698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155416.90元、發生的門診及住院費12435.96元、誤工費10203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2民終7619號民事判決予以維持。被告不服終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是:“二審判決對我院提出對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間是否應進行后續治療及用藥合理性的司法鑒定申請不予支持,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本案所引用的(2008)西民初字第2617號民事案件進行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效力僅啟止于該案的審理,而董洋已經26年的治療,是否還需要后續治療,應當進行鑒定。其次,我院提出鑒定申請,已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且董洋只提供購藥發票,沒有購藥醫囑、處方及購藥小票,無法證明其購藥的合理性。第三,法院并非專業機構,在沒有第三方意見的情況下,不具備對鑒定申請理由不能成立的判決能力。第四、法院認為我院的申請沒有依據,也應當予以釋明,非不以釋明而直接改判,損害了我院的訴訟權利,系程序違法”。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民申648號民事裁定,認為:第一,董洋與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因醫療損害賠償一案,1990年8月22日經大連市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大醫鑒字[1990]第3號醫療事故鑒定書,結論為三級乙等醫療事故,此鑒定結論是對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第二,司法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載明:傳染病院會診意見,目前公認的資料治××肝的藥物為干擾素、肌酐及利肝泰等藥物,目前國內尚無有效確切的治療方法。普外科專家意見:病人為傷后粘連性腸梗阻,一方面在飲食上受限,同時謹防可能出現的腸梗阻呈“較窄性”,反復手術造成的“斷腸綜合癥”營養不良及需小腸移植等,治療費用無法估計。消化內科意見:合理飲食,應用腸道潤滑劑,麻仁膠囊、福松等,保肝治療。對后續治療問題,鑒定意見書中載明:慢性胃炎、術后腸粘連、排便困難,左胸膜粘連,輸血血××炎××肝)均有后續治療指征,建議按??埔庖娞幚?。依據該鑒定意見,董洋需要后續治療,且后續治療方案按醫院專科意見即為合理。第三,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2015)西民初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民一終字第1758號民事判決,(2015)大民一終字第1559號民事判決中對董洋所用案涉藥品的用藥合理性均作出了認定。第四,本次訴訟服用的藥物說明書載明均與肝、胃、腸有關,符合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之合理用藥范疇。第五,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在一、二審及本次申請再審中,均提出董洋的病情變化及用藥量的合理性,但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提出的異議存在,僅屬于其的抗辯及申請再審意見。裁定駁回了被告的再審申請。
另查,原告在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購買磷酸鋁凝膠、金水寶膠囊、乳果糖、泮托拉唑、開塞露、奧美拉唑、谷胱甘肽、尼美舒利、阿莫西林、麻仁潤腸丸、丹佛胃爾康、參梅養胃顆粒、法莫替丁、蘭索拉唑、復方鰲甲軟肝片、雙環醇、復方益肝靈、六味五靈、阿托代他汀等藥物,所花費的費用為288788.60元。
又查,原告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在大連市第六人民醫院、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門診治療,共支出診療費2183.51元;在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大連市中醫醫院共住院四次,支出住院醫療費為30201.66元。原告因住院治療并診斷書需要休息無法上班,單位扣發其基本工資456元,績效工資84786.34元,合計85242.34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2008)西民初字第2617號、(2013)大民一終字第1758號、(2015)西民初字第1581號、(2015)大民一終字第1559號、(2017)遼0203民初665號、(2017)遼02民終6910號、(2018)遼0203民初2698號、(2018)遼02民終7619號民事判決書和(2018)遼民申648號民事裁定書、大連海王星晨醫藥有限公司藥費發票、門診收費票據、住院收費票據、出院小結、診斷書以及中國工商銀行大連市分行誤工收入證明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洋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支出的后續治療藥費288788.60元。
二、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洋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支出的門診診療費2183.51元、住院醫療費30201.66元,合計32385.17元。
三、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洋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的誤工費85242.3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楊晶
人民陪審員房金燕
人民陪審員楊新國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張穎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