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張某2婚姻家庭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602執恢6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某1與被執行人張某2、周口農資大市場有限公司、河南順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豫1602民初154號民事調解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2021年6月28日,申請執行人張某1與被執行人張某2、周口農資大市場有限公司、河南順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同意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豫1602民初154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本院提起訴訟。恢復執行的期限自被執行人未履行和解協議之日起兩年內,逾期不申請執行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閆峰
審判員徐汝意
審判員朱景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尤詩洋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