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遼寧宇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8民轄終104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石橋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遼寧宇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21)遼0882民初244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石橋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21)遼0882民初2448號民事裁定。事實和理由,一、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由營口仲裁委員會管轄。1、合同主體,案涉工程是政府招投標項目(……),上訴人是發包人,第三人是承包人,被上訴人不是中標人,與上訴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故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給付拖欠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2、爭議管轄,合同24條(2)項約定“向營口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故如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是仲裁管轄,不應當由法院管轄。3、合同26.1條明確約定“本工程嚴禁分包”禁止分包即不可能存在實際施工人,本案也沒有分包合同,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是實際施工人,沒有事實依據。4、案涉合同已經約定仲裁管轄,且案涉合同標的為4千余萬元,且一方當事人為外省,根據級別管轄,大石橋市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二、本案是被上訴人重復訴訟的產物,原審基于同一訴訟作出截然不同的二個裁定,裁定結論自相矛盾,且無合法依據,故依法應當撤銷本裁定,即(2021)遼0882民初2448號民事裁定。1、2021年2月22日被上訴人基于與本案完全一致的訴求及理由向大石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2021年3月12日下發(2021)遼0882民初669號民事裁定并已生效,裁定駁回原告遼寧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故對同一案件,該院不應當再次重復立案,系錯誤立案。2、2021年5月25日被上訴人基于與669號案件一致的訴求及理由再次向大石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在答辯期內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該院244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異議申請,原審法院就同一事實作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定,應當依據已經生效的669號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三、無論是提起仲裁、還是提起訴訟,被上訴人主體均不適格。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的事實,已經由營口仲裁委員會認定,大石橋市人民法院在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下受理此案,系錯誤立案。四、案涉合同簽訂時間2011年,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認定被上訴人是實際施工人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并沒有第三人確認被上訴人系實際施工人的證據,也沒有分包合同。2、案涉合同禁止分包。五、營口仲裁委員會對被申請人宇昌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不是法院重復立案的法律依據,營口仲裁委員會基于被上訴人宇昌公司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不是基于管轄問題不予受理被上訴人宇昌公司的申請。綜上,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撤銷原審法院的民事裁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隆升
審判員周貴祥
審判員楊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鄭璐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