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與宋顯輝、王桂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內0402民初1341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與被告宋顯輝、王桂梅、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寧寧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波,被告宋顯輝,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瑞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桂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宋顯輝、王桂梅償還貸款本金70322.36元,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應收利息1678.04元,拖欠本金的罰息150.62元,應收利息的罰息50.33元(本息合計72201.35元);并繼續支付拖欠本金的罰息、應收利息的罰息(拖欠本金的罰息以貸款本金為基數,應收利息的罰息以期內利息為基數,均按照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自2020年12月16日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8日,被告宋顯輝、王桂梅向原告申請房屋按揭貸款,用于購買坐落于赤峰市××區北、三家路東西兩側紅山經濟開發區職工公寓3-1-1-1302室房屋,雙方簽訂了《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為120個月,自2016年5月3日至2026年5月3日,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諾對案涉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以保證人身份簽訂合同。同時,合同通用條款約定借款人以本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如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原告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F因該筆貸款已有多期未還構成違約,故原告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被告宋顯輝辯稱,對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均無異議,在起訴后償還了3個月的貸款共3450元,好像還有3個月的貸款沒有償還,希望可以調解解決。
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貸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協商還款,雖其借款合同中保證人處簽字,該擔保事宜未經過股東會決議,故其擔保行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便擔保有效,貸款人將所購房屋進行了預告抵押登記,應該就該抵押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再由保證人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
被告王桂梅未答辯,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提交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個人貸款抵押合同、借款借據、房屋預告登記證明、還款明細等證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起訴事實一致。
另查明,涉案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庭后,原告中國銀行提交了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該決議記載全體股東同意就其開發的紅廟子職工公寓小區所有住宅及商住樓項目向中國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同意對購房者在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前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對此,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表示認可。
截至2020年12月15日,被告已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39677.64元、期內利息18362.32元、逾期利息22.33元、復利7.78元,合計58070.07元;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0322.62元、期內利息1678.04元、逾期利息150.62元、復利50.33元,本息合計72201.3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宋顯輝、王桂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借款本金39677.6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期內利息18362.32元、逾期利息22.33元、復利7.78元,合計58070.07元;并繼續支付自2020年12月16日以后的罰息(包括逾期利息及復利,其中逾期利息以39677.64元為基數、復利以18362.32元為基數,均按年利率7.35%的標準自2020年12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宋顯輝、王桂梅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3元、訴訟保全費920元,合計1723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寧寧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仲妍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