譙志與安徽圣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章法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03民初5791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譙志與被告安徽圣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歐公司)、章法、章牛發、章發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譙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貴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圣歐公司、章法、章牛發、章發如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譙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圣歐公司立即清償原告鋁材貨款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章法、章牛發、章發如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原告訴求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
事實與理由:被告從原告處購買鋁型材,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后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拖欠原告貨款,截止2015年8月7日雙方進行對賬結算,被告圣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張欠條,確認被告圣歐公司仍欠原告貨款97500元未付。被告圣歐公司設立登記時注冊資本100萬元,實收資本20萬元。
其中被告章法認繳出資40萬元,實際繳付出資8萬元,欠付
出資32萬元;被告章牛發認繳出資30萬元,實際繳付6萬
元,欠付出資24萬元;被告章法如認繳出資30萬元,實際
繳付6萬元,欠付出資24萬元。2011年8月18日被告圣歐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各股東分期繳付80萬元的出資在2年內繳付。原告委托代理人調取被告圣歐公司工商登記內檔發現,被告章法、章牛發、章發如作為被告圣歐公司股東,并未在規定的2年期限內完成80萬元出資的繳付。后被告圣歐公司雖變更增加注冊資本,但均未實際繳付認繳的出資,更未補齊設立登記時欠繳的80萬元出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圣歐公司支付貨款,后發現被告圣歐己從其租賃的廠房及辦公場所搬離,至今不知去向,但工商登記也未顯示經營場所變更。現原告催要貨款未果,特依法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章法、章牛發、章發如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自2009年起,譙志陸續向圣歐公司供應鋁型材。2015年8月7日,雙方就鋁型材款進行結算,由圣歐公司向譙志出具97500元欠條一張。
另查明,2011年8月23日圣歐公司設立登記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章法、章牛發、章發如為圣歐公司股東。根據圣歐公司的章程規定,章法認繳出資額為40萬元,已實際出資8萬元,剩余32萬元于公司成立后2年內即2013年8月22日前繳納;章牛發認繳出資額為30萬元,已實際出資6萬元,剩余24萬元于公司成立后2年內即2013年8月22日前繳納。章發如認繳出資額為30萬元,已實際出資6萬元,剩余24萬元于公司成立后2年內即2013年8月22日前繳納。
上述事實,由譙志提交的欠條、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圣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譙志貨款9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975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章法、章牛發、章發如分別在32萬元、24萬元、24萬元未出資本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7月26日起計算至本案欠款還清時止)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安徽圣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8元、公告費800元,合計3118元,由被告安徽圣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徐林
人民陪審員陳昌海
人民陪審員畢所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冬琴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