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105執恢235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105民初447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判令:一、被告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158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3168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99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1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58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二、駁回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7537元,由被告冶金公司負擔。因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中因被執行人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本院收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1破49號決定書和(2020)蘇01破4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江蘇省冶金設計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并決定指定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判決結果
終結對(2019)蘇0105民初4472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盛云峰
審判員胡維華
審判員彭鳴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萬佳耘
書記員趙翊康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