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建珠與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邯鄲市路友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423民初1272號
判決日期:2021-07-26
法院:臨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建珠與被告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達公司)、邯鄲市路友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友公司)、河北龍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建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全印、被告邯鄲市路友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河北龍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海坤、被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后通過庭后遞交代理詞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秦建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翔達公司、路友公司、龍騰公司、徐工公司給付秦建珠攤鋪機車租賃費2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由翔達公司、路友公司、龍騰公司、徐工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初,翔達公司從路友公司處購買徐工公司生產的攤鋪機一臺,因不能及時交貨,翔達公司、路友公司、龍騰公司、徐工公司從秦建珠處租賃盤普及一臺供翔達公司使用,使用時間為2008年4月20日至2008年5月16日,共計使用385小時,每天按10小時計算,計39臺班,日租金6000元,共計租賃費234000元。至今,翔達公司、路友公司、龍騰公司、徐工公司未支付租賃費,特提起訴訟。
河北翔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通過提交代理詞辯稱,秦建珠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駁回秦建珠的訴訟請求。翔達公司與秦建珠之間沒有租賃關系。翔達公司使用的攤鋪機是路友公司因不能如期供貨,而提供的。
邯鄲市路友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辯稱,路友公司與秦建珠之間不存在口頭、書面及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路友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秦建珠主張的債權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已超訴訟時效。秦建珠主張的租賃費用沒有事實依據。
河北龍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辯稱,秦建珠與龍騰公司之間沒有租賃關系。秦建珠沒有提供龍騰公司租賃其攤鋪機的證據。秦建珠主張的租賃費23.4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說法前后矛盾,不應采信。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秦建珠的訴訟請求。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秦建珠的訴訟請求。秦建珠與徐工公司之間沒有口頭或書面的任何形式的租賃合同、租賃關系。秦建珠主張的租賃費23.4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秦建珠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1、裕華區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643號卷宗復印件。2、裕華區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157號卷宗復印件。3、石家莊中院(2016)冀01民終6684號民事判決書。4、河北高院受理通知書。5、河北高院民事裁定書。6、石家莊檢察院案件受理通知書。7、石家莊檢察院通知書3份。8、河北省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9、工程量清單2張。10、路橋公司證明。11、路友公司證明。12、機械租賃合同書。
龍騰公司圍繞其答辯意見,提交了如下證據:2016年5月12日承諾書。
翔達公司、路友公司、徐工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初,翔達公司(原臨漳縣古鄴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從路友公司處定制了1臺徐工公司生產的RP951A型攤鋪機,因不能按約定日期交貨,路友公司提供了相同型號的攤鋪機(機主為秦建珠),使用時間為2008年4月20日至2008年5月16日。2014年11月5日,翔達公司(原臨漳縣古鄴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秦建珠出具證明1份,證明上述事實,并在證明書中寫有“暫時調配攤鋪機使用費用不用我們承擔”的內容。證明上加蓋臨漳縣古鄴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公章,郝金讓作為臨漳縣交通局主管臨漳縣古鄴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在證明上簽字。2014年11月5日,路友公司負責人劉國海出具證明,內容為“本機從邯鄲路由公司購買,其它與本公司無關路友公司:劉國海2014.11.5”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秦建珠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00元,減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秦建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海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瑋華
書記員楊健
判決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