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109民初3409號
判決日期:2021-07-24
法院: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華夏公司)與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昌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1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疆華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睿澤、閆新峰,被告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負責人萬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建昌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華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合同款27萬元;2.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違約金31546.86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郵寄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我公司與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簽訂一份承攬加工合同,約定由我公司為其定作加工鋼結構,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預付定金30萬元,提貨時付至合同額的70%,余款2個月內付清(甲方質押一張2個月內的延期支票);違約責任為:逾期提貨或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應承擔每日合同總價的日3‰。待我公司向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交付被加工完工的貨物后,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我公司提交一張期限2個月,金額30萬元的延期支票。但支票由我公司存入銀行后,卻被開戶行告知密碼錯誤。為此,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又更換一張支票,然而該支票仍屬密碼錯誤,無法支取票面金額。2020年12月2日,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在向我公司支付3萬元現金后,再次更換了一張金額為27萬的延期支票,可該支票仍因密碼錯誤無法兌付。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上述行為構成違約,且二被告系總分公司關系,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付款義務。綜上,望貴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深圳建昌公司缺席未參加訴訟。
被告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辯稱,涉案合同系案外人代永峰以我分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并履行的,對合同的相關內容我方認可,但原告所陳述的案件事實有誤,因是否供貨,供應多少貨,價款是多少,代永峰支付了多少款,均是不明確的,且原告既沒有與代永峰結算,也未與我方結算,所以說我方不存在違約的問題。鑒于涉案合同的簽訂主體是我分公司,且原告也訴前保全了分公司的財產,本案與深圳建昌公司沒有關系,原告起訴深圳建昌公司要求其共同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涉案合同是代永峰掛靠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本案的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請求將其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26日,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的負責人萬慶向新疆華夏公司的員工閆新峰轉賬30萬元。
2019年5月13日,新疆華夏公司(乙方)與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甲方)簽訂一份承攬加工合同,約定乙方從甲方處定購鋼結構加工件,合同金額1315245元。交貨地點在乙方廠內,甲方自己提貨。甲方在乙方公司內提貨時檢驗加工成品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質量異議應在一周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沒有異議。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預付30萬作為預付款定金,提貨時付清總合同的70%,余款甲方2個月內付清(甲方押一張2個月內的延期支票),2個月內期限從提貨時開始算起,如到期甲方未付款,每天承擔總合同20%的違約金。雙方簽字蓋章預付款定金到乙方公司賬戶后此合同生效,甲方按合同交付預付款后,乙方開始履行合同義務。該合同由乙方代表閆新峰簽字,甲方代表有萬慶的簽名,但萬慶稱該簽名系由代永峰代簽的,同時認可代永峰系掛靠其分公司負責涉案項目的實際履行人。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2019年5月20日代永峰向新疆華夏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積良持有的622****6974借記卡轉款10萬元;2019年5月21日代永峰向622****6974借記卡轉款3萬元;2019年5月21日代永峰向622****6974借記卡轉款3萬元;2019年5月27日代永峰向622****6974借記卡轉款10萬元;2019年5月29日代永峰向622****6974借記卡轉款11.5萬元。
2019年6月15日10時32分,新疆華夏公司員工閆新峰通過微信向代永峰發送一份簡易對賬單,其內容為:主鋼:406560元、次鋼:10272元、C型鋼:217303元、附件:16466.38元、彩板:386500元,共計1037101.38元,支票30萬元,余737101.38元,減去645000元,需付92101.38元。當天,14時54分和14時55分,代永峰委托劉哲元向622****6974借記卡分別轉款5萬元和42101.38元。15時31分,崔積良通過微信告知閆新峰上述款已收到。
2019年6月15日18時58分,代永峰通過微信向閆新峰發送一份委托書,其內容為:代永峰65×××××××××現委托×××曹天晉,電話189×××××××××,身份證×××××××××,裝鋼構,包車1800元前去滄龍鋼結構拉匯豐節水彩鋼板。當天,由曹天晉在新疆華夏公司的出庫單上簽字證明負責拉運的貨物(屋面內板)價款120921元。
2019年6月20日19時41分,代永峰通過微信向閆新峰發送一份委托書,其內容為:代永峰65×××××××××現委托甘×××蘇桂林,電話189×××××××××,身份證×××××××××,裝30噸左右鋼構,包車1800元前去滄龍拉彩鋼板。當天,由蘇桂林在新疆華夏公司的出庫單上簽字證明負責拉運的貨物(屋面內板、墻面內板)價款204573.5元,附件價款16466.38元。
2019年7月3日19時04分,代永峰通過微信向閆新峰發送一份委托書,其內容為:代永峰653122197803260316現委托×××熱合木吐·力提甫,電話153×××××××××,身份證×××××××××,裝巖棉,包車1500元前去滄龍拉匯豐節水彩板。當天,由熱合木吐·力提甫在新疆華夏公司的出庫單上簽字證明負責拉運的貨物(墻面外板、墻面內板、附件)價款49840.19元。
2019年8月16日、8月26日、10月12日,閆新峰通過微信向萬慶發送信息,詢問2019年8月15日到期支票如何辦理,是否更換支票等事宜,但萬慶未予答復。
2020年3月31日,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向新疆華夏公司更換一張金額為30萬元的加驗密碼的轉賬支票。
2020年7月4日至11月12日期間,閆新峰多次通過微信向萬慶發送信息,詢問30萬元轉賬支票的未能兌付如何辦理。
2020年12月2日,萬慶通過微信向閆新峰轉款3萬元。對此,閆新峰認為該3萬元系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向新疆華夏公司支付的涉案合同價款。
2020年12月22日,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給新疆華夏公司又更換一張金額為27萬元的加驗密碼的轉賬支票。12月24日,該支票被銀行退回,其理由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的,支付密碼未填寫或錯誤。
另查,2019年4月21日深圳建昌公司與案外人奇臺縣匯豐農業節水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工程合同書,約定由深圳建昌公司承建案外人奇臺縣匯豐農業節水有限公司的生產廠房工程,代表深圳建昌公司簽訂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系萬慶。庭審中,萬慶認可上述合同系由代永峰負責具體施工。另在本案庭審前,萬慶曾要求代永峰到法庭核實相關情況,但被代永峰拒絕。
又查,2021年4月新疆華夏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對深圳建昌新疆分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存款301546.86元予以凍結,為此依法交納申請費2027.73元。另外,庭審中,新疆華夏公司將其違約金請求31546.86元,自愿變更為28484.64元。
上述事實有:承攬加工合同、付款明細、微信轉賬及聊天記錄、出庫單、支票及銀行退票通知、工程合同書,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明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價款27萬元;
二、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8483.15元(27萬元×4.25%÷365天×604天×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
三、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華夏滄龍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請費2027.73元。
上述給付款項,限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23.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911.60元(原告預交),以及郵寄送達費120元,合計3031.6元由被告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深圳建昌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寶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