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潤艷與屈孝勇,陜西奧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113民初1426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潤艷與被告屈孝勇、陜西奧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奧坤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潤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璠,被告屈孝勇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先飛,被告屈孝勇、奧坤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青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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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潤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包括押金在內的35萬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一于2017年11月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告租用被告一名下位于大雁塔唐華樂府溫泉酒店前院處一個店面,用于經營煙酒超市,房屋租金12萬/年,按年支付,先交錢后進店經營,合作前原告向被告一先行支付押金24萬元。被告一以被告二的名義向原告提供擔保,并在《協議書》中加蓋公司公章。后因被告一原因,無法交付該房屋,但在此期間,被告一以各種理由要求原告支付多項費用總計35萬余元。原告多次聯系被告要求其退還費用,被告一以沒錢為由推脫搪塞原告。
被告屈孝勇、奧坤公司共同辯稱,租賃合同相對方是奧坤公司,不是屈孝勇個人,故屈孝勇不是適格被告。原告所稱35萬元中包括借款,本案是租賃合同糾紛,借款應另案起訴。原告所稱押金20.4萬元需提供證據,被告已經退還押金3.5萬元。因雙方協商解除該合同,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支持違約金。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8日,原告劉潤艷(乙方)與被告奧坤公司(甲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乙方租賃甲方的西安市XX酒店XX道XX酒店面,占用面積約15平方米;租店價格每月1萬元,年租金12萬元,租費按一次性交一年為限,先交錢后進店經營;為保證雙方能長期合作,乙方必須先給甲方交押金24萬元;合作期限5年,以后按市場房價變動情況遞增重新簽訂合同;因為甲方現在正在裝修酒店,為此乙方必須等待甲方將酒店裝修完工后開業之時一同把煙酒店交付給乙方經營,但押金必須提前交付給甲方;合同期內,如哪方不按協議內容執行,違約方必須交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該協議還注明:“大雁塔唐華樂府溫泉酒店是屈孝勇名下產業未注公司,但是屈孝勇本人產業正在注冊。”被告屈孝勇在協議書中甲方一欄簽字注明“法人”,并加蓋奧坤公司的印章。2018年,被告屈孝勇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到斷斷續續交來的押金合計204000元。
另查明,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間,原告陸續向被告屈孝勇轉賬支付共計251099元。2018年1月11日、1月30日、2月15日,被告屈孝勇先后向原告轉賬支付200元、800元、100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屈孝勇按照原告的指示向陳衛逢轉賬支付5000元。
庭審中,雙方一致認可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原告表示訴請35萬元中包含押金24萬元,其余款項為借款;被告屈孝勇已退還原告押金3萬元;上述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原因是被告沒有案涉房屋的物權。被告表示收到原告押金20.4萬元,其他款項是原告與屈孝勇之間的借款;屈孝勇代表奧坤公司向原告退還押金3.5萬元;案涉房屋未交付的原因是屈孝勇以其個人名義承租曲江文旅集團的悅府溫泉酒店,但雙方發生糾紛,酒店被查封一直無法經營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奧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潤艷退還押金174000元。
二、被告陜西奧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潤艷支付違約金5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劉潤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負擔1600元,被告陜西奧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霽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馬瑛晨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