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慶輝與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191民初1031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慶輝與被告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奧燃氣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趙慶輝、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雁麗、馬雨晴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慶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燃氣供用協議》,恢復供氣;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奧燃氣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2月5日簽署《燃氣供用協議》,并由被告新奧燃氣公司進行燃氣安裝,之后原告趙慶輝一直正常繳納燃氣費,但是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無故中斷燃氣供應,單方違反協議約定,造成原告趙慶輝無法使用天然氣,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新奧燃氣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恢復燃氣供應,保證原告趙慶輝正常生活。為此,原告趙慶輝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新奧燃氣公司辯稱,原告趙慶輝所在村莊的動遷是不爭的事實,原告趙慶輝是部分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住戶,從現場看原告趙慶輝家已經不具備通天然氣的條件,具有安全隱患,所以被告新奧燃氣公司不能給原告趙慶輝恢復供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石家莊市裕華區南栗村進行了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原告趙慶輝辦理了天然氣用戶置換,原被告雙方簽訂《置換工單》一份。2019年10月,石家莊市裕華區南栗社區啟動城中村改造工作。為防止拆除過程中因天然氣泄漏造成事故,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政府裕翔街道辦事處于2020年5月13日向區政府申請暫時關閉南栗社區天然氣管道2020年7月16日,南栗社區為防止天然氣在房屋拆除過程中泄露,避免造成事故、人員傷亡等情況發生,向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申請在南××村舊村范圍內天然氣全面斷停。2020年8月31日,南栗社區居委會向被告新奧燃氣公司提交《南栗社區關于拆遷階段舊村斷氣的申請》,載明:“為保證居民的居住安全,防止在房屋拆除過程中發生燃爆事故,現申請將南栗社區舊村天然氣整體斷氣,為未簽約戶居民發放液化氣罐和灶具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當天,南栗社區居委會將南栗社區舊村斷氣、定時供水的情況向裕翔街道辦事處進行匯報。2020年8月31日,被告新奧燃氣公司與南栗社區居委會、東勝地產三方召開會議,就南栗村拆遷燃氣停供事宜作出安排。2020年9月3日晚21點,被告新奧燃氣公司關閉了南栗村進村燃氣主閥門。原告趙慶輝、被告新奧燃氣公司提交的現場照片均顯示,裕華區南栗村拆遷工作已經啟動,村內大部分房屋已被拆除,燃氣管道亦被拆除。原告趙慶輝提交2020年2月至8月共四次繳費記錄,共計繳費789.52元。庭審中,被告新奧燃氣公司提交銀行付款申請及退款明細表,主張已經將南栗村居民燃氣表內余額共計99萬余元退款至南栗村委會賬戶,原告趙慶輝表底數529.33元,并已收到退款。原告趙慶輝對此表示不認可,稱沒有收到南栗村委會的退款。
以上事實有情況說明、申請報告、會議紀要、退款明細、現場照片、繳費記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慶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趙慶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莊高新區,郵編: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朱進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赫暄闊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