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1347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因與孫國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新30民終4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星公司申請再審稱,孫國書另案中主張的僅是維修費和管理費過高,在該案件中我公司并未提出反訴主張,且我公司現主張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孫國書退還超付的工程款及支付孫國書自愿承擔的10萬元維修費,故不能說另案與本案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同一,原審認定本案屬于重復起訴錯誤。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再審審查期間,三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孫國書項目第一次付款明細表;證據二、孫國書項目第二次付款明細表;證據三、孫國書項目第三次付款明細表;證據四、孫國書項目公司收取費用明細表;證據五、阿克陶縣雪松中學綜合樓工程支付人工工資。上述證據擬證實三星公司向孫國書支付款項已超出另案生效判決金額12萬多。因上述證據均為復印件且未經孫國書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新疆三星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祁萬杰
審判員李雯
審判員葛瀚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崔雨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