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斌與被上訴人四川遠熙建設有限公司、陳君、劉長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3民終461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斌因與被上訴人四川遠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熙建司)、陳君、劉長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2020)川0322民初20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長江,被上訴人遠熙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生林,被上訴人陳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繼雄到庭參加詢問,劉長林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詢問,本庭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陳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書;2.依法進行改判,支持陳斌一審訴訟請求;3.上訴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未查明具體醫(yī)療費用,本案陳君、劉長林主張墊付醫(yī)療費124823元,除二人的結算清單外并無其他證據(jù)加以證明,對判決陳斌承擔30%的費用不予認可;2.本案中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計算標準明顯錯誤或過低。陳斌是長期在外務工人員,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上一年城鎮(zhèn)標準進行計算;陳斌在工地上班收入260元/天,誤工費應當按照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3.本案是工傷事故賠償案件轉(zhuǎn)化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應區(qū)別于一般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在醫(yī)療和賠償中,不應劃分責任,對一審判決陳斌承擔30%的責任不予認可。
遠熙建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維持。
陳君辯稱,一審法院在醫(yī)療費上沒有認定具體數(shù)額,扣除了陳君應得的金額。確實是陳君墊付醫(yī)療費以后與劉長林結算,劉長林在結算單上寫明用于陳斌醫(yī)療費的開支12萬多,陳君結算以后把票據(jù)交給了劉長林,劉長林付的款,請法院依法判決。
劉長林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陳斌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陳斌各項損失費用共計269098.6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斌接受陳君的安排在丹巴燕爾橋項目上務工。2018年9月4日,陳斌在工地上拉電閘門時,因電閘漏電冒火花被嚇倒后,從大約3米高的坡坎上跳下后受傷。
陳斌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qū)八一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8年10月18日出院,實際住院44天,出院診斷為:“中醫(yī)診斷為骨折病、傷筋病、骨斷筋傷、氣滯血瘀;西醫(yī)診斷為1.左手電擊傷;2.高處墜落傷;3.雙跟骨粉碎性骨折;4.腰3椎體爆裂骨折;5.腰2棘突骨折;6.腰3左側橫突骨折;7.雙足踝部外傷;8.雙足跟部血管神經(jīng)肌腱損傷”。出院醫(yī)囑:“……3.術后1年根據(jù)患者恢復情況決定是否可以取出內(nèi)固定裝置;4.建議全休,加強營養(yǎng),專人護理3個月……”。住院期間,一級護理6天,二級護理38天。
2019年10月27日,陳斌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qū)八一骨科醫(yī)院復查,產(chǎn)生門診費411元,由其墊付。
2020年1月21日,自貢正興司法鑒定所對陳斌的傷殘程度、續(xù)醫(yī)費、營養(yǎng)期、護理期、誤工期進行司法鑒定。2020年3月5日,該所作出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斌因脊柱損傷鑒定為九級傷殘,因左足損傷鑒定為十級傷殘,因右足損傷鑒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陳斌的續(xù)醫(yī)費評估為30000元(人民幣大寫:叁萬圓);3.被鑒定人陳斌的誤工期評定為240日,護理期評定為95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105日。”此次鑒定費2600元由陳斌墊付。三被告均未對陳斌的傷殘等級、續(xù)醫(yī)費、護理期、營養(yǎng)期、誤工期申請重新鑒定。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劉長林向陳君轉(zhuǎn)賬支付124823元(備注:燕爾橋傷者陳斌醫(yī)療費用),費用先由陳君墊付后,再由劉長林轉(zhuǎn)賬支付給陳君,陳君對此予以認可。
訴訟中,遠熙建司陳述,丹巴燕爾橋項目系劉長林借遠熙建司的資質(zhì)承包,向遠熙建司交納相關費用,工程款是直接打到遠熙建司賬戶上,再由遠熙建司將工程款支付給劉長林。劉長林陳述,劉長林將丹巴燕爾橋項目中勞務分包給陳君,陳君收取管理費、安全費等,劉長林在陳斌受傷期間墊付了124823元屬實,墊付的費用包括醫(yī)藥費及補償費,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人身健康并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劉長林抗辯稱,陳斌訴請已超過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也未舉證證明導致時效中斷的證據(jù),對遠熙建司、劉長林均不產(chǎn)生法律時效的后果。對此,該院認為,陳斌的損失需要通過鑒定才能確定,故其訴訟時效應當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即2020年3月5日起算,陳斌于2020年6月向該院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劉長林的抗辯事由不成立,該院未予采信。
關于陳斌損害后果的賠償義務主體及過錯責任大小問題。本案中,陳斌接受陳君的安排為其提供勞務,陳斌與陳君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陳斌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在未確保自身安全也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從三米高的坡坎處跳下導致自己摔倒受傷,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過錯。陳君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不具備用工資質(zhì),也未為陳斌提供安全的生產(chǎn)條件,應當對陳斌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全案,該院酌情認定,陳君對陳斌的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30%由陳斌自行承擔。另外,遠熙建司將資質(zhì)出借給沒有資質(zhì)的劉長林承包丹巴燕爾橋項目,劉長林又將項目中的勞務分包給沒有資質(zhì)的陳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遠熙建司、劉長林、應當與陳君對陳斌70%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合各方的陳述和相關證據(jù),陳斌的賠償項目及金額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25234元,因劉長林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墊付其余費用的情況,結合現(xiàn)有證據(jù)及各方的陳述,認定劉長林墊付醫(yī)療費124823元,陳斌墊付門診費411元;2.殘疾賠償金:陳斌根據(jù)需要自行單方選擇專業(yè)機構就專門問題出具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材料,系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劉長林僅以該鑒定意見系陳斌單方委托為由,且在期限內(nèi)未向該院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其自行放棄權利,陳斌提交的鑒定意見,該院予以支持,故陳斌殘疾賠償金參照四川省2019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14670年/年×20年×0.22=64548元;3.護理費:6天×90元/天+38天×80元/天+(95-44)天×40元/天=5620元;4.營養(yǎng)費:105天×20元/天=2100元;5.誤工費:因陳斌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yè),故其主張的誤工費參照四川省2019年度各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中最低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為42939元/年÷365天×240天=28233.86元;6.精神撫慰金:4000元;7.后續(xù)醫(yī)療費:30000元;8.鑒定費:2600元;9.交通費:400元。以上共計262735.86元納入本案的處理范圍。結合各方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例,遠熙建司、劉長林、陳君應共同賠償陳斌各項損失262735.86元×70%=183915.10元,其余損失由陳斌自行承擔。劉長林已墊付124823元應當予以品迭,品迭后,遠熙建司、陳君、劉長林還應共同賠償陳斌剩余損失183915.10元-124823元=59092.10元,劉長林墊付的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部分有權向遠熙建司、陳君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被告四川省遠熙建設有限公司、陳君、劉長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9092.10元;二、駁回原告陳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136元,減半收取為2568元,由陳斌負擔770元,四川遠熙建設有限公司、劉長林、陳君共同負擔1798元。
本案二審期間,陳斌補充提交一份住院費用清單,擬證明其受傷住院的費用為108379.88元。
陳君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三性沒有異議,證明與劉長林和陳君的一審陳述一致,住院費10萬多,還有1萬多是補償?shù)钠渌M用。
遠熙建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三性無異議,劉長林墊付12萬余元,其中1萬多元是其他費用。
其他當事人均沒有證據(jù)提交。
對于陳斌提交的住院費用清單,符合證據(jù)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補充查明,陳斌受傷住院產(chǎn)生住院醫(yī)療費108379.88元。其余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6元,由陳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絢麗
審判員曾偉賢
審判員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嬡
書記員何小雪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