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興系統集成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91民初4036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宇昂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國訊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興系統集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系統公司)、第三人深圳亞聯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有為、夏飛飛,被告(反訴原告)前海國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倩、李文菲,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詩琪及第三人亞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宇昂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設備到貨安裝款共計1095435.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共63517.79元(暫算至起訴日2020年4月25日,實際要求支付至清償日);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第一次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簽訂的《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向原告支付部分設備到貨安裝款共計1936682.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按年化6%計算,以交貨次日為時間點(第一筆從2018年11月10日開始計算,金額為561708.73元;第二筆從2019年7月25日開始計算,金額為929879.27元;第三筆從2020年4月20日開始計算,金額為45094.12元),實際要求支付至清償日;3.請求判令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對第2項訴訟請求中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責任;4.請求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從2015年開始,于鵬讓原告幫助第三人及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寫一些投標文件,于鵬當時是優力飛(中國)通信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力飛)的銷售經理,原告是優力飛的代理商。2017年6月28日,原告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簽訂了《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合同就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向原告采購電話子系統達成合意,該公務電話系統的品牌為優力飛。合同價款345萬元,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分6筆支付。第一筆預付款,支付合同總價的10%;第二筆設計聯絡款,支付合同總價的5%;第三筆出廠檢驗合格款,支付合同總價的20%;第四筆設備到貨安裝款,支付每批設備合同價格的40%;第五筆預驗收款,付至合同總款的95%;第六筆最終驗收款,支付合同結算價格的剩余款項。涉案項目由第三人亞聯公司總包,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分包后再轉包給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原告為實際施工人。涉案合同的付款系背靠背付款條款,即被告中興系統公司支付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后,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再向原告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1月及2019年7月分兩次完成供貨,并由第三人亞聯公司簽收,2019年12月30日項目開始試運行。截至今日,被告前海國訊公司仍未付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總以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尚未付款抗辯,但卻怠于向被告中興系統公司主張。原告認為該背靠背條款無效:1.被告前海國訊公司未曾披露其與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合同,就無權要求原告受此約束;2.該條款違背公平原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將其與被告中興系統公司的合同風險全部轉嫁于原告身上;3.該條款為附期限條款,但期限約定不明確無具體時間,可被認定為約定不明,視為未約定。另外,涉案貨物由第三人亞聯公司簽收,但付款又涉及被告中興系統公司且原告無從得知被告中興系統公司是否已向被告前海國訊公司付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據此規定,原告有權向被告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此外,涉案項目是一個地鐵項目,是一個招投標的項目,第三人中標后就把涉案項目轉包給了被告中興系統公司,被告中興系統公司轉包給了被告前海國訊公司,被告前海國訊公司轉包給了原告;原告認為第三人以及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存在串標的行為,因為第三人以及被告中興系統公司的文件都是通過于鵬由原告制作,第三人中標后又把項目分包給了被告中興系統公司,這就是變相彌補沒有中標的被告中興系統公司。故原告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簽訂的《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合同無效。
被告前海國訊公司辯稱,1.關于貨款金額問題,合同約定的金額為345萬元,存在變更稅率的問題,345萬元是按照17%的稅率計算后果實際變更為13%,所以合同總額調整為3373618.61元。2.合同約定了6期付款,前3期目前被告已支付911871.63元,前3期已如約支付,并且多支付了1640元,第4期是設備到貨安裝款,按合同約定在收到本案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同期對應的貨款后再向本案原告支付,而目前本案被告中興系統公司向被告前海國訊公司支付第4期款項的比率只有10%,并沒有收到同期款項。3.合同價款除了扣減稅率外,還應該扣減原告未交貨的貨物的合同價款550466.2元,變更稅率后的金額為531647.15元,原告沒有提供服務的合同價款24.5萬元,變更后的稅率服務費為236623.93元,另外還有退貨4851.62元,變更稅率金額為4685.75元,所以整個合同扣減完畢的合同價款為2649681.86元,變更稅率后的金額為2600661.78元。第4期應該是全部交貨后再付款,所以不認可原告所述的款項金額,第5、6期款項還沒有到支付條件。4.涉案合同有效,本案只有買賣合同關系,不存在分包違法的事實。不認可原告所稱的串標行為,原告說本案存在串標,說的是中標過程中協助制作的部分文件,但是本案中是優力飛作為設備供應商,只是優力飛不簽署合同,優力飛作為代理商協助編制項目方案。在設備的編制過程中,原告其實是優力飛代理商的名義出現的,本案中的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是很小的一部分,根本不涉及串標事實。
被告中興系統公司辯稱,1.其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簽署的采購合同的行為第三人亞聯公司是知曉也是同意的,符合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約定,因此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的合同是有效的。2.關于付款,截至目前,從第三人亞聯公司處的收款比例為37.89%,收款金額為10598610.87元,已經付給被告前海國訊公司3381603.83元,占57.67%。根據與被告前海國訊公司的合同,約定的付款比例是根據與第三人的收款比例支付的。3.對于原告說被告中興系統公司沒有參與任何項目不認可,中興系統公司在長沙有設立項目部,有配備相關人員。4.對于原告所述串標行為不認可,相關文件是由優力飛的銷售經理提供,第三人有14個系統,只是采購了部分6個系統。
第三人亞聯公司述稱,亞聯公司是《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的中標方,與被告中興系統公司簽訂的是關于電話系統的采購和售后服務的合同,對于中標項目的公務電話系統及集成項目進行采購及服務。對于原告所述串標行為不認可,不認可相關文件是通過于鵬由原告制作。
被告前海國訊公司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判決終止前海國訊公司與上海宇昂公司簽訂合同編號:CN2017J0301《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分包采購合同》中上海宇昂公司提供質保期服務的內容,合同價款減少934873.65元;2.請求判決上海宇昂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支付違約金682500元;3.請求判決上海宇昂公司賠償前海國訊公司損失564005.81元;4.請求判決上海宇昂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因國家稅率的變更,原合同價款345萬元應調整為3373618.61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海宇昂公司出現如下違約行為及依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1.合同價款的扣減:(1)上海宇昂公司應該提供的設備清單中的1.2、1.4軟件許可,其實際交貨時間是2020年6月17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交貨的時間,但是應該按照前海國訊公司及總包的要求發貨,經多次催促交貨,上海宇昂公司直到2020年6月17日才交貨。126個軟件上海宇昂公司認為在2018年11月9日交磁盤,直到2020年6月17日才完成交貨,才真正的將軟件安裝到設備上。案涉合同中“價格清單”中序號1.13“PC話務臺”、序號1.14“OpenScapeVoice用戶許可證”、序號1.15“集中計費系統”、序號6.1“IP話機”、序號6.2“雙音多頻電話機”及電源模塊,上海宇昂公司遲延交貨且至今仍未交貨,上海宇昂公司沒有供貨的設備前海國訊公司也向第三方進行了采購,采購已經完成,已經交付給了地鐵項目。其中序號1.13-1.15與深圳市通訊信通電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簽訂了買賣合同,6.1與上海千乘公司于2020年4月購買,6.2是向深圳某公司于2020年4月購買。故應相應扣減合同價款550466.52元。(2)案涉合同中“價格清單”中4.4技術服務費分項報價表中所列項目,上海宇昂公司僅提供了部分服務,部分服務未提供由前海國訊公司自行提供,應相應扣減合同價款245000元。(3)鑒于上海宇昂公司的違約行為,總包已拒絕上海宇昂公司繼續提供質保服務,故前海國訊公司有權解除案涉合同中上海宇昂公司繼續提供質保期服務的內容,并扣減質保款合同價款172500元。據此,案涉合同價款應減少金額:934873.65元。2.違約金:(1)上海宇昂公司存在延遲到貨延期的行為,依據案涉合同第23.4.1款約定計算的違約金已達到按照合同總價的5%計算的限額,故上海宇昂公司應向前海國訊公司支付延遲到貨延誤違約金172500元。(2)上海宇昂公司存在工作響應延誤的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第一,2019年11月22日,3號線公務電話產生故障,全線可以打出不能打進,前海國訊公司通知上海宇昂公司處理故障,上海宇昂公司拖延不予處理。2019年12月13日,前海國訊公司通過聘請原廠優力飛工程師解決;第二,2020年4月3日前海國訊公司要求上海宇昂公司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處理1、2號線既有線五位短碼互撥功能異常問題,上海宇昂公司未派員參加。依據案涉合同約定上海宇昂公司應向前海國訊公司支付工作響應延誤的違約金110000元。(3)上海宇昂公司存在文件提交延誤違約,上海宇昂公司應在地鐵3號線試運行(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全部密碼,但經前海國訊公司多次催要,上海宇昂公司至今仍未提供,并且在2020年4月21日私自更改了已提供的部分密碼,依照案涉合同約定,上海宇昂公司應向前海國訊公司違約金400000元。上述違約金合計682500元。3.上海宇昂公司違約行為給前海國訊公司造成的損失:(1)調試過程中發現有一臺DP8設備沒有回應,發給上海宇昂公司,上海宇昂公司認為該設備沒有問題,但總包方要求更換設備,前海國訊公司于2020年6月將該設備退回給了上海宇昂公司,因此前海國訊公司向第三方于2020年9月購買了一臺全新的DP8設備,因為上海宇昂公司不能滿足配置需要,所以前海國訊公司又配備了一臺DP24設備。為解決上海宇昂公司提供的設備系統故障問題,前海國訊公司自行增購了DP24設備一臺支付貨款12210元,并需另購DP8設備一臺支付貨款80410.81元。(2)上海宇昂公司在地鐵試運行前沒有交出全部密碼,而持有全部密碼是對地鐵運營的基本保障,經前海國訊公司及總包方的多次催要,上海宇昂公司至今沒有提供,在2020年4月21日私自更改了已提供的密碼,因此被告前海國訊公司及第三人還被發包方約談,而且在項目目前召開的預驗收會議中,上海宇昂公司沒有提供密碼的問題被列為首要整改事項。在此情況下,前海國訊公司與優力飛于2020年10月簽訂合同,由優力飛提供密碼重置服務。上海宇昂公司至今未提供密碼,前海國訊公司替代解決方案升級系統需要支付費用257000元。(3)上海宇昂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為了確保完成案涉地鐵服務項目,前海國訊公司向上海倚石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訊信通電子有限公司購買了服務,前海國訊公司找第三方提供服務支付210000元。(4)2019年12月5日,優力飛原廠領導與業主、總包就上海宇昂公司服務不到位、故障不處理等召開會議,前海國訊公司派員出席會議支付891元。2019年12月8日至13日,優力飛原廠工程師處理故障差旅費3494元。前海國訊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合計564005.81元應視為前海國訊公司損失,根據案涉合同約定,上海宇昂公司應賠償前海國訊公司上述損失。
上海宇昂公司針對反訴請求辯稱,2020年6月17日完成交付不屬實。前海國訊公司說沒有提供4.4款的全部服務不認可,1.13-1.15、6.1-6.2設備沒有交付不是事實,從2020年1月停止提供服務不認可,上海宇昂公司一直在提供服務,不清楚2020年6月18日第三人發函停止接受上海宇昂公司服務,涉案設備出現的故障上海宇昂公司沒有排除不認可,該故障不應該由上海宇昂公司解決。與優力飛是生產商與代理商的關系,重置密碼的事情上海宇昂公司不清楚,上海宇昂公司也沒有更改相關密碼。
以下事實各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關于涉案合同簽訂情況方面
1.2017年6月28日,上海宇昂公司(賣方)與前海國訊公司(買方)簽訂了《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分包采購合同》(合同編號CN2017J0301)。合同約定:(1)買方為賣方提供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設備及其備品備件及易損易耗件、專用工具及測試儀表和服務等。本項目系統設備質量保證期為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全線試運行結束后并由買方簽發預驗收合同證書之日起36個月。(2)合同價款3450000元,本合同價格為固定價格,在合同執行期間不受政策、法規變化以及匯率浮動、物價指數浮動等對價格的影響。(3)支付方式。本合同項下所有款項支付均在買方從最終用戶獲得的相應比例款項到達買方賬戶30天完成。賣方在滿足付款條件時拿到相應款項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本合同所有付款均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賣方對此表示理解。(4)合同價款采用分階段方式進行支付:合同簽訂后28個工作日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預付款。設計聯絡完成后28個工作日支付合同總價的5%設計聯絡付款。完成出廠檢驗后28天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0%的出廠檢驗合同付款。設備分批次運至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且安裝完畢和使用說明、安裝手冊等圖紙資料提供完畢后,在收到賣方支付請求并附有關單據且證實其完整無誤后28個工作日內支付每批設備合同價格的40%設備到貨安裝付款。買方簽署預驗收證書后,且預驗收遺留問題整改落實完畢得到買方及監理單位/集成服務管理商認可后28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價格的95%預驗收付款。質保期滿且完成最終驗收后28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結算價格的剩余款項最終驗收付款。(5)驗收。“預驗收”是指在試運行之前進行的,以初步確認項目是否達到建設目標的設計使用功能,滿足軌道交通試運行要求的驗收。“最終驗收”是指在質量保證期中,設備使用一切正常,質量保證期結束后進行的驗收。最終驗收合格后招標人、監理、投標人三方簽署最終驗收報告,招標人向投標人發放最終驗收證書。(6)延遲到貨誤期違約。除非買方書面同意延遲到貨外,若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或雙方協商確定的到貨期到貨,則賣方應根據以下標準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到貨期后第3-5天,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10%;到貨期后第6-15天,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12%;到貨期后第16天,每3天違約金為延遲到貨設備價的15%;如服務誤期,每3天違約金為合同總價的2%;上述標準中,不足3天按3天計算。本條款規定的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否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7)工作響應誤期違約。在合同履行期間,買方對賣方提出工作要求時,賣方未響應或延期響應或響應不完全的,均視為其違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次或5000元/天的違約金。對賣方提出的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及買方工程管理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單、工作聯系單、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本項目監理單位(或集成管理服務商)發出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作聯系單、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8)文件提交延誤違約。若因賣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文件(軟件、圖紙、手冊、模型和技術文件以及相應的電子文件等)給買方,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天或5000元/次的違約金。如引起試運營延遲,則參照試運營誤期違約款執行。(9)質量索賠。在質保期內,發現設備和材料的質量不能達到技術規格書的要求,買方有權向賣方進行索賠。若賣方未能按修理、替換、退貨方式修復設備和材料的缺陷的,造成的違約及賠償責任由賣方承擔。(10)服務不合格索賠。賣方必須認真做好合同設備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對合同設備的各類故障應及時、妥善處理,保證設備良好運轉。在質量保證期內,當設備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故障率(平均無故障時間),則相應的設備將認定為不合格,賣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相關責任和費用。(11)賣方提交產品或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的,必須自行修改、完善,買方有權視質量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書面警告、撤換人員,直至解除合同關系。如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向買方賠償相應的損失。(12)價格及設備清單。第一部分,設備、材料3004905.88元。設備公務電話系統包括:控制中心交換機軟交換平臺(1.2OpenScapeVoice軟交換基本軟件包1套,價格35125.82元;1.4OpenScapeVoice用戶許可證26個,價格9395.62元;1.5OpenScapeBranch500i中繼網關2套,規格型號OSB500iDP8,單價80410.81元,總價160821.62元,OpenScapeBranch50iDP24網關-2E11套,規格型號OSB500iDP24,單價55553元;1.13PC話務臺1套,制造商Unify,價格8370.87元;1.14公務電話系統網管設備1套,制造商信通,價格155568.44元;1.15集中計費系統1套,制造商信通,價格116676.33元等);車輛段綜合接入網關;停車場;換乘車站接入網關;一般車站接入網關(5.1Access500a接入網關5套;5.2SLA模擬用戶接口模塊40塊;5.3Softgate50IP網關5套等);配套設備(6.1IP話機126部,總價233349.48元;6.2雙音多頻電話機1400臺,總價81676元);1、2號線擴容設備等。第二部分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質保期后)45094.12元。備品備件包括:1.Access500a接入模塊3臺,單價3871.74元,總價11615.22元;2.SLA模擬用戶接口模塊7塊,單價4851.62元,總價33478.9元。第三部分相關服務40萬元。包括:設計聯絡(第一次設計聯絡10000元,第二次設計聯絡20000元第三次設計聯絡10000元),工廠監造,出廠試驗、檢驗、驗收(40000元),培訓(現場維護人員培訓,價格30000元;招標方培訓師培訓,價格20000元),安裝調試督導(根據需要現場安裝督導,50000元;根據需要現場調試督導,50000元),根據需要現場驗收及移交(價格50000元),根據需要試運行(價格30000元),根據需要技術咨詢服務(價格20000元),根據需要運行情況跟蹤(價格20000元),根據需要用戶質量反饋以及設備質量問題處理(價格10000元),分段開通調試(價格40000元)等。
二、關于涉案合同履行情況方面
1.合同簽訂后,前海國訊公司向上海宇昂公司支付前三期款項1207500元。
2.2018年11月2日,上海宇昂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供應了合同中的如下設備:專用通信系統部分公務電話系統的控制中心交換機軟交換平臺項下的設備,一般車站接入網關5.1Access500a接入網關6套、5.2SLA模擬用戶接口模塊22塊、5.3Softgate50IP網關6套,6.2雙音多頻電話機200臺,6.1IP話機20部,1、2號線擴容設備。2018年11月9日,總包亞聯公司確認簽收該筆貨物。
3.2019年7月24日,上海宇昂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供應了合同中的專用通信系統部分公務電話系統的車輛段綜合接入網關、停車場、換乘車站接入網關的設備和一般車站接入網關剩余的設備。當日,總包確認簽收該筆貨物。
4.2020年4月19日,上海宇昂公司向總包發送了備品備件Access500a接入模塊3臺,SLA模擬用戶接口模塊7塊。
5.2020年4月27日,前海國訊公司收到了中興系統公司支付的第1批設備到貨款(貨物40%)597325.92元,付款比例占合同價款的54.67%。
三、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1.2015年至2017年期間,上海宇昂公司作為優力飛品牌的代理商按照優力飛品牌客戶經理于鵬的要求為長沙地鐵三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電話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項目制作相關招投標文件,并安排上海宇昂公司員工代表優力飛(中國)通信系統有限公司參加了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相關例會。
2.2015年7月23日,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發布公告:深圳鍵橋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項目中標候選單位,公示三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深圳鍵橋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該項目最終中標人。
3.2015年12月,深圳鍵橋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買方)與中興系統公司(賣方)簽訂了《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項目合同》。合同約定:(1)合同項目為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價格為30041943.7元。(2)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將其合同權利、責任和義務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或轉移給第三方。賣方選定的所有分包商及服務提供者,均需經買方認可。如果賣方為了購買材料或者簽約購買少量零部件或者工作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提供時,則不需征得同意。
4.2017年3月5日,經項目總包方同意,中興系統公司(買方)與前海國訊公司(賣方)簽訂了《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分包采購合同》。合同約定: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分包采購合同價格為6185515元,其中設備及材料費5885515元,相關服務費30萬元。
5.2017年9月29日,中興系統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支付預付款1237899.05元。2018年1月12日,中興系統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付款309275.75元。2018年3月29日,中興系統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付款1237103.11元。2020年4月27日,中興系統公司向前海國訊公司付款597325.92元。共計3381603.83元。
6.2018年6月1日,深圳鍵橋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深圳亞聯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019年3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將增值稅原適用16%稅率的調整為13%,該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8.截至2019年11月6日,亞聯公司向中興系統公司付款7897152元。
9.2020年5月31日,上海宇昂公司作為優力飛代理商的資格已終止。
以下事實各方當事人存在爭議:一、上海宇昂公司是否延遲交付設備清單中的1.2、1.4下的126個軟件許可;二、上海宇昂公司未交付的1.13-1.15貨物的價格是多少;三、上海宇昂公司是否依約交付了6.1-6.2的貨物;四、上海宇昂公司是否提供了全部技術服務;五、上海宇昂公司是否交付了全部密碼或更改了已提供的密碼;六、關于設備DP8設備是否存在故障的問題;七、關于電源模塊應該是雙電源還是一個電源模式的問題;八、關于上海宇昂公司是否從2020年1月開始停止提供服務的問題;九、關于涉案合同項目是否驗收的問題。對此,本院分別認定如下:
一、上海宇昂公司是否延遲交付設備清單中的1.2、1.4下的126個軟件許可
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其與上海神州數碼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設備開箱檢查記錄,證明其已采購了相關設備并于2018年11月2日以光碟形式交付了126個軟件許可。前海國訊公司對此未否認,但認為軟件要安裝在設備上才算完成交付。上海宇昂公司亦確認交付軟件時未完成安裝。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約定的是采購地鐵項目中的系統設備,項目中的交付并非單純采購軟件,上海宇昂公司只提供軟件而未予安裝不符合合同約定,應視為未交付。
二、上海宇昂公司未交付的1.13-1.15貨物的價格是多少
上海宇昂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2日的設備開箱檢查記錄顯示上海宇昂公司提供了PC話務臺1套、公務電話系統網管設備1套、集中計費系統1套,總包亞聯公司已簽收。但前海國訊公司提交的2018年9月20日的郵件證明其在結算對貨時已提出了該批貨物不是由上海宇昂公司提供。庭審中,上海宇昂公司亦認可1.13-1.15設備中的硬件話務臺、網管、計費3臺電腦未供貨。本院對上海宇昂公司自認1.13-1.15設備中的硬件話務臺、網管、計費3臺電腦未供貨的事實予以確認。上海宇昂公司辯稱該部分設備軟件已提供。本院認為,即使上海宇昂公司交付軟件的事實成立,其單純交付軟件而無硬件設備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視為未交付。未交付該部分貨物價格應按涉案合同約定的280615.64元(8370.87元+155568.44元+116676.33元)予以抵扣。
三、上海宇昂公司是否依約交付了6.1-6.2的貨物
上海宇昂公司認可未交付6.1項下的106部IP話機及6.2項下1200臺TCL雙音多頻電話機,但抗辯不供貨不屬于違約,因為前海國訊公司未支付上海宇昂公司于2018年供貨的到貨款,承諾付款后也一直未支付,故未供貨。
綜上,本院對上海宇昂公司未于2019年6月10日交付6.1項下106部IP話機(總價196309.88元)及6.2項下1200臺TCL雙音多頻電話機(總價70008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四、上海宇昂公司是否提供了全部技術服務
上海宇昂公司僅認可未提供培訓服務(現場維護人員培訓,價格30000元;招標方培訓師培訓,價格20000元)。但前海國訊公司提交了2020年4月3日發單的《工作聯系單》及2020年4月3日的郵件等證據,證明上海宇昂公司在前海國訊公司提出需要時未及時提供調試的技術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包括關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11月22日長沙地鐵3號線公務電話故障未及時響應等問題;并提供了其采購第三方相應服務的《合作協議》及支付憑證。本院認為,前海國訊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上海宇昂公司存在遲延提供伴隨服務的情形,部分服務由前海國訊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上海宇昂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亦不能證明其已提供了全部服務。本院采信前海國訊公司的主張,對于上海宇昂公司未提供全部技術服務的事實予以確認,其未提供服務部分合同價款為245000元。
五、上海宇昂公司是否交付了全部密碼或更改了已提供的密碼
上海宇昂公司提交的與李建耀的微信聊天記錄只能證明其提供了長沙3號線Osv用戶名和密碼,前海國訊公司也認可其提供了該部分密碼,但上海宇昂公司不能證明其提供了所有設備的密碼。故,本院認定上海宇昂公司未交付全部密碼。
但前海國訊公司提交了的2020年4月27日長沙地鐵3號線項目部向前海國訊公司發送了關于4月22日密碼被修改的事情被約談的郵件及其他往來郵件等證據,該證據不能證明上海宇昂公司修改了已提供的密碼,對前海國訊公司主張上海宇昂公司修改密碼,本院不予采信。
六、關于設備DP8設備是否存在故障的問題
雖然上海宇昂公司否認其提供的DP8設備存在問題,但前海國訊公司提交的往來郵件,包括總包亞聯公司的郵件,均證明有一臺DP8設備端口存在問題。故本院對上海宇昂公司供貨的一臺DP8設備存在故障的事實予以確認。前海國訊公司已將該DP8設備退回給了上海宇昂公司并要求更換全新設備。同時,前海國訊公司還提交了相應設備的采購合同,證明因上海宇昂公司未及時解決故障、未更換設備,其于2020年9月21日另行采購了DP8設備,于2020年5月6日另行采購DP24設備。涉案合同約定DP8設備單價為80410.81元。
七、關于電源模塊應該是雙電源還是一個電源模式的問題
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2016年9月5-8日第二次設計聯絡會紀要,證明設計圖紙上是一個電源,該設計圖紙在設計聯絡會上經業主及總包確認,2016年9月9日上海宇昂公司把經確認的圖紙發給總包備份。同時,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相關郵件證明上海宇昂公司在收到前海國訊公司的通知后發送郵件聯系優力飛及其代理商上海神州數碼有限公司確認是一個電源。
本院認為,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相關設計聯絡會紀要及設計圖紙證明OpenScape4000雙套基本系統設備確認的是一個電源,但前海國訊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后續對該設計圖紙已確認改成了雙電源,故本院對前海國訊公司稱電源模塊應該是雙電源的主張不予采信。
八、關于上海宇昂公司是否從2020年1月開始停止提供服務的問題
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工作微信聊天群聊天記錄、上海宇昂公司工程師與總部亞聯公司工程師田偉的聊天記錄、提出保障運營服務的郵件等證據,證明上海宇昂公司的工程師一直在現場保障試運行,其中工作微信群的聊天記錄在2020年1月14日上海宇昂公司還發送了值班人員信息。上海宇昂公司工程師在2020年4月17日與總部亞聯公司工程師田偉仍有工作聯絡。前海國訊公司提交的證據并未對上海宇昂公司一直有安排工程師在現場的事實予以否認,而是證明前海國訊公司、亞聯公司對公務電話系統服務不滿意,要求優力飛(中國)通信系統有限公司提供原廠質保服務。故本院認定,上海宇昂公司并未從2020年1月開始停止提供服務。
九、關于涉案合同項目是否驗收的問題
前海國訊公司提交了《長沙市軌道交通運營有限公司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系統預驗收遺留問題簽認表》(以下簡稱《預驗收遺留問題簽認表》),證明通信系統工程預驗收存在遺留問題需要整改。但上海宇昂公司提交了長沙地鐵的相關報道,證明長沙地鐵3號線于2019年12月30日試運行,2020年6月28日正式運營。前海國訊公司對于該報道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認為,涉案合同項目已驗收。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合同的效力問題;二、關于稅率變更的問題;三、前海國訊公司應支付的貨款數額;四、前海國訊公司是否構成逾期付款違約;五、上海宇昂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及責任承擔;六、中興系統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效力問題
上海宇昂公司主張本案存在違法轉包和分包的情形,及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有串標行為,主張合同無效。本院認為,關于涉案項目第三人亞聯公司所中標的總金額為9000多萬元,將項目中一部分轉包給中興系統公司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所轉包部分只占30%左右,中興系統公司承接項目后與前海國訊公司簽訂了600萬元左右的合同,系正常的商業采購行為,前海國訊公司與上海宇昂公司的采購合同金額為300多萬元,亦屬正常的采購行為,故上海宇昂公司所主張的違法轉包與違法分包行為不成立。關于上海宇昂公司主張第三人與中興系統公司之間存在串標的行為,本院認為對于涉案長沙地鐵的通訊項目是一個較大的項目,任何單位在投標項目的時候了解產品、獲取產品的參數是正常行為,即便不同投標人詢問到同一生產商的技術參數也是屬于正常的,而且按照上海宇昂公司自己主張的其所為于鵬提供的方案金額在整個投標項目中只占很小的比例,僅10%左右,因此上海宇昂公司依據這一情形主張第三人與中興系統公司之間存在串標行為不能成立。
上海宇昂公司與前海國訊公司簽訂的《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約履行。
二、關于稅率變更的問題
前海國訊公司主張合同約定的金額為345萬元,但存在變更稅率的問題,按照17%的稅率計算后實際變更為13%,所以合同總額調整為3373618.61元。
本院認為,增值稅原適用稅率調整為13%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而涉案合同于2017年6月28日已簽訂,且合同明確約定“本合同價格為固定價格,在合同執行期間不受政策、法規變化以及匯率浮動、物價指數浮動等對價格的影響”,故對于前海國訊公司主張變更稅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海宇昂公司在其與前海國訊公司的仲裁案件中同意變更稅率為13%,是其在仲裁案件中對其權利的處分,不代表其在本案中的主張。
三、前海國訊公司應支付的貨款數額
上海宇昂公司主張前海國訊公司應支付部分設備到貨安裝款共計1936682.12元。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上海宇昂公司未交付1.13-1.15貨物、6.1-6.2的貨物,應按照合同約定價格280615.64元、266317.88元(196309.88元+70008元)予以扣減。上海宇昂公司未完成全部技術服務245000元,應從涉案合同約定的40萬元技術服務費用中予以扣減。上海宇昂公司提供的一臺DP8設備存在故障,前海國訊公司已退回該設備,該DP8設備合同約定價款80410.81元應予以扣減。
另,前海國訊公司主張終止合同中上海宇昂公司提供質保期服務的內容,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保期滿且完成最終驗收后的最終驗收付款為質保款合同價款,該部分質保款合同價款172500元應予以扣減。本院認為,本案不存在質保期條款終止的法定事由,前海國訊公司主張終止合同中上海宇昂公司提供質保期服務的內容,本院不予支持。但涉案合同約定,本項目系統設備質量保證期為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全線試運行結束后并由買方簽發預驗收合同證書之日起36個月;長沙地鐵3號線于2019年12月30日試運行,現質保期未過,故質保款合同價款172500元應當予以扣減。
綜上,前海國訊公司應向上海宇昂公司支付的貨款數額為:891837.79元。
四、前海國訊公司是否構成逾期付款違約
涉案合同約定了支付方式是在買方從總包獲得的相應比例款項到達買方賬戶30天完成,且本合同所有付款均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合同價款采用分階段方式進行支付。該約定合法有效,故上海宇昂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現涉案地鐵項目已正式運行,根據誠信原則和商業慣例,前海國訊公司亦應在合理期限內向上海宇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價款。
五、上海宇昂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及責任承擔
1.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上海宇昂公司存在延遲到貨違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涉案合同約定違約金最多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即172500元限額,該約定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根據上海宇昂公司延遲交付違約情形酌情予以調整:延遲交付設備清單中的1.2、1.4下的126個軟件許可,按照該部分設備合同約定價格44521.44元(35125.82元+9395.62元)的5%支付違約金,即2226.07元(44521.44元×5%)。
2.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上海宇昂公司存在遲延提供伴隨服務的情形,部分服務由前海國訊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但本院已酌定,按上海宇昂公司未完成全部技術服務從涉案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費用中予以扣減合同價款245000元,前海國訊公司主張的該部分違約損失及差旅費等費用不再另行支持。
3.前海國訊公司主張的上海宇昂公司存在文件提交延誤違約情形,主要是上海宇昂公司應在地鐵3號線試運行(2019年12月30日)前提交全部密碼,但至今仍未提供。按照合同約定文件提交延誤違約的,賣方應向買方支付人民幣5000元/天或5000元/次的違約金,故本院認定,上海宇昂公司就此項向前海國訊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因前海國訊公司不能證明上海宇昂公司修改了密碼,故前海國訊公司主張上海宇昂公司賠償替代解決方案升級系統支付的257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4.上海宇昂公司提供的一臺DP8設備存在故障,前海國訊公司已退回該設備,該DP8設備合同約定價款80410.81元已從合同價款中予以扣減。另,雙方約定的是上海宇昂公司提供兩臺DP8設備和一臺DP24設備,前海國訊公司另行增購了一臺DP24設備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供貨范圍,故前海國訊公司主張上海宇昂公司應賠償該設備故障另行購買DP24等設備導致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海宇昂公司應向前海宇昂公司支付違約金7226.07元。
六、中興系統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
上海宇昂公司主張中興系統公司對前海國訊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責任。本院認為,本案不存在合同無效事由,上海宇昂公司主張前海國訊公司與中興系統公司、亞聯公司串通投標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海宇昂公司主張中興系統公司對前海國訊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責任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關于確認《長沙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通信部分子系統采購及集成服務合同項目公務電話子系統》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價款891837.79元;
三、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司支付違約金7226.07元;
上述第二、三判項款項折抵后,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884611.7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6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8360元,由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1078元,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282元;反訴受理費12125.52元,由深圳前海國訊科技有限公司負擔6277.52元,上海宇昂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8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凱
人民陪審員陳健華
人民陪審員吳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顏湘梅
書記員夏婉含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