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運明、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802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運明因與被上訴人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利達公司)、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盛華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9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運明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內容,改判被上訴人盛華公司支付上訴人何運明工程款68萬元及利息(其中58.137萬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另保修金9.863萬元自2019年9月13日止實際支付之日止,均暫計至2020年9月20日、以月2%計算利息,利息暫計為2萬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判令被上訴人恒利達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3、判令由二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費用。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查明上訴人何運明施工的三個合同總工程款為328.7667萬元,但未查明上訴人實際僅收款260萬元,且均是由被上訴人恒利達公司支付,上訴人何運明從未收到過被上訴人盛華公司的220萬元款項,一審認定該項事實錯誤。2、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基礎法律關系錯誤,本案系工程款糾紛,而非簡單承攬合同,被上訴人恒利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應當承擔責任。綜上所述,涉案的總工程款是328萬元,上訴人收到工程款是260萬元,盛華公司未向上訴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對于欠付的68萬元款項應及時支付上訴人,恒利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盛華公司、恒利達公司二審未作書面答辯。
何運明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何運明工程款68萬元及利息(其中58.137萬元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另保修金9.863萬元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均暫計至2020年9月20日,以月2%計算利息,利息暫計為2萬元);2、判令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退還何運明押金5萬元,以上暫合計為75萬元;4、判令由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保全保險費2400元,保全費4307元及訴訟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恒利達公司承建貴定縣高鐵北站“黔南之窗”綜合體項目。2016年5月8日,由宋松偉代表盛華公司(甲方)與何運明(乙方)簽訂《鋁合金幕墻和塑鋼門窗及店面12㎜鋼化玻璃墻及門生產、安裝承攬合同》并加蓋盛華公司印章,盛華公司將“黔南之窗”的塑鋼門窗、鋁合金幕墻、鋼化玻璃墻及門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給何運明安裝、制作,內容為:“一、乙方負責按工程圖紙標注的所有鋁合金幕墻和塑鋼門窗項目施工至竣工驗收(包工包料)等;二、塑鋼門窗綜合單價395元/㎡,鋁合金幕墻綜合單價745元/㎡,店面12㎜鋼化玻璃墻及門綜合單價260元/㎡;三、付款方式:工程進度款按每月25日報本月完成量,經審核下月10日前窗框安上墻經驗收合格面積的35%支付、扇安裝上墻經驗收合格面積的50%支付,竣工驗收合格經結算后一周內甲方付至工程實際總價的97%,余款3%作為保修金,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保修期滿后支付;四、甲方向乙方交納履約、安全、質量保證金5萬元,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內無息退還;五、工程質量以現行國家行業標準GB50120-2001《建筑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及施工圖紙、大樣圖進行驗收,并以貴州省貴定縣質檢部門驗收達到合格為標準;六、工期,本工程計劃于2016年5月18日前進場,竣工日期依土建施工而定等等”。合同簽訂后,何運明開始進行施工,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恒利達公司交納了保證金5萬元。2016年9月5日,宋松偉代表承建方恒利達公司自行將公共走廊欄桿、樓梯欄桿的生產安裝交給何運明制作安裝并簽訂了承攬合同。2016年11月27日,宋松偉代表承建方恒利達公司又自行將公共鋼制雨棚、明溝蓋棚的生產安裝交給何運明制作安裝也簽訂了承攬合同。2017年3月12日,經宋松偉審批,三份合同工程決算總價為3287667元。何運明認為,恒利達公司向其支付了2600000元,盛華公司從未支付工程款,所欠余款68萬多元是盛華公司的欠款,要求盛華公司支付整數68萬元,于2020年9月11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如前訴訟請求。另查明,宋松偉代表盛華公司與何運明簽訂《鋁合金幕墻和塑鋼門窗及店面12㎜鋼化玻璃墻及門生產、安裝承攬合同》,經宋松偉審批結算為:玻璃門1-3層共計為2901.63平方米、金額為754423元,門窗為639.04平方米、金額為252420元,玻璃幕墻2000平方米、金額為1490000元,共計金額為2496843元。2016年12月28日,恒利達公司向盛華公司轉賬10300000元,同時要求盛華公司將收取的款項盡快向承攬人支付辦理。當日,盛華公司通過信用社(商業銀行)向何運明賬戶轉款220萬元,并注明為工程進度款。
一審法院認為,恒利達公司承建貴定縣高鐵北站“黔南之窗”綜合體項目,并由盛華公司將“黔南之窗”的塑鋼門窗、鋁合金幕墻、鋼化玻璃墻及門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給何運明安裝、制作,盛華公司與何運明簽訂《鋁合金幕墻和塑鋼門窗及店面12㎜鋼化玻璃墻及門生產、安裝承攬合同》,該合同對盛華公司與何運明具有約束力。因何運明同時也向恒利達公司承攬相應的工程,共計三份合同總報酬為3287667元,何運明認為恒利達公司已付報酬2600000元,尚欠68萬多元,應為盛華公司所欠報酬,現何運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盛華公司給付68萬元。關于盛華公司與何運明簽訂的《鋁合金幕墻和塑鋼門窗及店面12㎜鋼化玻璃墻及門生產、安裝承攬合同》,經盛華公司委托簽訂合同的宋松偉與何運明結算,該合同應支付的報酬為2496843元,但在安裝過程中,盛華公司通過銀行轉讓向何運明支付報酬金額為2200000元,何運明代理人認為該款系恒利達公司委托盛華公司支付的報酬,并非盛華公司支付的報酬,一審法院認為,該款系由盛華公司賬戶直接向何運明支付,至于該款的來源,不是本案審理查范圍,關于恒利達公司與何運明簽訂另外兩份合同(即《公共走廊欄桿、樓梯欄桿的生產安裝承攬合同》及《公共鋼制雨棚、明溝蓋棚的生產安裝承攬合同》)的報酬是否支付完畢也并非本案審理范圍。故何運明要求盛華公司支付報酬680000元,一審法院支持的金額為296843元(2496843元-2200000);何運明要求盛華公司自2017年9月20日以報酬的97%和自2019年9月13日以報酬3%的保修金按以月利率2%計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因合同中未約定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經結算后一周內支付實際總價的97%,余下總價3%作為保修金,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保修期后一周內一次性向乙方付清,雙方于2017年3月13日結算,盛華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構成違約,一審法院支持以287937.71元(296843元×97%)為基數從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至該年9月20日以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從2019年9月21日起以29684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報酬付清之日止。何運明要求恒利達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因何運明與盛華公司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上述款項應由盛華公司承擔,故對何運明的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何運明要求恒利達公司退還押金5萬元,因何運明與盛華公司簽訂合同后,押金由恒利達公司收取,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何運明要求盛華公司、恒利達公司承擔訴訟保全保險費2400元,因申請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并非必須為保險公司進行擔保,故該項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恒利達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何運明報酬二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元(¥:296843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以287937.71元為基數,從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從2019年8月20日至該年9月20日以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從2019年9月21日起,以29684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報酬付清之日止);二、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何運明押金五萬元(¥:50000元);三、駁回何運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374元,減半收取5687元,財產保全費4307元,兩項共計9994元,由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恒利達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調取上訴人名下賬戶為62×××25的銀行流水明細的申請。
綜合訴辯雙方的請求,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本案中上訴人與二被上訴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到底是承攬合同關系還是建設工程合同關系;2、盛華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轉給上訴人的220萬元能否認定為貨款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47元,由上訴人何運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白桂剛
審判員陳福江
審判員朱代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黃詩澤
書記員陳彥淞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