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百勤與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726民初227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百勤與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第三人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宋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百勤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宏生、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宏玲、第三人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法定代表人張學強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宋梅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工程款人民幣231866元;2、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系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017年4月,第三人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開發建設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并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經第三人宋梅介紹,原告作為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建設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工程于2017年10月15日施工完畢,2018年完成全部竣工驗收程序并投入使用。原告以實際施工人施工時與被告及第三人約定總工程為699800元,現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467934元,尚欠工程款231866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依據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有權以發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故原告依法上述法律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提起本訴,請依法準予。
被告辯稱,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的事實是第三人宋梅想承包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之后第三人宋梅找到被告,想借用被告的資質,為此被告通過招標取得了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在黑山縣財政局撥給被告工程款的當天,被告將其中的457792元轉給承包人宋梅,2019年2月22日被告又將177934元支付了農民工工資,該工程的總承包費是689666.61元,扣除11%的增值稅、2%所得稅、0.5%各項附加印花稅,再扣除2%的管理費,當時被告是582768.29元包給宋梅的,而時至今日被告共計支付工程款728839.99元,不但未收到管理費,還多支付了39164.38元的工程款,為此被告已經超額支出承包費,所以原告主張支付拖欠承包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人太和鎮中心小學辯稱,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是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招投標,我一直以為是被告給我們施工;由財政局分兩次付款,2017年9月27日付款551732元,2019年2月1日付款137934.61元,合計金額即是合同總額689666.61元;我們一直認為施工的是被告,根據合同內容不可以轉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是2017年6月20日竣工,實際竣工驗收是2018年底嚴重拖后,是2018年12月12日。現在才知道實際施工人是原告。
第三人宋梅未到庭,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黑山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由原告實際施工的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同時證明該工程的承包施工單位為被告。
2、保證書復印件一份、工程質量保證金復印件一份(該組證據原件在黑山縣勞動局),擬證明原告為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人,領取了工程的人工費和部分質量保證金。
3、遼寧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一張,擬證明原告為實際施工人,并且被告是明確知道原告實際施工人的地位,因為在施工過程中原告采購相關的工程材料有多筆是通過原告將款項打入被告公司會計的銀行賬戶,再由被告公司通過對公賬戶將采購款付給材料供應商,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發票供應材料。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案涉工程的總工程款689666.61元,為此原告訴狀中主張的總工程款699800元沒有事實依據。
2、遼寧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網上銀行電子回執,擬證明2017年9月27日被告為發包方開具497055.86元工程款時,就繳納稅款54676.14元,為此此次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為551732元,也就是說總工程款中包含稅款,電子回執證明發包方給被告的匯款時間是2017年10月13日,并不是開具發票的日子。
3、交易明細,擬證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收到發包方撥付的551732元工程款扣除稅金54676.14元,剩余工程款為497055.86元,被告當天就轉給宋梅457792元,該證據同時證明是宋梅借用的被告資質,與原告無關。
第三人為證明自己主張提供證據如下,兩次撥款發票復印件,擬證明財政局已經足額將款項打給被告。
對證據分析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各方無異議,能夠證明待證事實,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3,不能證明待證事實,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1,原告認可,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2、3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信。第3人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依據本院所采信的證據和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4月,第三人黑山縣太和鎮中心小學開發建設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并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經第三人宋梅介紹,原告作為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建設太和鎮中心小學食堂工程。2018年12月12日完成全部竣工驗收程序并投入使用。原告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與被告約定總工程為689666.61元,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467934元,尚欠工程221732.61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李百勤工程款221732.61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8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苗仲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葉佳卉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