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國家干線公路物流港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民生集團河南醫藥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執4831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鄭州國家干線公路物流港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民生集團河南醫藥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5581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民生集團河南醫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鄭州國家干線公路物流港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二、2021年4月1日、5月10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保險、車輛等財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登記信息;
三、2021年4月14日,向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經調查被執行人在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四、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五、2021年5月1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傳喚其2021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未按照本院傳喚時間到院接受詢問。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本案執行標的為3991756.60元及相應利息,實際執行到位0元,尚余3991756.60元及相應利息未能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孟靈軍
審判員王世爭
審判員康綠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東
判決日期
2021-07-23